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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中的帝国:明清乡厉坛的组织与管理(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 董乾坤 参加讨论

清朝建立后,在制度上对明朝基本沿袭,厉坛制度亦在其中,据《清史稿》记载,其颁布全国统一的礼仪轨则是在顺治三年(1646),“顺治三年,诏礼臣参酌往制,勒成礼书,为民轨则”[5]2483。那么这个“往制”是什么呢?据载:“其祀典之可考者,初循明旧,稍稍褒益之。”[5]2484因此,厉坛在清朝的变化应该不大,但又有所不同。
    从上面《明太祖实录》记载来看,明初制定厉坛时,在祭祀等级上包括了上至中央下至乡村各个层次,但在清朝制度中,仅仅是在省级及以下的行政单位中的祭祀对象,并没有包含在中央的祭祀范围中。据《清史稿》言:“各省所祀,如社稷,先农,风雷,境内山川,城隍,厉坛,帝王陵寝,先师,关帝,文昌,名宦,贤良等祠,名臣、忠节专祠,以及为民御灾捍患者,悉颁于有司,春秋岁荐。”[5]2486在《清史稿》目录中,将其直接冠名为“直省祭厉”,正文并有详细叙述:“明制,自京师讫郡、县,皆祭厉坛。清初建都盛京,厉坛建地在门外,自世祖入关后,京师祭厉无闻焉。惟直省城隍合祀神祇坛……”[5]2551这说明,与明朝相比,祭厉的地位在清朝统治者的心目中有所下降,这一点在明清两代所修地方志中亦有反映。在明朝地方志中,编纂者往往将厉坛和社稷坛、山川风云雷雨坛和里社坛并列而载于相关部分之首,而在清朝所编地方志中,其前面三坛并列的不再是厉坛而是先农坛,厉坛则被移至相关部分之末。
    二、制度中乡厉坛的相关规定
    按照明初厉坛制度之规定,厉坛有泰厉、邑厉和乡厉坛之分,即如《大明集礼》所载:“国朝于京则祭泰厉,于王国则祭国厉,于各府州县则祭郡、邑厉,于里社则祭乡厉,而于天下之淫祀一切屏除,使厉之无所归依者不失祭享,其为民除害之意可谓至矣。”①由此可见,厉坛的设置同政区层次具有一致性,从中央至地方,厉坛有着不同的名称、祭祀者和祭祀等级。由于论题需要,本文仅对乡厉坛加以探讨,其他则不论。
    对于乡厉坛的管理与祭祀,明初在制度上有着明确规定:
    凡各乡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祭无祀鬼神,专祈祷民庶安康、孳畜蕃盛。每岁三祭:春清明日、秋七月十五日、冬十月一日。祭物牲、酒,随乡俗置办,其轮流会首及祭毕会饮、读誓等仪,与祭里社同。[6]卷九十四,536
    规定中“与祭里社同”的“轮流会首及祭毕会饮、读誓等仪”在《会典》中亦有规定:
    凡各处乡村人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祭毕,就行会饮。会中,先令一人读“抑强扶弱”之誓,其词曰:“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制之,然后经官。或贫无可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并不许入会。”读誓词毕,长幼以次就坐,尽欢而退。务在恭敬神明,和睦乡里,以厚风俗。[6]卷九十四,535
    我们可以看出此规定对乡村地方管理的意图十分明显②,但是在现实社会管理之外,设立乡厉坛的宗教意味亦很突出,这从祭厉文中不难发现:
    某县某乡某村某里某社里长某人:承本县官裁旨,该钦奉皇帝圣旨,(以下文与前祭厉同)。今某等不敢有违,谨设坛于本里,以三月清明日、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领率某人等百家联名于此,置备羹饭肴物,祭于本里无祀鬼神等众。灵其不昧,依期来享。凡我一里之中,百家之内,倘有忤逆不孝(以下并同前祭厉文,但无“我等阖府官吏”至“一体昭报”一款)。如此,则鬼神有鉴察之明,我民无谄谀之祭。灵其无私,永垂昭格。尚享![6]卷九十四536
    由于此篇祭乡厉坛文与前面一篇祭厉文内容多有相同,因此,《会典》在此多有省略,为了说明问题,特将前祭厉文节录如下:
    ……尚念冥冥之中,无祀鬼神昔为生民,未知何故而没。其间有遭兵刃而横伤者,有死于水火盗贼者,有被人取财而逼死者,有被人强夺妻妾而死者,有遭刑祸而负屈死者,有天灾流行而疫死者,有为猛兽毒虫所害者,有为饥饿冻死者,有因战斗而殒身者,有因危急而自缢者,有因墙屋倾颓而压死者,有死后无子孙者,此等鬼魂,或终于前代,或没于近世,或兵戈扰攘,流移于他乡,或人烟断绝,久缺其祭祀。姓名泯没于一时,祀典无闻而不载。此等孤魂,死无所依,精魄未散,结为阴灵。或倚草附木,或作为妖怪,悲号于星月之下,呻吟于风雨之时。凡遇人间节令,心思阳世。魂杳杳以无归,身堕沉沦,意悬悬而望祭。兴言及此,怜其惨凄。故敕天下有司,依时享祭。……如此,则鬼神有鉴察之明,官府非谄谀之祭。尚享![6]卷九十四535
    据此可以看出,乡厉坛之设,其目的主要是安抚那些因各种原因而“强死”后的魂灵,以消除其怨气而不致伤害生人,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孤魂野鬼的怜悯抚恤之意,其宗教色彩极为明显。此外,祭厉过程中,其仪式需有城隍在厉坛之上监镇,除诵读此祭厉文外,还需诵读告城隍文[6]卷九十四536,以此来向城隍汇报此事,由此来看,明帝国是将对无祀之鬼的管理亦按照王朝模式分等级按层次地纳入统治之中,凸显了皇权的存在。在皇帝眼中,无祀之鬼既是因其惯于作祟而需定期祭祀的对象,又是因其处境悲惨而被施以救助的对象。同时,对于本乡中那些不守法纪、道德败坏者,让厉鬼以监督者的身份在此时向城隍禀报,而使其遭受阴谴。与之相反,对于那些遵纪守法、孝敬父母、心地良善之人则亦会告之城隍,使其阴加护佑。这种震慑功能,对于那些对厉鬼怀有深深恐惧的村民来说无疑是官方统治所无法达到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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