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沙田开发方面,豪门大族的垄断权的形成,与以下几方面的在明代中期以后的发展相联系:(注:反映这几方面发展的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曾经成功地推动了顺德县设立的顺德北门罗氏宗族的历史,见西川喜久子:《“顺德北门罗氏族谱”考》,《北陆史学》第三十二、三十三号,1983年11月,1984年11月。)一是在老三角洲地区的村落和乡民,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财富积累,经济上的实力不断增强。(注:中山小榄的何仰镐先生根据他年青时候所见文献和见闻,在1964-65年撰写过一份题为《据我所知中山小榄镇何族历代的发家史及其他有关资料》,80年代笔者访问何老先生时,他把这份手稿提供给笔者复印,手稿中关于小榄何氏财富积聚的过程,有很详细的记录,其中明代部分参见该手稿第36-44页。)二是在这个地区,出现了一批获得功名的士大夫,这些士大夫及其家族,在明中叶的时候,成为一种在地方社会最有影响的势力。(注:参见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1-96页。)三是很多本来身份低下的军户,通过种种政治和文化的手段,发展成为当地的大族。(注:分别见《顺德北门罗氏族谱》,《恩荣谱》;《(香山小榄)何舄环堂重修族谱》,卷一;《(新会)外海乡陈氏族谱稿》;《(新会)三江赵氏族谱》,卷二。类似事例太多,恕不一一列出。)四是很多在明初开始开发的屯田落到了“豪右”之手,(注:黄佐《香山县志》,卷三,《政事志》:“军殁田遗,代种转佃,为豪右暨更氓所夺者有之。”)或者原来的屯田军户成为“豪右”(注:黄佐《香山县志》,卷五,《官师志》:“缘海诸屯,卫帅横暴为民害,往往择民膏腴田,诬以荒废,据占自利。”又,《岭南冼氏宗谱》,卷三之六,(分房谱,大朗房)载该族户籍之一是,“一百一十九户八甲冼永兴户,屯田军籍。”又云:“本房一世至三世皆单传,四世生三子,五世而科名崛起,六世家业益隆,田连阡陌,富甲一镇。既广购田宅,故多立户籍以升科。”)。五是基于上述变化,在沙田开发和商业化的经济基础上,在老三角洲地区,乡村中发展起来的宗族组织,成为控制土地的主要形式。(注:参见David Faure, "The Lineage as a Cultural Invention: The Case of the Pearl River Delta," modern China 15, no. 1, 1989.) 我们在上一节已经看到,明中期以后,占有沙田的豪门大族在身份上与元明之间那些地方豪强不同,他们霸占和垄断沙田占有权所依凭的,是一种与国家的正统性相联系的身份或资格。在南明政权官至兵科给事中的顺德人陈邦彦曾经对在珠江三角洲沙田开发过程中的资源争夺有如下论述: 臣乡田多近海,或数十年辄有浮生,势豪之家,以承饷为名,而影占他人已成之税田,认为己物,业户畏之而不敢争,官司闻之而不能直,此所谓‘占沙’也。及至秋稼将登,豪家募召打手,驾驶大船,列刃张旗,以争新占之业。其后转相摹仿。虽夙昔无因者,皆席卷而有之。耕者之少,不敌抢者之多,甚或杀越折伤而不能问,此所谓‘抢割’也。斯二者,小民积怨深怒,皆归咎于乡绅。(注:陈邦彦:《陈岩野先生集》卷1,《中兴政要书》。) 按照一般的逻辑,沙田本来是由海中浮生出来的土地,沙田的直接开发者理应就是沙田的业主,文中所谓“业户”可能指的就是这类人。但实际上,“势豪之家”往往会以“占沙”和“抢割”的形式将沙田占为己有。而这些势豪之家所依赖的,一是暴力,二是乡绅的身份或背景,三是“承饷”。暴力虽然可以是达到目的的直接手段,但并不会使目的合法化和稳固化,要获得沙田的控制权,似乎最重要是具有“乡绅”的身份和“承饷”的责任,即以向国家承担纳税义务为前提,使沙田控制权合法化。明代中期家中拥有大量沙田的南海士大夫霍韬曾针对沙田争讼建议: 如遇沙田之讼,按其值曰:若田何年报税,果真报税,按籍给之;无籍没官召买。若曰,吾所承业,从某户某田崩陷代补者也,则奸民之尤也,勿听,仍没之官,则奸难售,讼可省矣。是听沙田之讼之策也。(注:霍韬:《霍文敏公文集》卷10,《两广事宜》。) 虽然这只是霍韬的意见,不是实际执行的情况,但霍韬提出这一建议,是基于一个当时大家认同的前提,即没有报税的无籍土地,其占有权的合法性是不能得到承认的。值得注意的是,有人可能会以“吾所承业,从某户某田崩陷代补者也”为由,证明自己占有的合法性,更说明开立用于登记田地的户籍,是土地占有合法化的依据。这样一来,在明初被收集为军户,被编入里甲以及由于屯田而定居下来的村落和家族,自然有着特别的优势,而他们在明代中叶以后努力按照士大夫的文化价值去改造乡村,建立宗族的文化行为,更使他们得以维护和强化这种控制土地资源的资格。 同这些在政治、文化和社会身份上掌握了正统性的资源的村落和宗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沙田地区几乎没有形成什么像民田区那样的乡族聚落。沙田区虽然在明清时期也经历了数百年的开发,但极少有大村落形成,到清中后期,虽然在一些为经营沙田设立的“耕馆”为中心的地点,出现一些农业聚落,但这些聚落,和民田区的乡族村落有明显的差别。近人这样描述民田区和沙田区两种村落的差别: 广东农村多聚族而居,如外海之陈,沙湾之何,数万兄弟,同居一村最为繁盛。而数千、数百者则随处有之……惟沙面各农村则不然,多是各族杂居,完全无姓氏之界限,甚至姓氏之观念。虽人口繁多如万顷沙,如鱼涡头,亦不见一祠一厅。(注:邬庆时:《广东沙田之一面》,《文史资料选辑》第五辑。) 我们在这些沙田区的聚落做田野考察时,不但看不到祠堂,连庙宇都极为罕见。最值得一提的是,在沙田里耕种的农民,有相当一大部分是由民田区的村落中流散出来的贫困农民,他们虽然逐渐在沙田区定居,但是他们中间很多仍极力保持着自己与原来的乡族的联系。(注:例如,邬庆时:《广东沙田之一面》提到:“禺南之大山乡及中村乡,各有壮丁万余,俱出外往各县沙田为雇农,逐渐移居。但每届清明时节,必回乡省墓。”)这就表明,以民田区的村落为基础的乡族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种联系,象征着一种政治上的权利、一种文化上的优势、一种正统性的身份。因此,一些蛋民出身的人,一旦在经济上发达起来,也往往要通过到这些大乡村中,或者“认祖归宗”,或者建立起自己的祠庙,以改变自己的身份和社会地位。由于文章篇幅限制,这里不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只希望指出这一事实,说明“埋边”的乡村与“开边”的沙田的关系,绝不仅仅是一种区位空间的关系,实质乃包含了在社会和文化上区分不同身份和权力的意义。 四、余论 由以上讨论,我们知道,在珠江三角洲发育和开发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沙田-民田”的空间格局,实际上是一种体现在资源控制上的政治权力和文化认同的格局,在这种格局下,聚居在明代初年以前开发并形成聚落的民田区里的大族对沙田的控制权日趋稳定化,而在沙田区的直接耕种者却无法挑战这种控制权。如清代后期有地方官员所言: 臣风闻粤东濒海州县,每于海潮退后,水涸成滩,名曰沙地。东塌西长,历年已久,数逾钜万,向经当地绅衿侵占,据为私产。附近小民平日畏其声势,沾其余惠,匪特不敢与争,而且为其所使。(注:《同治五年初详清丈沙田章程》,见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藏手钞本《广东清代档案录·沙坦》。) 这种控制权与其说是基于一种暴力或政治权力,不如说是基于一种文化上的霸权,这种文化霸权当然也同时以经济上的实力和政治上的威势为依据。但是,如果我们能够进一步考察在沙田民田这种看似凝固的空间格局下面,隐藏着很活跃的社会流动的暗流,就可以看到,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任何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实力和政治上的威势都是可以变动的,而在经济和政治上地位上升了的社会成员,也必须用同一套文化符号,利用同样的文化象征来获得和稳固自己政治经济的权力,“民田-沙田”的空间格局,体现的不过是这样一种文化的权力结构罢了。这本来应该成为本文讨论的主要题目,因为篇幅所限,只好日后再作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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