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以上一段材料,我们必须结合明代广东的食盐运销制度,即“召商买盐之法”: 有水客,有商人,水客赴场买盐,回省兑商,每熟盐万斤抽官价一两,生盐减十之一。大抵灶户卖盐于水客,水客卖盐于商人,商人散盐于各埠。其告往发卖之地方,则通省各府、州、县五十余埠……有明三百年来之盐法大类如此。(47) 换句话说,明代广东的食盐运销分为两个部分,水客在各场收盐,运回省城,由商人在省城收买抽税,再散卖于全省五十余埠,商人的身份是通过在运司承纳盐课确定。万历年间以前已经出现水客从东莞、归德等场收买盐斤交予商人在香山各埠贩卖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可能是正统以后,香山场灶户“自煎自卖,供纳丁课”而所产盐斤不足供给香山全县。随着沙田的开发和灶户的逃亡,到了万历末年香山场竟然不能产盐,灶丁就面临办纳无方的窘境。他们的解决方式是告承崖口小埠的盐课,由商人赴提举司承纳,将盐运回盐场,再由灶户挑往崖口各墟市贩卖,以卖盐所得供办丁课。另一方面,香山盐埠有大埠、小埠之分。大埠即龙章都、大小榄、黄旗都、灯笼洲等处,由商人散卖,小埠即崖口等处,由灶户挑卖。这一现象延续到清代初期,下文将继续讨论。 香山场既已无盐,灶户无法办课,商人亦不至。到了天启六年(1626),香山场大使被裁革,以课银归并本县县丞带征(48)。由此反映香山场的重要性有所下降。 综上所述,香山场尽管在明初曾经在洪武规定的制度下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过盐业生产,但由于正统年间黄萧养之乱造成了灶丁的大量逃亡,政府不得不重新编审灶丁,建立二十排的组织制度,让灶丁自煎自卖,丁课也改折。同时,别县的豪强富户也纷纷来到香山县,开发沙田。由于沙田开发带来巨大的利益,而丁课改折后,灶户也不必须从事煎盐,盐场的池渐渐被改筑成稻田,以至于到万历年间出现了香山场无盐可卖的情况。到了天启年间,虽然盐场仍在,但场大使被裁撤,商人也不到香山场买盐,盐场陷入有名无实的状态。 四、清初发帑收盐与三灶的兴起 明末的动乱之下,香山场暴露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而随着清军入关,香山场经历了从迁界到展界的动荡,对盐场生产和运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许多学者关注到迁界对沿海地区盐场的影响。李龙潜、李东珠在《清初“迁海”对广东社会经济的影响》一文中指出,“迁海”破坏了手工业生产,在东莞一带,主要是盐业和制香业,阻碍了沿海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地方财政困难(49)。 清代初期的广东百废待兴,王朝的各项典章制度亟待重新厘定,在此背景下,广东盐法也出现了多次变革(50)。具体到香山县的情况,据记载: 顺治初时埠商杨福、梁从兴告承,犹分大小埠。康熙元年迁折边界,海禁森严,埠商于香山场买盐自此始。康熙六年奉文禁革,灶户谭公试又以排商兼承两埠。康熙八年民户张业兴承顶,始禁灶丁不得挑贩。康熙九年埠引张业兴具呈在县通详准改场引纳饷。康熙十年民户黄汝久、邓履道分承两埠,民户煎盐、民户承贩,灶户只办纳丁课。康熙十二年展复……(51) 原来清初政府在两广运司实行招亡旧商行粤盐的办法(52)。当时广东处于尚可喜的控制之下,所谓招亡旧商,实际上是听商自卖,既无额盐,也无额课。所以香山场埠商赴运司告承,即可在二埠卖盐。康熙元年(1662)迁界后,香山场沙尾、北山等乡奉迁除去灶丁154丁。康熙六年又招复32丁(53)。康熙六年,有灶户谭公试以排商兼承两埠。排商,盐场本地商人,他们在里下报充,三年一换,所以曰“排商”(54)。康熙六年先是灶户充成排商,到了康熙八年、康熙十年两次轮换时,承充的排商变成了民户,而且对灶户提出了诸多限制,甚至发展到“今四大恭常各都场外民户煎盐卖商,不纳丁课,场内办课灶丁反与埠商煎盐,计工户口”(55)的情况。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灶丁煎盐仅仅为了办纳丁课,而民户所煎之盐才卖与商人。这些民户所产之盐,当然是无引无课的私盐。康熙八年,在广东巡抚王来任的努力下,沿海开始得以复界,但香山场是直到康熙十二年才得以展界。但是在展界之前,香山的民户还一直在海边煮盐鬻卖。可见在迁界禁海政策之下,沿海并不是想象中的一片荒芜,沿海居民还是有多种方式继续他们的生活。从香山的例子来看,迁界政策对其影响并不是很大,所以等到展界以后,香山场招回流亡灶丁,完全可以补足原额: 香山场灶丁原额六百三十二丁,内除优免三十四丁,每丁照例编盐课银四钱六分五厘,实在原存灶丁及展界招复共丁五百九十八丁,共征银二百七十八两七分。实在原存灶税及展界垦复,共税一百一十八顷三十七亩九分四厘六毫一丝,每亩照例编征盐课银二厘三毫九丝六忽六微七佥,共征盐课银二十八两三钱七分一厘六毫五丝二微七佥九沙四尘八埃七渺。(56) 虽然盐丁数能够补足原额,但是香山场的生产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康熙十二年,民田沙坦升科抵补灶虚场课银337两6钱7分4厘零,归于地丁钱粮项下征解。康熙二十三年,升科沙坦抵补绝丁盐课银44两3钱零,在县正供征解。又康熙五十四年,准将里民承垦溢坦老荒升科起征,陆续移抵该场虚课。康熙五十八年,上下栅灶户自首共税12顷67亩零,尚虚灶税78顷99亩零,共虚疲灶丁灶税银479两7钱3分零(57)。递年盐课的虚悬,反映了香山场生产的疲敝。前文已论及,康熙三十七年到五十七年间,广东盐场实行的是场商收盐,埠商发卖的制度,由于场商资本不充裕,灶户多透漏,乾隆五十七年(1718),改为由场官发帑给商人,商人下场,向灶户收买盐斤的政策。面对香山场产盐不足的情况,商人既已领帑本,在收盐时就有多种灵活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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