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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西州高昌县水利管理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域研究》 刘子凡 参加讨论

水利与中国的社会有莫大之联系。这一点,西方学者很早就已经注意到,卡尔·马克思很早将水利与东方的专制政体联系起来考察,①而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也源于“水利文明”的理论。②旅美学者冀朝鼎对于中国的水利建设与基本经济区转移的关系的论述,受到了很高评价。③日本学者继西方之后,对中国的水利进行了大量的研究。④而中国学者直到最近,才开始真正关注水利之于中国社会的重要意义。⑤然而学者们的视野多关注清代丰富的地方文献,而无暇顾及时代更早的资料。在西北边疆的吐鲁番出土了大量的唐代社会文书,虽然在数量上无法与清代文献相比,但是却幸运地保存下了一些关于西州高昌县水利事务的资料。透过这些文书,我们有幸看到了这个大唐帝国西隅边州的水利状况。⑥本文的研究,即是要从这些文书入手,探寻唐代地方水利管理的面貌,尤其是官府与百姓参与水利管理的时代特点。
    一、修渠
    吐鲁番地区气候十分干燥,降雨量很小,水利灌溉对于盆地的农业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在唐代,对于管辖今吐鲁番地区的西州来说,农田用水也基本来自于渠水。为了保证渠路畅通,对渠堰的疏浚与修理是十分重要的。《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夫修堤堰事》文书,便是一件关于西州高昌县修理堤堰的具体资料:
    此件文书内容比较明确,高昌县的知水官杨嘉恽、巩虔纯等报告新兴谷内堤堰、城南草泽堤堰及箭干渠需要修理,但由于所需人工较多,高昌县计划按去年例征发当县的群牧、庄坞、底店及夷胡户为夫。但高昌县不敢轻易决断,故向西州都督府户曹上牒请示。关于其具体内容的研究,可以参考孙晓林的文章,⑧不再讨论。这件文书说明西州官府确实承担了按时修理堤堰的责任。然而,另一份文书却显示,西州的百姓似乎也有修理、维护水渠的义务。见《唐勋官某诉辞为水破渠路事》:
    这是西州百姓关于渠水纠纷的诉词。可以看出,这是同一渠内上游百姓与下游百姓的争端,上口是指渠的上游渠口,即入水口;下口是渠的下游渠口,即出水口。灌溉之时,水会从上口流向下口。在这个案件中,上口附近的百姓没有修理渠路,导致水渠破损,渠水溢出。后溉田的百姓得不到足够的水溉田,就去找先溉田的百姓理论,没有得到理想的答复,就诉诸官府。文书中清楚的提出“合修理渠后,始合取水”,就是说利用渠水灌溉的百姓同时也有修理渠路的义务,履行了修渠的义务,才能享受用水的权利。而且,西州的官府也是认可这种义务的,当上口人不履行维护渠路的义务时,利益受损的下口人便会毫不犹豫地提起诉讼了。除此以外,西州的田契中也有关于修渠义务的规定。田主在与佃田人签订契约的时候,通常都会在写明“渠破水谪”由佃田人承担这样一条,如《唐永徽四年(653)傅阿欢夏田契》中便有:“渠破水谪,[仰][耕]田人了”。其他田契文字或有出入,但类似的条款一般都是有的。所谓“渠破水谪”是说渠破之后要接受处罚,而处罚的对象是佃田人,那么佃田人必定负有渠路维修的责任。
    官府要兴修水利,百姓也要防止渠破,那这些渠堰究竟是谁来修呢?《唐律疏议》卷二十七杂律下“失时不修隄防”条有:“诸不修隄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原注:谓水流漂害于人即人自涉而死者非),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⑩这是说官府的负责人,因不修或不及时修堤而造成的损失而定的,因危害程度不同,要负不等的刑事责任。该条下疏议引《营缮令》曰:“诸近河及大水有隄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水泛溢、损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11)其内容与新发现的《天圣令·营缮令》宋令26略同,其中“堤防”二字被改为“堤堰”。(12)这是对官府修理堤堰的时间和行政流程的规定。其“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正与《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夫修堤堰事》同。可见,《唐律》和《唐令》都明确规定官府有修堤防的责任。至于渠堰,敦煌文书中的《开元水部式》,便有一些对于官府修理大型渠堰义务的界定。(13)如“龙首、泾堰、五门、六门、昇原等堰……所有损坏,随即修理,如破多人少,任县申州,差夫相助”,“蓝田新开渠……若渠堰破坏,即用随近人修理”,这是官府修渠堰的规定。“扬州扬子津斗门二所,宜于所管三府兵及轻疾内量差,分番守当,随须开闭。若有毁坏,便令两处并功修理”,这是特殊的军队系统修斗门的规定。总的来说,这里所列一些大的渠、堰、斗门都是官府负责的,更具体的条款各地会有各自特殊的规定。
    前文所引的《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夫修堤堰事》文书中提到高昌县要在两处动工,一是新兴谷内堤堰,一是城南草泽和箭杆渠。堤堰的称呼与《宋令》同,我们很显然可以把它认定为《唐律》、《营缮令》中的“堤防”。借助孙晓林的研究,我们知道,新兴谷在高昌城北面,是整个高昌县的水源地。(14)城南的草泽也应该是高昌县的水源地之一。这样,新兴谷内堤堰和城南草泽堤堰,便都是《营缮令》中所说的靠近“大水”的堤堰。至于箭杆渠,在现在已发现的田契及各种籍帐文书中,从未见过。此渠很可能不是直接用于农田浇灌的灌溉渠。从它与城南草泽并举的情况看,箭杆渠很可能是草泽的引水渠,是比较重要的大型渠道。从孙晓林分析的高昌县水网及农田分布情况看,主要的农产区应该在城东和城西,这些地方也密布了各种灌溉农田用的水渠,应当是所谓的“灌溉小渠”。而城北、城南则是农田相对较少的地区,却恰恰是水源地,是需要大型工程的地区,由高昌县负责。城东、城西的小渠不在高昌县的修理范围内。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从高昌县在开元二十二年发动的这次水利工程看,高昌县负责修理的是那些靠近水源的大型水利工程。值得注意的是,知水官杨嘉恽、巩虔纯提到这些堤堰每年都差人夫修理,我们可以认为西州高昌县每年水利工程的修理对象便是城北的新兴谷内堤堰和城南的草泽堤堰、箭杆渠。
    其他的那些靠近农田的灌溉小渠无疑都是由百姓来负责修理的。《唐勋官某诉辞为水破渠路事》文书中提到的渠,就应当是这种灌溉小渠。这个案件,上口百姓不修理渠路导致渠破墙倒,下口人没有足够的水浇溉。然而非但官府没有及时出面干涉,而且在发生事故后下口人也并非直接告官,而是先与上口人论理,谈判破裂后才寻求官府的解决。可见,西州官府对于此类灌溉小渠的修理基本不介入,即使发生了严重的漏水事件,除非百姓告官。《水部式》中有“河西诸州用水溉田,其州县府镇官人公廨田及职田,计营倾亩,共百姓均出人功,同修渠堰”(15),河西干旱,大渠少、小渠多,而其公廨田与职田大概会分布于小渠旁的较多。这些田从道理上讲应是官府负责,但这里规定官府与百姓共同修渠,从侧面说明河西官府本身并不负责这些小渠的修理。至于百姓修渠的方式,从“渠破水谪,仰耕田人了”的地契表述看,修渠的义务是附着于土地的,应当是种田人各自负责自己田边的一段渠路,并不太像是百姓间组织起来共同修渠的情况。上引文书中,同渠的上口人与下口人的对抗,也清楚地显示这条渠上没有统一的百姓组织,而且上口与下口的划分也是很模糊的。所以,灌溉小渠上的百姓应该是非组织性的各修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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