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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空间中的国家秩序(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刘志伟 参加讨论

关于明代初年在新三角洲开垦沙田的详情,限于资料欠缺,我们了解相当有限,根据现有资料,明代初年沙田开发主要是以屯田为主要形式。初时,居住在这些村落的农民耕种的沙田一般距离居民点相对接近,耕种者可以往返于沙田和村落之间,这种耕种沙田的方式后来称为“住民耕沙”。但是,明代中期以后,沙田开发的规模和速度呈现前所未有的增长。与古代的沙田大多是在自然淤积的滩涂上围垦的开发方式不同,明代以后的沙田“天然积成者少,大部分是人工造成”,即是用人工沉放石块或者修筑拦沙堤等方式加速泥沙的沉积,并修筑水利设施使其成为可耕地。(注:邬庆时:《广东沙田之一面》,《文史资料选辑》第五辑。)
    明清时期沙田开发以人工方式进行,引起了两个重要的发展,首先是明代以后沙田的形成速度大大加快,使沙田很快向外延伸到距离村落越来越远的地方。清代顺德人龙廷槐描述了这种沙田远离村落的状况:
    (沙田)地濒大海,去乡村远者,数日之程,近者亦有一日,耕者既费舟楫之力,若遇飓风及旱,而潮卤不熟矣。(注:龙廷槐:《敬学轩文集》,卷一,《与瑚中丞言粤东沙坦屯田利弊书》。)
    这样一来,“住民耕沙”就越来越难以适应大规模沙田经营的需要。随着沙田的开发向外延伸,居住在这些村落中的居民耕种逐渐远离村落的沙田就不能像平时耕种在村落附近的田地那样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屈大均曾经描述过他们耕种沙田的方式是:
    广州边海诸县,皆有沙田,顺德、新会、香山尤多,农以二月下旬,偕出沙田上结墩。墩各有墙栅二重以为固。其田高者牛犁,低者以人,秧莳至五月而毕,名曰田了,始相率还家……七八月时耕者复往沙田塞水,或塞洪箔,腊其鱼虾蟮蛤螺k24j622.jpg之属以归。(注: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地语》。)
    不过,这种季节性的出外耕种的方式,似乎是小规模的沙田经营方式。明代中期以后,人工开发沙田和沙田增长速度的加快,以及开发规模的扩大,导致了另一个重要的发展,就是沙田越来越被豪强大族控制和垄断。本来,沙田是“以地力涨生无主之业”,由人力开垦出来的沙田,应该为开垦者所占有。但是,正如陈翰笙先生调查的结果显示那样,直到民国年间,“在沙区这个最肥沃的农业区里,八万五千余户几乎没有一家自有土地。”(注:陈翰笙:《解放前的农民与地主--华南农村危机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25页。)可见,沙田在地理上不断向外扩展,远离村落的同时,新开发沙田的控制权却一直掌握在那些居住在明代初年以后发展起来的大村落的居民手上。在史籍中可以看到,与明初开发沙田的主要是“义民”、“屯兵”不同,在明代中期以后,占有沙田的主角,多以“豪右”的身份出现。万历《新会县志》卷二《食货志》云:
    崖门以内,犹然浩渺,岁受西水,种荻积污,日为浮生。鼓之以献投,假之以科升,豪门贵客,迭相争夺。古劳一带,竞筑陂围以御西水,一孔之决,举围莫收。
    这类记载在明代文献中屡见不鲜。值得注意的是,“豪右”所霸占的,不只限于已开发成熟的沙田,他们通过霸占沙骨、鸭埠、罾门等正在形成中的浅海滩涂,直接从原来依赖这些自然资源的蛋民手上剥夺了他们的生计,从而垄断了潜在的沙田开发权和占有权。(注:嘉靖《香山县志》,卷三,《政事志》:“本县沿海一带腴田,各系别县寄庄,田归势豪,则田畔之水埠,海面之罾门,亦将并而有之矣。”又参见西川喜久子:《关于珠江三角洲沙田的“沙骨”和“鸭埠”》,载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这样一来,新开发出来的沙田,不管后来实际投资者或者开垦者是谁,其所有权从一开始就被势豪所垄断。
    这些沙田的占有者,绝大部份属于聚居在山丘台地的边缘或者明初以前成陆的老三角洲地区村落的大族,如顺德香山之间的西海十八沙和东海十六沙,基本上属顺德、南海、番禺、香山的大族和地主占有,番禺三角洲的大沙田,也多是番禺、顺德、东莞的公尝或大地主的产业。这些霸占着大量沙田的地主,居住在距离沙田相当遥远的村落,甚至连自己的沙田所在位置也不清楚。(注: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地语·沙田》:“田主不知其田之所在,惟田客是问。”)他们大多不会像前引屈大均所说那样,一年用好几个月时间,到远离村落的沙田上去结墩耕种,而是依赖他们的佃户,雇佣在沙田区的贫困农民作为耕种沙田的主要劳动力。(注:在沙田业主与直接生产者之间,还有多重的租佃和雇佣关系,请参见谭棣华:《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3-122页。)在沙田形成的过程中,原来在水上以舟楫为家,在浅海滩涂和大小岛屿上以捕捞海产为生计的蛋民们,因海面的淤积成陆而生存空间日渐缩小,故随着沙田的开发而逐渐转为从事农业耕种。如龙廷槐所描述:
    迩年,农蛋十室九空,海利既并于豪强,鱼虾亦匮于网罟,止有耕种一途,藉支旦夕。有赀本者,尚可赁田力作,无赀本者,唯凭佣耕糊口。(注:龙廷槐:《敬学轩文集》,卷十二,《拟照旧雇募守沙议》。)
    这样一来,沙田越来越多为豪右大族所控制,而直接生产者又越来越以原来在水上漂泊的蛋民为主力,这就逐渐形成了沙田的开发和占有权属于居住在老三角洲地区的居民,而沙田的直接耕种者则主要是在沙田地区流动的贫民的格局。正如道光《南海县志》卷16《江防略二》中所论:
    海坦围圈,或以庐墓为辞,乃饰说耳。粤人安葬,最讲堪舆,淤积之地,全无气脉,掘及尺余,即见咸水,曷敢埋骨。且离村庄邈远,种禾尚有海盗之虑,讵敢筑室而居。业者固居乡中大厦,即家人佃户,亦不出乡,其于田者,止受雇蛋户贫民。佃户计工给足米薪,驾船而往,出入饮食皆在船中,无须庐舍。其或有者,则系厌谷利薄,而筑基种果,数顷之广,止敝庐一二间耳。卖果已毕,则席卷而归。
    在这种格局下,居住在大村落里的居民,很自然把在村落外面的沙田区视为“开边”(外面),而他们聚居的村落就成了“埋边”(里面)。在“开边”耕种沙田的蛋户和雇工与“埋边”的占有沙田的居民以及为他们经营沙田的佃户(注:这里所谓的“佃户”,是指从沙田业主手上佃出土地后,再分租出去或者雇工耕种,参见龙廷槐:《敬学轩文集》,卷十二,《拟照旧雇募守沙议》。)在身份上有明显的区分。这种区分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在明代以后豪强大族在沙田开发过程中所拥有的社会身份和文化上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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