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朝隋唐五代江南城市的市政和社会管理(3)
宫城内的护卫,毕竟和广大城市居民关系不大,而宫城外以及广大的都城区域的治安,主要由卫尉和城门校尉负责防守和巡察。两晋时期,卫尉时设时省。南朝刘宋孝武帝时,重设卫尉卿,掌宫城及京城各城门的戍守、启闭,而且还得巡夜。梁朝嗣王萧范为卫尉,“夜中行城,常因风便鞭棰宿卫”。后来萧修任此职,也是“夜必再巡”。(31)至于城门校尉,吴国已经设立,负责京师城门的守卫和城内治安管理。都城和宫城到了晚上,城门都要关闭,“朱异极震内外,归饮私第,虑日晚台门闭,令卤簿自家列至城门,门者遂不敢闭”。(32)这里所谓的“门者”,应该就是城门校尉手底下的守门士兵。《宋书》卷18《礼志五》谈到南朝城门校尉的礼仪,与领军将军、护军将军等相同,说明宫城内的治安官和都城的治安官其地位都是十分重要的。 各大小城市均有相应的治安官员。比如县城,一般具体负责治安的是县尉。东晋时,“周嵩嫁女,门生断道解庐,斫伤二人,建康左尉赴变”。(33)既有左尉,说明县尉的设置为两人以上,具体处理城市中发生的治安案件。六朝时的城市夜间是不能行走的,实行宵禁。齐武帝和人夜间行走时,还在担心:“今夜行,无使为尉司所呵也。”(34)由于京师所在地的建康、秣陵两县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南朝时各设都官从事一人,“司水、火、劫、盗”,(35)这同样也是地方层面的治安负责人。《宋书》卷50《刘康祖传》说刘康祖“在闾里不治士业,以浮荡蒱酒为事。每犯法,为郡县所录,辄越屋逾墙,莫之能禽”。说明郡县都是有专门负责捕捉罪犯的官员。康祖“夜入人家,为有司所围守,康祖突围而去,并莫敢追。因夜还京口,半夕便至,明旦,守门诣府州要职。俄而建康移书录之,府州执事者并证康祖其夕在京口,遂见无恙”。说明府州在晚上捕捉罪犯是重要的职责。而这里谈到的“府州执事者”,应该就是负责治安的官员。 城市治安管理有许多具体措施。如设立障碍物,加强瞭望相互警戒。前已论及,吴国赤乌三年四月,孙权下诏命令郡县城市为了防止强盗的来临,应该挖护城河,起谯楼瞭望。《晋中兴书》谈到东晋简文帝刚即位时,政局不稳,于是京师戒严。大司马桓温“屯中堂,夜吹警角”。(36)警角应该是可以发声的一种号角,一旦发现情况,吹响后可以提醒士兵巡查。 资料的阙略,使我们对唐代城市管理的具体情况缺乏更多的了解。通常情况下,唐朝州级城市治安管理的大权在刺史手中,“若狱讼之枉疑,兵甲之片遣”,都要上奏。州兵曹、司兵参军掌门户管钥、烽候传驿之事,应该是协助刺史管理城市大门、治安防盗的。州有法曹、司法参军,职掌“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以究其情伪”,(37)抓捕到犯人要据法审理。《酉阳杂俎》续集卷4云:“韩晋公滉在润州,夜与从事登万岁楼,方酣,置杯不悦,语左右曰:‘汝听妇人哭乎,当近何所?’对在某街。诘朝,命吏捕哭者讯之,信宿狱不具。吏惧罪,守于尸侧。忽有大青蝇集其首,因发髻验之,果妇私于邻,醉其夫而钉杀之。吏以为神,吏问晋公,晋公云:‘吾察其哭声疾而不悼,若强而惧者。……’”润州城的治安显然是由韩滉总负责,下有吏专门具体承办。唐代城市中的治安管理,应该是有严格制度的,人员配备较为充沛,分层级地落实责任。唐末昭宗龙纪年间,“有士人柳鹏举,游杭州。避雨于伍相庙,见一女子抱五弦,云是钱大夫家女仆。鹏举悦之,遂诱而奔,藏于舟中,为厢吏所捕,其女仆自缢而死”。(38)厢吏应当是街区中的具体治安工作人员。 县级城市中,县令的职责之一就是管防盗贼,县丞是其副手,但具体的工作应该由县尉主管。如史书谈到:“铜陵县尉某,懦不能事,嗜酒善狂。尝与同官会饮江上,忽见贼艘鸣鼓弄兵,沿流而下,尉乘醉仗剑驱市人而袭之,贼皆就缚焉。事闻,后主嘉之,赐以章服,除本县令。”(39)见到强贼侵袭城市,县尉必须挺身而出。这个铜陵尉更是指挥了全城居民一起抵抗。 由于各城市的行政长官可以抓捕犯罪分子,并据法审讯,关进州县监狱,因此唐代各州均有法曹。上州有司法参军事二人,佐四人,史八人;典狱十四人,问事八人。下州有司法参军事一人,佐二人,史四人;典狱八人,问事四人。这样的司法人员配备在各县中也有对应的人员,如各州的上县,均有司法佐四人、史八人;典狱十人,问事四人。下县有司法佐二人,史四人;典狱六人,问事四人。说明各州、县都有一套完备的司法机构,以关押罪犯。唐中期杭州富阳狱吏名叫凌华,“华为吏酷暴,每有缧绁者,必扼喉撞心,以取贿赂。元和初病,一夕而死”。(40)县有监狱,其中的狱吏十分残暴。 碰到水火灾害,江南城市有专门的人员主管救灾。吴越国时,虽然没有专业的消防队伍,但一旦发生火灾,政府迅即派兵扑救,并设置隔离带等方法来扑灭火灾。而南唐各城市的防火可能比吴越国做得更为具体,有专人指挥救火。卢文进为润州节度使,“润州市大火,文进使马步使救之,益炽,文进怒,自出府门斩马步使,传声而火止”。(41)马步使应该是具体负责指挥救火的将军。又周业为南唐左街使,与刘姓禁帅“素有隙”。刘帅为“长公主婿”,因而时时想找他的麻烦。昇元中,“金陵告灾,业方潜饮人家,醉不能起。有闻上者,上顾亲信施仁望曰:‘率卫士十人诣灾所,见其驰求则释,不然就戮于床。’仁望既往,亟使召业家语之”。(42)救火是左街使的重要职责之一。 灾害发生,各级政府会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来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同时对城市安全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灾后政府常派出人员临时性地给予粮食和生活用品以救济灾民。水灾之后,屋舍被水冲走,生活用品全部没有了,这时政府就得想办法进行救助。如元嘉五年(428),建康水灾后,朝廷“遣使检行赈赡”。(43)所谓“检行”应当是先察看受灾后的损失情况,再加以救济。大明元年(457),京师雨灾后,宋孝武帝“遣使检行,赐以樵米”。永明十一年六月壬午,又诏:“霖雨既过,遣中书舍人、二县官长赈赐京邑居民。”(44)政府一般是派出一些中央政府的中层官员或地方政府长官代表皇帝到各地察看灾情,对一些特别穷的人,不但给粮,而且还收治,给衣给粮。从派出的官员来看,以中书舍人和二县官长最为多见,说明政府是有固定人员负责水灾救助的。唐文宗《赈恤诸道百姓德音》中说:“淮南、浙西两道,委长吏以常平义仓粟赈赐。应诸道有饥疫处,除出军粮积蓄之外,其属度户部斛斗,并令减价出粜,以济贫人。”(45)中央虽然不调拨粮食到疫区,但打开了常平仓和义仓进行赈赐。 江南城市疫病流行,由于人口密度较高,死亡率十分惊人,所以政府马上派出使者为疫区送医送药,尽当时医疗技术的可能救治病人。刘宋元嘉二十四年六月,由于“京邑疫疠”,所以“使郡县及营署部司,普加履行,给以医药”,(46)救助京师感染疫病的百姓。再如唐文宗大和六年(832)二月疫病开始流行,到五月庚申日,唐文宗就颁诏:“其疫未定处,并委长吏差官巡抚,量给医药,询问救疗之术,各加拯济,事毕条疏奏来。”(47)从“长吏差官巡抚”句,可知为疫区送医送药的任务中央主要是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来实行的。唐代州一级的地方政府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和医学生,当发生疫情时,他们能够担负起医疗救治的任务。地方官员也是尽力做到用医药救治。三国初年,吴郡人朱桓为余姚长,“往遇疫疠,谷食荒贵,桓分部良吏,隐亲医药,飧粥相继,士民感戴之”。(48)不但施粥,而且还送医送药。 政府还着力建立有效的预防措施。如储备充足的水源,预防火灾。六朝时期,城市里提倡建池蓄水,以预防火灾。《乾道四明图经》卷1《州城内古迹七》载:“清澜池在州衙前,直奉国军之门,钱恭惠王在镇日,尝浚之以为御火备。太守李夷庚复浚之,以其泥益镇明岭之卑,薄壮内案山之势。”显然,建筑设计上已考虑到建池蓄水以防火灾。一旦发生火灾,马上击鼓求救,以便人们奔向火场齐心协力相救。王俭尝问陆澄曰:“崇礼门有鼓而未尝鸣,其义安在?”答曰:“江左草创,崇礼闼皆是茅茨,故设鼓,有火则叩以集众,相传至今。”因为是茅草屋顶,很容易引起火灾,所以听到鼓声大家就要出来救火,可知城市中设鼓救火是一种传统。(49) 如政府采取措施消灭传染源,控制疫情蔓延。元嘉四年五月京师疾疫后,对因疫病而死的,“若无家属,赐以棺器”。(50)帮助病家尽快掩埋尸体,杜绝转相传染病菌的可能。宋孝武帝大明元年四月,京城疾疫流行,皇帝“遣使按行……死而无收敛者,官为敛埋”。(51)到了唐代,随着医学知识的传播,政府更清楚尸体是重要的传染源,暴露的尸体特别容易将疾病传给活人,因此反复强调要掩埋尸体,并且要求地方官员负责。宝应元年(762)江南大疫后,代宗颁敕说:“其有死绝家无人收葬,仍令州县埋瘗。”(52)大和六年(832)大疫后,文宗谈到:“疾疫之家,有一门尽殁者,官给凶具,随事瘗藏。一家如有口累疫死一半者,量事与本户税钱三分中减一分,死一半已上者,与减一半本户税。”按照文宗的意思,如果人全部死亡的,政府出面埋葬;如果没全死但一半死了,或一半以下死了,就减轻户税,主要是让病家用这笔钱来葬死者。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