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们却在西州文书中找到了一个特例,即《唐城南营小水田家稿为举老人董思举检校取水事》,这是一件官府管理范围之外的百姓用水文书,其内容如下: 1 城南(小水)营小水田家状上 2 ○○老人董思举 3右件人等所营小水田,皆用当城四面豪 4坑内水,中间亦有口分,亦有私种者,非是 5三家五家。每欲浇溉之晨,漏并无准。 6只如家有三人、两人者,重浇三回○○○ 7惸独之流,不蒙升合。富者因滋转赡,贫 8者转复更穷。总缘无检校人,致使有 9强○欺弱。前件老人○○○(差前件老人) 10 性直清平,谙识水利,望差检校,庶得无漏。○○立一牌榜,水次到 11 转牌看名用水,庶得无漏。如有不依次第取水用者。请罚车牛一道 12远使。如无车牛家,罚单功一月日驱使。 13 即无漏併,长安镱,请处分。 14 牒件如前,谨牒。(23) 本文书当是一件草稿,有多处涂改,故很难将其内容按原样录入,权且在墨涂字处画圈表示,插入文字用小字。其内容大致是靠近城南豪坑的百姓营种着一些规模很小的水田,取用豪坑内的水灌溉田地。也许豪坑内的水也并不是很多,又没有官府的监管,人口多的田户在浇地时就会占用更多的水,造成了用水不均。这些小水田家经过商议,决定建立一个公平的用水办法,并推举老人董思举来进行管理,并向官府提交了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官府自始至终都没有主动介入城南豪坑用水的管理,即使那里发生了以强欺弱的严重的用水不均情况。而且这些依靠豪坑灌溉的小水田家在发生用水问题后,并没有直接提请官府出面解决,而是通过内部协商的方法达成了用水协议,并推选了管理者,最后才请官府对这一既定事实和组织进行官方确认。由此看来,官府对于用豪坑内水灌溉完全采取了不干预、不介入的态度,这与上文所讨论的官府对于灌溉用水的绝对控制权产生了矛盾。何以会产生这种现象呢?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豪坑”,从文意推测,“豪”当是“壕”的别字。而“壕”是指城下之池,(24)亦即护城河。则文书中提到的“当城四面豪坑”说的便是护城河了。从出土文书来看,西州的农田水利灌溉几乎完全是依靠河渠系统,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官府对于灌溉用水的管理完全是以河渠为基础进行的,官府内的都水官司、官吏的管理对象也应是河渠。然而护城河却有些特殊,它并不是为了灌溉而挖的渠道,而是出于防御目的的军事设施,是城防体系的一部分,显然超出了都水官司的管辖范围。这类具有军事意义的设施应当由军队来把守,(25)但百姓灌溉田地又不归军队管。因此,在小范围内取豪坑内水溉田就成了游离于官府管理之外的一种灌溉方法。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小水田家在维护用水秩序上体现出的自觉性。在面对因争夺水资源而出现混乱之时,这些小水田家选择通过协商建立用水秩序,保障用水公平。他们首先推举出老人董思举来主持灌溉管理。董思举为人正直公平,而且还熟悉水利事务,他老人的身份也会让人觉得有权威性,因此董思举完全可以胜任这项任务。其次便是明确用水顺序,并在田间树立“水次到转牌”,各家都要“看牌取水”。这与近代洪洞县的渠册及相关碑刻有几分相似。(26)最后便是规定惩罚措施,不按照顺序取水的人家,便要“罚车牛一道远使”,没有车牛的人家,就要“罚单功一月日驱使”,这是很严厉的惩罚。然而这些惩罚显然不是董思举和任何田家能做到的,他们无疑是“请”官府来责罚。从这一点上看,他们还是希望官府稍微介入一下用水管理的,至少要请政府出任担保,充当监督与仲裁的角色。这些措施都是出于维护用水公平的,文书中数次提到“庶得无漏”、“即无漏併”,显然是针对贫者的。无疑,这些小水田家很显然全部接受这个解决方案,那些“家有三人、二人”的强户也甘愿放弃他们的既得利益,做出让步,去按照约定的顺序取水,与那些“惸独之流”平等的共享水资源。这说明百姓是具有公平用水意识的,在缺乏官府管理的情况下,通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和努力,他们依然能够依照平等的原则制定规范、进行自我管理。而民间发明的新规则,显然正是政府主导下的一般用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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