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讳言,平民墓与王室墓出土玉器的数量和品质是有天壤之别的。殷墟5号墓和18号墓出土玉器数量多,质量高,首先因为他们是王室的成员,自然掌握的财富就多。平民墓只能与平民墓相比较,如果同王室墓相比,就像平民墓多以小玉戈为殉,而妇好墓大玉戈就出了若干把,自是“大玉”与“小玉”的反差,即所控制的财富不同而已。 殷王室墓由于破坏严重,其出土情况无从比较,商以前的良渚文化和红山文化出玉大墓的情况可作为参据。号称“玉敛葬”(注:汪遵国:《良渚文化“王敛葬”述略》,《文物》1984年第2期。)的良渚文化氏族显贵墓地,同一墓列、规格和身份相近的大墓,出土玉器的数量却有很大悬殊。如张陵山墓地共5座大墓,其中以4号墓出土20多件玉器为最多。草鞋山三座氏族显贵墓中,以198号墓最为重要,出土玉器为最多。寺墩墓地一排三座氏族显贵大墓,其中3号一个20岁青年随葬57件璧琮。而墓1与其相比,则随葬玉器就少的多了;以“惟玉为葬”(注:郭大顺:《红山文化“惟玉为葬”与辽河文明起源特征的再认识》,《文物》1977年第8期。)著称的红山文化墓地葬玉情况也是如此。牛河梁遗址正式发掘积石冢的四个地点,墓葬可分中心大墓、大型土圹石棺墓等五个不同等级。前三个等级墓只随葬玉器不出陶器,故学者以“惟玉为葬”概括其特征。牛河梁2Z1M21随葬玉器20件,为目前牛河梁遗址积石冢中出玉最多者。但该墓位置却在塚)的偏南一侧,不在塚的中心部位,其规模也不突出。很显然,这是一座富墓,但其身份自比不上中心大墓的墓主为高。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在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显贵的大墓中,随葬玉器的多少是富有程度的象征,而不是身份高低的标志。 其四,殷墟发现的各种玉器,多出土于墓葬之中。这不仅是商人宝玉意识的反映,而且还可能是殷人崇信很为古老的“精气说”的体现。裘锡圭教授的研究,对我们全面认识商代墓葬用玉很有启示:“精气说认为人之外的生物和无生物也都可以有精气”。“这种思想的古老程度,可以从古人对玉的态度上看出来。古人十分重视玉,其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玉含有的精多”。而“玉经常被用作祭品,或制成各种礼器以用于祭祀等仪式,就是由于它是精物”。他认为“汉以前,士以上几乎无人不佩玉,这种习俗的原始意义,显然是想借精物之力以御不祥。丧葬中用玉匣、玉琀等物,也是想籍玉这种精物保护死者,并防止尸体腐烂”(注:裘锡圭:《稷下道家精气说的研究》,载《道家文化研究》(第二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67-192页。)。三门峡虢国墓地西周晚期墓出土的“小臣”玉瑗,乃商代之遗品。此瑗上之“小臣”,见于殷墟四期(康、武、文时期)(注:关于殷墟M1003的年代问题,学者意见不尽相同,但都认同为殷墟晚期是一致的。我们据簋耳记文小臣尚在世,及文字书体看,应以李济说此墓为“殷商中期和殷商晚期之间”较为合理。今“小臣”玉瑗的出土,又为此说增一佳证。见《殷墟的发现与研究》,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2-109页。)大墓M1003大墓出土之小臣石簋残耳上。从其文字写法上看,大墓出土石簋耳上的文字字体为三期作风。再从簋耳所记文字内容看,当时小臣应在世。而虢国墓出土这商代玉瑗,从字体看,应为五期(乙、辛)之物。此时小臣应已死去,故可“作”。此瑗应因小臣作祟于某位商奴隶主,故举行“禜”(即“正”祭)祭以攘之。此瑗即为献玉,并把使用此瑗献祭的原因刻记于瑗边之上(注:限于篇幅,不再作详细的考证,容后撰文考论。但此瑗称“小臣瑗”更为确切。)。至于商末的玉瑗何以流传至虢国,已不得其详。或如周初分鲁公“夏后氏之璜”的故事,“分宝玉于伯叔之国,时庸展亲”,以示周天子“已不爱惜,共诸侯有之”,并“使彼知王亲爱之也”。与周天子同姓的虢君,分得商代专用于祛疾攘灾用的玉瑗,在西周晚期葬入虢君墓中,可证裘教授论证的深刻! 其五,我们研究古玉,多是以儒家经典诸如《周礼》等文献和汉儒的注疏为据的,但“古书屡见的、以君子比德于玉来说明佩玉等习俗的意义的说法,乃是这类习俗的原始意义已经不被人重视,甚至已经被认为荒谬以后,读书人想出来的一种‘合理化’解释”(注:裘锡圭:《稷下道家精气说的研究》,载《道家文化研究》(第二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67-192页。)。这对我们全面研究商人用玉(包括商代以前)是很有启示的。 其实,早在十七年前,夏鼐教授就已深刻提示我们古玉研究应加以注意的问题了,我们今天重提夏教授的意见是不无意义的。即:“我以为这书中(即《周礼》)关于六瑞中各种玉器的定名和用途,是编撰者将先秦古籍记载和口头流传的玉器名称和它们的用途收集在一起;再在有些器名前加上形容词便成为专名;然后把它们分配到礼仪中的各种用途中去。这些用途,有的可能有根据,有的是依据字义和儒家理想,硬派用途。这样他们便把器名和用途,增减排比,使之系统化了”。而“汉代经学家在经注中对于每种玉器的形状几乎都加以说明,但是这些说明有许多是望文生义,有的完全出于臆测”(注:夏鼐:《商代玉器的分类、定名和用途》,《考古》1983年第5期。),如此等等。 因此,我们在研究商代玉制(包括商代以前),要尽可能地根据较为接近商代及较为可信的文献及考古文字资料,诸如甲骨、金文等,再对《周礼》以及汉儒的注疏加以取精去粗的分析,也就是要用“当时当地”标准去研究商代玉器。如果“尽信书”而不加分析地加以论证,就会使研究“超前化”,即儒学化、特别是“汉”儒化了!注释:①王国维:《说珏朋》,载《观堂集林》卷三,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60-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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