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以来,珠江三角洲习惯上被划分为“沙田区”和“民田区”两大区域。这两个区域,不但土地的自然形貌有明显差异,在生态环境、聚落形态、产业结构、经济关系、社会结构和文化面貌等各个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分。从字面意义来说,珠江三角洲的所谓“沙田”,指的是在沿海地带由江河带来的泥沙冲积而成的土地,(注:关于什么是“沙田”以及沙田是如何形成的过程,参见谭棣华:《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9页。)所谓“民田”则指按照民田科则征纳田赋的土地。这两个概念,从字面上看,并没有相对称的意义,(注:其实,“沙田”作为一个与“民田”相对称的概念,并不是从它的自然属性来定义的。如果我们考察这两个词成为一对用来指称不同的土地和区域的概念的来历,可以知道,它们其实都是由政府征收赋税的角度来定义的。光绪十二年定《清查沿海沙田升科给照拟定章程》(见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藏手钞本《广东清代档案录·沙坦》)规定:“然沙坦与民田,历年既久,壤土相连,即各业户,食业有年,自问亦未能辨别。现拟就税论田,如系升税,即属沙田,如系常税,即系民田,如有田无税,则显系溢坦。”如果要详细了解这两个概念如何形成,需要专门就明清时期的赋税制度和清中叶至民国时期清理整顿沙田租佃和赋税的一系列政策作详细讨论,为篇幅所限,本文不能展开。)却被用作两类田地以至两种不同的地理区域的分类概念,这一事实本身,已经反映出这两个概念包含了比它们字面意思更丰富、更复杂的内涵。(注:刘稚良《沙田志初稿》(载《中山文献》第二辑)有一段专门讨论沙田与民田的区别。他所论主要是中山在民国时期的情况。他认为:两者的区别“具有地质的、区域的、历史的意义。”并且指出当时地方政府只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性质去区分沙田、民田,是“偏于理论,忽于实际,更昧乎本县历史习惯,未足以言划分,且有治丝益乱之感。”)而且在珠江三角洲所谓“民田区”中,大部分的田地其实也是淤积生成,沙田区和民田区的区分,并不简单地只是土地自然形态的差别,实际上是在地方社会历史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一种地方政治格局、一种身份的区分,甚至是一种“族群”认同的标记。两个区域之间,除了自然形态的差异外,更存在一种独特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所有这些,都透过一种界限分明的区位空间格局呈现出来。这是一种交织着生态、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因素的空间关系。我们只有透过这一空间格局形成的社会文化历史过程,才能够对这种空间格局及其所包含的复杂的社会文化意义有比较深刻的了解。本文希望就珠江三角洲“沙田-民田”格局在明代开始形成的历史背景作一点初步的讨论,但为篇幅所限,本文还不可能对这一格局的种种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考察,诸如清代以后地方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和国家权力如何继续影响着这一地域空间格局的演变等问题,需要以后另文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