明清以来的中国社会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王朝整齐划一制度下,地方社会往往能够展现出弹性很大的适应能力①。在广大的农耕区,这种“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制度运作方式已经被许多学者揭示出来②。作为国家专门管理的盐场,国家对其本来就有着更为严格和复杂的管理要求,而随着环境和人事的变迁,盐场在制度实际运作的过程当中,往往能够形成更为灵活的机制,这正是本文希望考察的内容。 中国的盐场管理制度研究起步较早,以往学界主要从明清两朝盐场的管理机构③,食盐生产关系④,灶户的基层组织及演变⑤,灶户的地位和作用⑥等方面进行研究。然而,他们的研究主要从制度方面进行考量,很少具体分析制度与地方社会如何结合。一些学者也开始注意到清代盐政的僵化局面。陈锋在《清代盐政与盐税》⑦中指出清代的食盐运销制度是“割据式的引岸制”,盐销区域划分僵硬,很难变通,为食盐运销带来诸多不便,成为了私盐流通的其中一个根源。黄国信的《区与界:清代湘粤赣界邻地区食盐专卖研究》⑧也为我们展现了在生硬的运销“界”限的划分下,“区”中的人们如何透过各种方式,打破界的限制。他们的研究虽然是针对食盐运销制度,但是却给了笔者很大的启发。僵化的盐政似乎也会影响到盐场的管理制度方面?盐场的人们又是如何面对和应付这种局面的? 本文以明到清中期的香山场为中心,希望将香山场的发展与国家对盐场管理制度的变化结合起来,探讨珠三角盐场明清以来的发展模式。香山场包含今天的中山市、珠海市和澳门的大部分地区,建县以前属于东莞县管辖。唐至德二年(766)东莞县曾经在此设立香山镇。宋绍兴二十二年(1152),东莞县令姚孝资上呈分香山镇设香山县,获得朝廷同意,并将南海、新会、番禺三县划出一部分土地归入香山县管辖。在香山县山场村设立香山场,设官煮盐。直到清乾隆五十四年香山场被裁,才结束了其作为盐场的使命。明代以后,香山场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迁,其中有环境变化的因素,但更多的还是人为造成的改变,这些改变与盐场管理制度的变迁有着怎样的联系?盐场管理制度又如何影响地方社会的面貌?是笔者尝试解答的问题。 二、积压的场盐:乾隆三年香山场盐斤漂失案 乾隆三年(1738)七月二十三、二十四日,广东香山场、海矬场经历了一次台风灾害。根据官员的奏报,盐场仓寮被掀翻,所贮存的盐斤30193包尽数漂失,共计帑本10275两2钱零。地方官员上奏请求朝廷豁免该项款银⑨。有意思的是,该事件经过了户部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反复讨论,直到乾隆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户部尚书徐本才最终同意豁免漂失盐斤的帑本,并于乾隆七年的场羡中赔补,奏请皇帝旨意(10)。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保存了三份关于乾隆三年香山场盐斤漂失案的奏折,其中两件是乾隆八年九月、十月,署理两广总督策楞所上,后一件是乾隆八年十一月间户部尚书徐本所上。在徐本的奏折中,此事终于告一段落。我们不禁要问为何一件盐场盐斤漂失案件需要废时6年才最终定论? 从乾隆三年七月到乾隆八年九月,鄂弥达、马尔泰、庆复、策楞等人先后担任两广总督一职。从策楞上报的奏折内容看,前三者也曾经上奏禀明案件的处理情况。其中马尔泰称:“乾隆三年七月之飓风,迥异寻常,飞沙走石,树拔连根,场灶仓廒吹揭倒塌,加以暴雨滂沱,上冲下透,人力难支,以致溶化多盐。伏查照雍正十二年惠潮二州漂失盐包之盐本银两,经前任总督鄂弥达奏明,于雍正十一年余盐埠羡银内拨抵在案。今香山等场,所遭飓风更大,动项赈恤,前项溶化盐斤灶债银两,请在于乾隆五年正余场羡内拨补归款。”(11)事上报到户部,户部却认为雍正十二年(1734)惠、潮漂失盐斤豁免之事不可援以为例,不同意豁免帑本;同时提出质疑,一是广东乾隆三年并未报灾,为何现在又出现风潮漂失盐斤之说;二是盐斤原有包束,即使是茅寮倒塌,也不至于一夜之间盐斤尽失,因此要求彻查(12)。后据运司的解释是:“被风之时恰值早稻已收,晚稻甫种,庄稼并未受伤,是以未经报灾。至存仓盐斤虽有蒲索包裹,原非御雨之具,当寮篷既揭,大雨淋漓,上无遮盖,下有浸水,在外之蒲包尽湿,在内之盐斤自消”(13),从台风来的时间和灾情的严重性两方面回答了户部的问题。同时报告了灶丁被灾多半逃故,倒塌寮房已分别全倒、半倒赈给,无捏饰情弊,再次恳请豁免(14)。到了乾隆八年九月,策楞在奏疏中指出:此案辗转不结由于粤东盐场革商归官办理,灶丁难以赔补漂失盐斤帑银而造成的。策楞认为: 原本粤东盐场向系商办,灶丁领本煎晒,所收盐斤遇有风水灾伤,例俱商人承认,亦利在商而亏在商之意。嗣革场商归官办理,各灶盐斤俱发帑银收买,……官办与商办无异,直应于归官办理之初,将应赔应补之处详议章程,庶责成专而事无旁贷,无如从前恃有盐规充裕而场羡银两又得任意拨动,以故凡遇风潮冲失场盐,大概俱在场羡及陋规银内弥补,并不具题,亦不报部。……迨后督臣马尔泰、庆复清查陋规,银两鹾政,为之肃清,在外已无可拨之项。但是年场盐漂失,实属异常天灾,且漂失之盐已曾经官验明,万余金之帑项势难再责灶丁赔补,此辗转不结之所由来也。(15) 考察广东盐法,康熙三十七年(1698),裁革水商,设立场商,遂出现场商与埠商之分。“场商出资以收盐,埠商运盐以行销。惟场商资本微薄,灶户所产盐斤,不能尽数收买,以致场多卖私。”(16)为了防杜私盐,康熙五十七年场商被裁革,据载: 由运库先后筹出帑本银三十六万余两,分交场员。灶户产盐,颗粒皆官为收买。官置艚船二百七十余号,发给水脚,运回东关、潮桥,存仓候配。埠商在关、在桥配盐,按包纳价,除去成本水脚,获有盈余,名为场羡,每年约四五万两……(17) 自康熙五十七年场商被裁,发帑收盐之后,运司每年先发帑本银,交由场员,场员交给商人收买灶盐,迨到关桥(在省城曰东汇关,在潮州曰广济桥)存仓,配予埠商后,归还帑本银。商人拿到帑本以后,也是预先支付给灶户,灶户待到盐斤旺产之时,将生产出来的盐交给商人,商人再运到盐仓,与场大使勘对无误后,运往省城。如盐斤漂失则无盐可收,但帑本已经发出,官府就要向商人追讨,而商人已经把帑本分发给灶户,所以帑本赔补的责任应当落在灶户身上。灶户本身已经贫苦不堪,遇责又多逃亡,实在无法赔补帑本。因此,根据策楞的说法,按照以往经验,发生自然灾害时损失所缺的帑本银从盐羡和陋规中拨补。 两广的盐羡、陋规是地方财政运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充当了官员的薪俸、养廉以及匠作、河工、文教等项日常用度,遇到灾荒赈济、浮粮等情况,也常常由盐羡和陋规中贴补(18)。从雍正到乾隆初年,广东盐政每年收取场羡约五万两(19)。另有各级衙门收受陋规约二万两(20)。乾隆六年(1741)、七年、八年,总督马尔泰、庆复分别清查盐羡、陋规,并酌定了广东运司公费支销章程(21)。我们根据马尔泰的奏折,首先可以得出乾隆六年广东盐羡、陋规的支用情况。 乾隆六年、七年马尔泰、庆复将两广总督陋规银24000两移拨广西藩司,供南宁修城及生息之用,余下交商生息,这就是策楞所说的“清查陋规”一事。其实虽然总督陋规被移拨广西,但运库中还有三万余两留为公用,且乾隆七年还有盐羡收入,所以移拨的陋规并不能认为广东运司财政困难。我们看到,仅一年之隔的乾隆九年,策楞一下子就从盐羡中扣留111168两入帑本,发给灶晒收盐之用(22)。因此,策楞所称由于陋规被移拨,此次风灾损失没有可拨之项,只得请部豁免的意思并不是不愿意赔补,而是由于盐羡均已入运库,动支需要经过户部的同意,不能像以前一样“私下”处理,要“具题”、“报部”。他题请在乾隆七年场羡中尽数赔补。 最终,兼管户部尚书的徐本在奏折中,认定了“存仓盐斤虽有包裹,原非御雨之具,上无遮盖,下有漫水,蒲包既湿,盐斤自消。灶丁多半逃亡,并无捏饰”(23),奏请皇帝同意,将所损失的帑本共计10275两2钱,在乾隆七年场羡银内照数拨补,并再次声明嗣后不得援以为例(24)。历时六年的香山场盐斤漂失案才最终有了定论。 无独有偶,在乾隆十年八月,香山、海矬又发生了一次盐斤漂失案。这一次,政府的办事效率明显提高了很多,到乾隆十一年二月就有了结果。两广总督策楞疏称:海晏、矬峒、香山三场,于乾隆十年八月内,陡被飓风暴雨,潮水涌涨,消化盐2269包零。勘明属实。共灶价银828两有奇,应请豁免。即于本年场羡银内拨补还项,户部准议(25)。此次风暴发生在八月,但与七月同样是盐斤旺产、旺销之时,而报灾的范围也与乾隆三年风灾相似,而漂失盐斤的数量仅有二千多包,比乾隆三年时少了近15倍。两次相似的台风灾害,运司上报的损失数字竟然有如此大的悬殊,不得不让人对乾隆三年报灾的数字有所怀疑。 实际上,当时户部已经质疑了三万余包盐的损失数字,但是经马尔泰、庆复、策楞三任总督的反复奏报,最后户部是“认了”盐斤漂失的事实。有趣的是,无论是地方官还是户部,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一方从数字上计算过乾隆三年七月香山、海矬的盐仓之中,究竟存有多少盐。 据《两广盐法志》已载:“香山场额收熟盐9685包;海矬场额收熟盐18257包35斤,内海晏场额盐13170包,矬峒场额盐5087包35斤。”二场每年额收盐斤27942包35斤,全年之额盐即使全额收贮也不足30193包之数,尚少2251包(26)。时值七月,我们在田野调查的时候发现,广东七月才开始进入盐斤旺产之时,全年额盐还未足征,乾隆三年的产盐量远远不可能达到三万包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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