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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朝隋唐五代江南城市的市政和社会管理(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汉论坛》 张剑光 邹国慰 参加讨论

城市注重对道路的卫生保洁。吕僧珍被征为领军将军,“直秘书省如先,常以私车辇水洒御路”。⑦据此,领军将军的一部分职责有可能是养护道路。吕僧珍用车装了水在御路上洒水,但其他一般的道路就不一定都是洒水的,而且吕僧珍用的是私车而不是公家的车,这显然是一种非常规做法,应该是个人的临时行为,不过我们至少可以推测对道路的保养和环卫是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而事实上,江南城市道路的确是有专人打扫的。王敬则任吴兴太守时,“又录得一偷,召其亲属于前鞭之。令偷身长扫街路,久之,乃令偷举旧偷自代”。⑧惩罚小偷的一个办法是让他们打扫街道,这虽然是吴兴郡的特殊做法,但城市街道通常有人打扫却是不争的事实。即使是市场,也有专门人员清扫,而且为了保持卫生,市场中间通常有水沟或引入小溪,以保证用水卫生。王僧孺母“尝携僧孺至市,道遇中丞卤簿,驱迫坠沟中”。⑨六朝建康市场中有沟渠,既能满足市场用水,更能方便打扫。地方郡县市中也有沟渠。萧齐明帝建武中乐预为永世令,“人怀其德,卒官。时有一媪年可六七十,担槲蔌叶造市货之,闻预亡大泣,弃溪中……市人亦皆泣”。⑩市中有溪水,可以随时用来打扫卫生。一些城市河道,有卫生保洁的具体管理举措。如金陵城内,可能就有专门的河道保洁。《金华子杂编》卷下谈到:“咸通中,金陵秦淮河中有小民棹扁舟来以淘河者。”应该说这个淘河者是秦淮河中的河道保洁工。
    城市有专门的官员管理供排水。《宋书》卷95《索虏传》云:“皇太子出戍石头城,前将军徐湛之守石头仓城,都水使者乐询、尚书水部郎刘渊之并以装治失旨,付建康。”皇太子出守石头城,两位与水有关的官员因“装治”失职,估计其“失旨”的内容是与水有关的。这使我们看到,在六朝都城,尚书省水部郎和都水台的长官都水使者的职责是掌管城市供排水和舟船、漕运。
    城市内的房屋,都是在官员的管理下有秩序地兴建。如六朝时起部是主管兴修官方建筑物的。刘宋时王玄谟曾以金紫光禄大夫领起部尚书,主要负责兴建明堂。(11)陈永定二年(558)沈众“兼起部尚书,监起太极殿”。(12)起部是西晋时设置,以尚书为正长官,郎为副长官,主要监管兴建官方建筑,一般可能是负责工期协调。和起部一起负责房屋兴建的还有将作。陈宣帝太建四年(572)十二月丁卯颁诏曰:“梁氏之季,兵火荐臻,承华(殿)焚荡,顿无遗构。宝命惟新,迄将二纪,频事戎旅,未遑修缮。今工役差闲,椽楹有拟,来岁开肇,创筑东宫,可权置起部尚书、将作大匠,用主监作。”(13)将作大匠和起部尚书是共同负责官方建筑兴建的。不过将作大匠在六朝并不是常设的官员,有事设置,没有工程就撤省。
    官方建筑材料是由材官将军负责采办供应的。《宋书》卷39《百官志》谈到:“材官将军,一人;司马,一人,主工匠土木之事。”显然,政府建筑物所需的木材、砖瓦和各种装饰用材,都是由材官将军负责从各地采办。由于材官主管官方房屋建筑,因而官员家的房屋有时也由材官出面兴建。如南齐王延之家“居宇穿漏。褚渊往候之,见其如此,具启明帝,帝即敕材官为起三闲斋屋”。(14)相同的事情在梁朝也能见到。谢朏到京师,梁武帝萧衍“敕材官起府于旧宅,高祖临轩,遣谒者于府拜授,诏停诸公事及朔望朝谒”。(15)除了房屋建筑,材官还负责城市内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如齐明帝曾派沈瑀筑赤山塘,“所费减材官所量数十万”,(16)说明水利工程的用料数量和用料的筹措是由材官负责的。赤山塘位于秦淮河的上游,汇集了赤山周围的来水注入秦淮,而如果是城里的河塘建筑,工程用料肯定是在材官的负责范围之内。
    房屋建造要按等级来决定,不能僭越。刘宋荀昶为晋陵太守,“坐于郡立华林阁,置主书、主衣,下狱免”。(17)因为建造的房子超越了规定,官员就要下狱。这一点即使帝王宗室也不能有突破,包括皇太子。齐武帝文惠太子长懋,“永明中,二宫兵力全实,太子使宫中将吏更番筑役,营城包巷,制度之盛,观者倾都。上性虽严,太子所为,无敢启者。后上幸豫章王宅,还过太子东田,见其弥亘华远,壮丽极目,于是大怒,收监作主帅,太子惧,皆藏之,由是见责”。(18)政府对建筑的管理条规是比较多的,如萧齐规定建康城内诸王不得在住宅内建高楼,其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临瞰宫掖”。(19)哪怕是官府修建房屋,修缮时都要“馆宇藩篱墉壁皆应准绳”,(20)只能在政府规定的具体细则中进行。
    唐代江南各城市的市政建设一般是由各行政区划内的主要长官负责。州刺史就要管理“兴造之便宜”,即对市政建设要有所考虑。比如唐中期于頔为苏州刺史,“浚沟渎,整街衢,至今赖之”,应该是他的策划下,整治了苏州城内的河道,重修街衢,方便了交通。元和年间王仲舒为苏州刺史,“堤松江为路,变屋瓦,绝火灾”,(21)城市建筑应该是由刺史总负责的。
    二、江南城市治安、救灾管理
    城市的治安、救灾,一般是由长官总负责。宋文帝元嘉十三年(436)七月,御史中丞刘式之谈到京师建康的治安、救灾:“扬州刺史、丹阳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检校非违,或赴救水火,事应神速,不宜稽驻,亦合分道。”(22)建康城的检校非违和救水火灾害,是由这些刺史、尹、县令负责的。萧思话曾为中书令、丹杨尹,“时京邑多有劫掠,二旬中十七发,引咎陈逊,不许”。(23)因为案件发生太多,丹杨尹又无法稳定社会秩序,只能引咎辞职。这种地方长官的总负责制,落实到具体的各个城市,同样也是如此。各个郡县,治安的责任主要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来负责。《南史》卷34《颜延之传》谈到:“南郡王义宣、臧质等反……义宣、质诸子藏匿建康、秣陵、湖熟、江宁县界,孝武大怒,免丹阳尹褚湛之官,收四县官长。”
    城市的治安、救灾只靠行政力量还不够,往往要靠部队来稳定局势。六朝时,中护军掌外军,负责京师地区整个外部环境的安全,而中领军主要负责宫城禁卫,承担宫城保卫及殿省宿卫的任务。如上引刘式之又云:“又寻六门则为行马之内,且禁卫非违,并由二卫及领军。”(24)这里的六门,可能主要是指宫城门,其禁卫非违主要由二卫及领军将军负责。领军将军是刘宋禁军军职中的高级将领之一,其职责的重要一点是守卫宫城各门,防止非法事件的出现。六朝的领军将军“掌天下兵要,监局事多”,因此他有权指挥京城地区所有的武装力量,必要时还可调动中护军的外军。如宋文帝元嘉年间,赵伯符为领军将军,“总领义徒,以居宫城北。每火起及有劫盗,辄身贯甲胄,助郡县赴讨”。(25)《南史》卷56《张弘册传》谈到:“时东昏余党……至夜烧神兽门、总章观,入卫尉府……又进烧尚书省及阁道云龙门,前军司马吕僧珍直殿省,帅羽林兵邀击不能却。上戎服御前殿,谓僧珍曰:‘贼夜来是众少,晓则走矣。’命打五鼓,贼谓已晓,乃散。”前军将军有责任率领禁军平定动乱。由于领军将军的职责是维持都城治安,所以有些刑事案件发生后会送到领军将军处,让其定夺。梁武帝大同十一年(545),何敬容“坐妾弟费慧明为导仓丞,夜盗官米,为禁司所执,送领军府。时河东王誉为领军将军,敬容以书解慧明,誉即封书以奏。高祖大怒,付南司推劾”。(26)费慧明夜盗官米,为治安部门抓住,于是被解送到领军将军府。
    六朝都城建康的治安是个系统工程,所以治安的防备从城外四周重要地点就已开始,对想进都城的人员从外围进行查验:“自东晋至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27)城外重要地点设立关卡,主要目的是为了治安的需要,因此津主外,还设置专职的防贼官员。
    六朝时期建康宫城出入管理制度较为严格,百官进出都有专门管理制度,时称案籍制度。如建康宫城有五门,南面正中为大司马门,“世所谓章门,拜章者伏于此门待报”。(28)宫城出入,都有严格的检查制度。《宋书》卷40《百官志下》“殿中将军”条谈到:“晋武帝时,殿内宿卫,号曰三部司马,置此二官,分隶左右二卫。江右初,员十人。朝会宴飨,则将军戎服,直侍左右,夜开城诸门,则执白虎幡监之。”也就是说,夜间出入宫城,要由殿中将军盘查,而且要手执白虎幡。即使皇帝车驾出入,也是要有一定的出入证明。宋文帝元嘉四年(427),“车驾出北堂,尝使三更竟开广莫门。南台云:‘应须白虎幡、银字棨。’不肯开门”。尚书左丞羊玄保认为御史中丞傅隆以下官员无罪,做得对。王昙首也道:“既无墨敕,又阙幡棨,虽称上旨,不异单刺。元嘉元年、二年,虽有再开门例,此乃前事之违。今之守旧,未为非礼。”就是说,夜间出入宫门须有白虎幡、银字棨。(29)这样的事情史书记录过多次,如宋孝武帝大明五年(461),皇帝夜还,敕开门,前军将军谢庄居守,“以棨信或虚,执不奉旨,须墨诏乃开”。(30)可知宫城的治安守卫是十分严格的,有严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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