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灌溉 与水利工程中体现出的官民界限不同,在水权方面政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2004年出土于木纳尔102号墓的《唐龙朔三年(663)四月十日西州高昌县麴武贞等牒为请给水事》文书是一件难得的百姓向官府请水的材料,现移录文书内容如下: 1 □□□簿田六亩 刀海举五亩 索苻利三亩 2□□佑六亩 林欢济六亩 永隆寺三亩 麴武贞十亩 3 □件地,前为旧地薄恶,并请移 4 □处,回水营种,当为不及加功,遂不得 5 □,兼复堰破,不敢取水。今地舍部田 6 □至,望请给水,其田正当水渠左侧, 7 [牒]陈,谨牒。 8龙朔三年四月十日麴武贞等牒 9付知水、渠长,检 10水次至,依给。素 11示。十六日(16) 这是一件百姓向政府申请给水的牒文,最后三行为高昌县长官的批示。大致是麴武贞等人因先前的田地贫瘠,无法耕种,在比较肥沃的地方申请了新的土地。但可能是土地刚刚接手,还没来得及开始耕作。又赶上附近的堰破了,就不敢私自取渠中的水来灌溉田地。于是,他们便向政府提出了用水的申请。这件文书提示我们,百姓是不可以随意取水灌溉的。麴武贞等人之所以向高昌县政府提出给水的特别申请,原因有二:一是田地是新近获得的,二是分水的堰破待修理。可以想见,政府有一套严密的灌溉管理制度,日常的用水都要依此制度而行,若出现麴武贞等人遇到的特殊状况,则不能随意取水,一定要向地方政府提交用水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可见,高昌县政府对农田用水是进行了严格控制的。 然则政府是怎样主导农田水利灌溉管理的呢?首先,官府对于取水的顺序有严格的规定。《唐六典》卷七“水部郎中”条:“凡用水自下始。”(17)新发现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中也有相关记载,其杂令卷第三十、宋令15曰:“诸取水溉田,皆从下始,先稻后陆,依次而用。”(18)是说农田的灌溉,要从河渠下游的地段开始,按照顺序依次灌溉。出于敦煌藏经洞的《唐代沙州敦煌地区灌溉用水章程》(P.3560)(19),对敦煌地区各河渠地段的浇溉顺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据宁欣考证,此件文书的时间在永徽六年(655年)至开元十六年(728年)之间,但踞永徽五年不久,(20)与前举麴武贞等人龙朔三年(663年)牒时代相近。西州干旱少雨的气候条件也与沙洲有类似之处。西州的地方政府也应该如沙洲那样,对浇溉的顺序进行管理。即便没有成文的章程,至少也会遵守依次取水的原则。其次,官府会专门委派官吏对灌溉进行监督。敦煌发现的《开元水部式》(P.2507)中记有:“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其州县每年各差一官检校。长官及都水官司时加巡察。若用水得所,田畴丰殖,及用水不平并虚弃水利者,年终录为功过附考”。(21)《唐六典》卷二十三“都水监”条下的记载与此相似:“每渠及斗门置长各一人,至溉田时,乃令节其水之多少,均其灌溉焉。每岁,府县各差官一人以督察之;岁终,录其功以为考课”(22)。虽然具体负责浇溉的是渠长和斗门长等基层官吏,但州县一定会差官吏来进行监督,长官还要时时巡查。不但如此,对灌溉的管理是否得当,还会被当作这些官员考课的重要内容。足见官府对于灌溉管理的重视程度。前引《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夫修堤堰事》中的知水官杨嘉恽、巩虔纯就是类似的官员。 这让我们很容易联想到白居易的《钱塘湖石记》。白居易任杭州刺史时,修筑钱塘湖堤,引水溉田,并于长庆四年(824年)作此记,这是十分难得的关于唐代水利灌溉的传世文献。其文曰:“凡放水溉田,每减一寸,可溉十五余顷;每一复时,可溉五十余顷,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一人立于田次,一人立于湖次,与本所由田户据顷亩,定日时,量尺寸,节限而放之。若岁旱,百姓请水,须令经州陈状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与水。”对于新开发的钱塘湖水,白居易制定了严密的管理措施,即挑选强干的军吏分别在田间和湖边执勤,与用水的农户商量确定浇溉的时间和水量。在干旱的季节,百姓想要使用钱塘湖的水还一定要向官府提出申请,由刺史批复才可。其文又曰:“湖中有无税田约十数顷,湖浅则田出,湖深则田没。田户多与所由计会,盗泄湖水以利私田。其石函南笕并诸小笕闼,非浇田时并须封闭筑塞,数令巡检,小有漏泄,罪责所由,即无盗泄之弊矣。”对于不交税的田户盗用湖水的行为,白居易也采取了严防死守的措施,坚决杜绝之。《钱塘湖石记》所反映的情况正与西州的状况相合,官府对于灌溉用水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百姓必须按照官府的规章、在官府的监督下使用水资源,一旦出现特殊状况,如《唐龙朔三年(663)四月十日西州高昌县麴武贞等牒为请给水事》中的换田、堰破及《钱塘湖石记》中的岁旱,就必须向官府提交请水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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