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各县对于所上计书要认真“拘校”外,郡府还要求呈送《集簿》时,将其中某些项目的明细账目,另列清单(所谓的“牒”),作为副件一并呈上,以备郡府直接复查、审核。如汉简: 阳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鄣守候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 尉史昌(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35.8A、B) 此简所说的“应书”,即根据郡府命令,随计书一并呈上的《赋钱出入簿》。 但是,由全国各地呈报上来的各项统计数字,要做到完全不发生差错是不可能的。于是便有了如何处罚产生差错的责任者的问题。秦汉法律对此也有规定。首先是关于如何区分统计中所发生差错性质的规定,汉简中有“书误”、“实误”之别(注:《居延新简》第355、364、 258页。)。“书误”,也即“笔误”是一种过失。“实误”是实际亏空、短缺,对此需要查明原因。秦律中有“大误”、“小误”之分。并明确规定:“计算错人户、马牛及诸货财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对于会计、统计中出现的差错,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别给于处治。如汉简中有条简文载:“坐移正月尽三月四时吏名误”(注: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85.32)。即因所上“四时吏名籍”中有差误而受处罚。再如, 《汉书·武帝功臣表》载,“众利侯郝贤,元狩二年,坐为上谷太守人戍卒财物,上计谩,免。”师古注:“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实”。“谩”,指欺谩,故意犯罪。此上谷太守的行为,不是偶而失误,而是汉宣帝所说的:“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是一种重罪,应该“免职”。 三上计文书《集簿》的内容 关于汉代上计文书《集簿》的内容,据胡广《汉官解诂》所言,为“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几项。现从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的《集簿》来看,胡广说的仅是郡县上计的基本内容。东海郡上计《集簿》所载,远远多于胡广说的几项,而且不仅是简单的数字,且间有说明。这册题为《集簿》的木牍,正反两面书写,约650字,22行。 现按其内容的性质,归纳为四类,分别评述如下。 (一)地区面积和行政机构 《集簿》专有一项写明东海郡地区面积:“界东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如前”所谓“如前”,即和已往一样,没有变动。上计文书有郡地区面积一项,十分必要。郡太守是国家封疆大臣,有责任、有义务卫护疆域完整。《集簿》申明郡地区面积“如前”,即完整无失,表明本郡守履行了自己卫护疆土的职责。 《集簿》以七个项目分别列出该郡各级行政机构和其它各类机构,以及全郡吏员人数,以表明本郡各类机构的设置完备,吏员配置整齐,各机构均有人员司职、行政(注: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该文附有各类史员统计表,甚详,《文物》1997年第1 期。)。这里不详述。 (二)农业经济 《集簿》中,关于农业经济方面的上计有四项: 1.“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人。如前”。“封”,疆界、限域(注:《左传·襄公十三年》:“田有封洫”。)。“提封”,指一郡土地总数。《汉书·刑法志》:“提封万井”。李奇注:“提,举四封之内也”。《文选·西都赋》:“提封五万”。臣瓒注:“提,撮凡也。言大举顷亩也”。就是说,该郡的土地面积,如以前一样,共有512092顷85亩余。 2.“□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长生”。此项缺字较多,难以了解原意。兹录下所见与其有关的资料两则,提出初步意见,以俟详考。 ①《汉书·地理志下》在录下汉代“提封田”之后,即在田亩总数后,又分别列出“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田”,“可垦不可垦”田和“定垦田”。《集簿》在“提封”田亩数后,所说的“□国邑居园田”(注:史籍中常见将“邑居”等占用土地,列为“不可垦”土地。除本文所引《汉书·地理志》外,其它如《食货志》:“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刑法志》:“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占用土地若干亩,是否也在说明东海郡的“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各有若干亩? ②《后汉书·黄香传》载,东汉延平元年,黄香“迁魏郡太守,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收谷岁数千斛。香曰:‘《田令》,商者不农。《王制》,仕者不耕。伐冰食禄之人,不与百姓争利。乃悉以赋人,课令耕种’”。这类“园田”不仅魏郡有,边远郡国也有。汉简中就有由戍卒耕种的“园”田。这就是说,汉代郡及其所属各县的行政机关占有此类“园田”。《集簿》此项说的“园田”若干亩,是否也是这类土地数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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