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渠长,《武周君海辩辞为高祯南平职田事》: (前略) 5 审,但君海补渠 6 高祯在南平种 7 北并是职田,其还 8 不种必其不委 9 [求受] (后缺)(33) 按陈国灿先生的解释,君海所补的职位当是渠长,应当没有问题。(34)从文书内容看,君海是南平乡的渠长,其所管之渠应是高元祯问题田地所在的渠。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同为乡内的水利人员,渠长的地位与知水显然不同。在案件刚被揭发出来的时候,南平乡的知水康进感首先被问询;而渠长君海则是因案件的进一步深入才出面作证。从这一点上看,渠长的地位明显没有知水重要。 西州还有一个更基层的水利管理职位--堰头。堰头因其呈报的统计田亩的文书与青苗簿有密切关系,而受到很大关注。周藤吉之在其长文《吐鲁番出土佃人文书的研究--唐代前期的佃人制》中对堰头的性质进行了专门的讨论。他认为,西州的堰都设有堰头,这些堰头的身份可能是自佃者、自佃兼佃人甚至佃人,但一定是在当堰亲自耕作之人,堰头的管辖面积在三十亩到六十亩之间。(35)关于堰头在西州水利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周藤吉之在文中提到佃人文书中有“索渠第四堰”、“□渠第十三堰堰头康力相”等语,(36)可见一渠之上有若干个堰,由此说明,堰头是低于渠长的。 这样,我们可以勾勒出西州高昌县的基层水利组织的结构,即知水-渠长-堰头。知水是当乡的水利负责人,渠长是某一水渠的负责人,而堰头则是某一堰的负责人。他们共同协作维持基层水利管理。关于这些人的身份,西州出土的《武周天授二年(69年)安昌合城老人等牒为勘问主簿职田虚实事》为我们提供了一些资料: (前缺) 1 行旅之徒,亦应具悉,当城渠长,必 2 是细谙知地,勋官灼然可委。问合 3 城老人、城主、渠长、知田人等,主簿 4 去年实种几亩麦,建进所注虚 5 实,连署通状者。谨审,但合城老人 6 等,去年主簿高祯元不于安昌种 7 田,建进所注并是虚妄,如后不依 (后缺)(37) 这件文书仍然是前引高元祯案的一部分,这里出现的证人是“合城老人等”,但他的证词却提到了渠长,他们认为当城(乡)的渠长是可以信任的,应该向他们调查取证。其中,提到渠长“勋官灼然可委”,是说渠长由勋官担任。当然我们不可能把“合城老人等”的供词看作制度性的规定,但它至少说明西州的渠长普遍由勋官来担任。 《唐六典》卷二十三“都水监”条:“每渠及斗门置长各一人”下有注文云:“以庶人年五十已上并勋官及停家职资有干用者为之。”(38)是说作为基层的水利管理者,渠长和斗门长应该由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庶人、勋官和赋闲官员担任。这就与上引文书中“合城老人等”所说的“勋官卓然可委”相合了。五十以上的庶人虽然没有官阶,但应当会积累了相当的社会经验和威望。至于勋官和停家职资,按《唐律疏议》卷二十八有“疏义曰:即非将吏,谓非见任文武官,即停家职资及勋官之类……”“停家职资”后有释文曰:“停家职资谓前职前官”。(39)可见,停家职资是指那些卸任的官员。勋官是一种没有实际执掌的荣誉称号系列官员。这两者都不是现任的文武官员,但是却具有一定的官方性质。因此具有勋官和职资身份的人,必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地位。如前引《唐勋官某诉辞为水破渠路事》文书中,下口人便是以某勋官为代表向官府上牒投诉上口人的。渠长和斗门长就是由这些社会精英担任的。西州的堰头大致相当于《六典》中的斗门长,西州的知水在前述麴武贞案中与渠长一同被问询,其地位应与渠长相仿。因此,我们可以推测西州的知水、渠长、堰头这类基层水利管理者,很可能都是由上述三类人担任的,属于民间的精英阶层。 虽然如此,如果我们分析这些基层水利管理者日常工作的话,会很容易发现,他们并没有过多地代表民间意愿,反而是具有很浓重的官府色彩。如前文所引的《六典》及《水部式》,这些基层水利人员的主要责任是在农田灌溉时控制水量、维护灌溉秩序。然而他们的工作会受到州县委派的专员的监督,同时他们还要遵守一些官方的用水规定,如敦煌的《唐代沙州敦煌地区灌溉用水章程》,不能按自己的意愿控制水量。在特殊状况下的给水,也不能由知水、渠长擅自做主,一定要百姓申请州县,州县长官确认后再责成知水、渠长去具体办理。前引《唐龙朔三年(663)四月十日西州高昌县麴武贞等牒为请给水事》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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