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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人宝玉、用玉及对玉文化研究的几点启示(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王宇信 参加讨论

其次,甲骨文所见以玉为祭品的祀典和祭法,有燎、、卯、埋、酒、奏、侑、、祀等名目。值得注意的是,甲骨文中用玉的燎祭。有学者根据殷墟遗址发掘中的燎祭遗迹和甲骨文有关燎祭卜辞的全面考察指出:“《周礼》、《说文》等书谓燎是祭天神的祭礼,祭祀对象只及于天神而已。殷人以燎祭自然神,亦用以祭祀他们的先公先王和社神”。并谨慎地说“并不限于祭天神”(注:黄然伟:《殷礼考实》,载《殷周史料论集》,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8页。)。我们说,商代不仅没有一条燎玉祭天神的卜辞,就全部以各种品物的燎祭卜辞,所祭对象只有先公先王、河、山、风、云、东母等,也没有一条卜辞是祭天的。
    商朝人的观念中,统管人间和天上一切的至上神信仰已经形成。但“称至上神为帝为上帝,决不曾称之为天”。而甲骨文中的“天”为大的同意词,学者早已辨明。因此,“卜辞既不称至上神为天,那么至上神天的办法一定是后起的”,“大约在殷周之际的时候又称为‘天’”(注:郭沫若:《先秦天道观之进展》,载《青铜时代》,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30页。)。
    既然在商代没有至上神“天”的观念,而殷人的燎祭卜辞也没有一条是祭天的,因为根本就没有天可祭!不仅燎祭,甲骨文中不论何种祭法,就连祭权能无限的“帝”、“上帝”的也没有也一条。因此,把《尔雅》、《周礼》等古籍和汉儒注疏中有关燎祭祭天的说法,派用到商代去,自然是不符合当时商代的实际的。
    但甲骨文的记载表明,“殷人以为帝有全能,尊严至上,同他接近,只有人王才有可能。商代主要先王,象高祖大乙、太宗太甲、中宗祖乙等死后都升天,可以配帝”。“如有祷告,则只能向先祖为之,要先祖在帝左右转请上帝,而不能直接对上帝有的祈求”(注:胡厚宣:《殷卜辞中的上帝和王帝》(下),《历史研究》1959年第10期。)。这就是卜辞中竟没有一条祭上帝的道理。虽然甲骨文中见到用玉燎祭先公上甲,但值得注意的是,甲骨文用玉所祭的先王主要为成唐大乙、大甲和祖乙等,其中必有文章!或殷人用玉专祭上述名王时(虽祭因不详),可能有的祭祀是向他们贿之以宝玉厚礼,以利用他们能“宾于帝”,即在帝之左右的特殊地位,要他们转请天上的至上神--帝对时王的护佑。这应是西周以后,特别是汉代儒家祭天礼制的滥觞。
    这里还应附带说明一点,即甲骨文中也没有“地”字,直至周代金文中也没有地字。“金文中天若皇天等字样多见,均视为至上神,与天为配之地,若后土等字样未有见”。“是则地字当是后起之字,地与天为配,视为万彙之父与母然者,当是后起之事”(注:郭沫若:《金文所无考》,载《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2-33页。)。因此,文献中关于祭地的种种礼制和祀品,自也应是商代和西周以后的事情了。这对我们研究商代和商代以前的用玉制度,当也应有所启示。
    其三,我们可知,商代应有玉料之玉,即所记“取玉”于某地者。作为玉制成品,存有多少的单位不同,如“玉”(一串玉)和“珏”(二串玉)的分别。玉还有大、小的不同,如与“大玉”相比较,必有小的玉。此外,从“我玉”、“内玉”、“ 玉”看,玉器当有不同的名目。而从“弄”、“豊”等字分析,玉成品中当有的已成为专供人们欣赏、玩好之器。而“奏玉”、“玉鼓”等,则说明玉已用于制作乐器。虽然如此,“但《说文》‘玉’部共有文一百廿六,其中半数以上为玉之专名。商代肯定无此细微之专名”(注:姚孝遂按语,见《甲骨文字诂林》,第3301页。)。
    殷人“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把他们最为珍贵的宝玉,不仅用于祭贿重要的先公先王,死后也要把这些珍贵品带入地下的冥世,以供他们在阴间继续使用。《史记·殷本纪》和《周本纪》所记纣兵败“衣其宝玉衣,赴火而死”和“蒙衣其殊玉,自焚于火而死”这两段为人熟知的话,研究者多作为纣王贪婪、愚昧的证据。但我们认为,这正是殷人死后葬玉习俗的反映。这种习俗,可谓自殷以上尚矣,是原始社会末期葬玉习俗的继续和发展。而殷墟发掘墓葬中不少随葬玉器的贵族墓,就是这种葬玉习俗在正常情况下的反映。在特殊情况下,商纣王死到临头,还不忘以玉葬身,可见这种习俗的影响之深。殷墟王室大墓和贵族墓葬玉的情况,我们在前面已经述及,此不赘述。就是商代的平民墓葬出土玉的情况,也反映了他们对宝玉的追求。殷墟平民墓,多为不大的竖穴土坑墓,有的无棺,有的一棺,有的一棺一椁。一般墓内部有随葬品,或有铜器出土。应该说,墓葬在墓地所处的位置、大小及结构,是墓主的地位和身份的反映。我们据《殷墟发掘报告》附表48:《殷代长方形竖穴墓登记表》(注:《殷墟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333-362页。)统计,1958-1961年间在小屯西地、苗圃北地、张家坟、大司空村、白家坟等12处遗址共发掘小墓302座,除去被盗扰、墓底出水者123座外,保存较好的共179座。这批墓葬中,出土玉器墓共20座,约占总数的九分之一。而其中有棺椁者共2座,一座随葬玉器;而1969-1977年发掘的殷墟西区平民墓,共分八个墓区,939座中保存较好的共710座。其中只有木棺者663座,而木棺、椁具备者47座。据《1969-1977年殷墟西区墓葬登记表》(注:《1969-1977年殷墟西区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第1期。)统计,出土玉器者共127墓,占全部710座墓的六分之一强。而其中棺椁墓47座,有24座出土玉器,约占二分之一。有棺椁为葬具的墓,显然应比仅具棺的墓规格要高。以上两批平民墓,虽然仅具棺并葬玉器的墓占总墓数的比例不尽相同,但棺、椁具备并出玉器的墓,都占两批棺椁墓数的二分之一。这说明商代平民中,地位、身份较高的人,占有玉宝的机会就更多。但拥有宝玉的多少,并不一定就反映其身份的高低。请看下列数字:1958-1961年的发掘,出土玉器的20座墓葬中,一墓出3件(种)以上的玉器墓共4座,其中棺椁具备者仅一座(小屯西地M9),占出玉最多墓数的四分之一;而在殷墟西区平民墓地,一座出玉3件(或种)或3件以上的墓共8座,其中有棺、椁墓共2座,也占出玉最多墓总数的四分之一!特别是一墓出四种玉者,竟然是仅具棺而无椁的墓中。其中M842出土玉鱼、玉璜、玉刻刀、玉蝉。而M45,则出土玉鸟、玉刻刀、玉玦、玉珠四种玉器以外,还有金叶出土。因此我可以看出,在殷代平民中,玉并不表示其身份的高低和与其地位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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