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晚年探索与历史分期问题的新构想 在很大程度上说,正是为了上述几个理论目的,马克思晚年的学术兴趣发生了明显的转移,即从研究西方转到研究东方,从对资本主义社会剖析转到对古代社会的剖析。 大约从海牙代表大会以后,一直到1883年逝世,十余年时间里,马克思从公开的政治斗争舞台退居书房,从事理论研究。但是,他放下自己毕生最主要的著作《资本论》不去作最后完成,却一头扎进人类学材料中,潜心研究起古代社会来,并写下了大量的质量很高的读书笔记。这些读书笔记反映出,此时马克思对古代社会的研究,主要是在社会组织、婚姻形态、经济关系,尤其是土地所有制几个方面,而对意识形态、风俗习惯、文化艺术等方面却研究不多。这也足可反映马克思晚年探索的旨趣所在。 通过艰辛的理论探索,马克思在历史分期问题上的主要收获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从原始公社制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过渡理论;二是从前资本主义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过渡理论。 在此之前,马克思认为历史从异化劳动和强迫劳动开始,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文明初期的历史。但在认真地阅读了摩尔根等人的著作之后,马克思感到他对文明初期的历史的看法是有待修正的。(1)在亚细亚生产方式里, 公有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与其说是公有制,还不如说是“王有制”。而在这种所有制之前,人类出现过真正的公有制,即原始氏族社会的共同耕作和共同消费制度。(2)劳动社会化并非就是剥削关系的出现,在尚未产生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之前,人类就已经有了社会化的劳动。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只是社会化劳动演变的结果,二者并非同一,也不在社会发展的一个层次上。 而且,马克思还认识到,古代公社不仅只有类型的不同,而且还有发展阶段的不同,或言级数的不同。1881年2月, 他在给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写道:“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正像地质的形成一样,在这些历史的形成中,有一系列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类型。”(33)这里的“原生的类型”,也就是原始的氏族公社和家庭公社。马克思在论述前阶级社会时,往往又将其称为“古代类型”、“原生形态”、“较早的原始公社”。这是处在农村公社之前的两种公社形式,农村公社并由之发展而来。它们的关系不是并列的,而是前后递进的,所体现的是人类历史的进化规律。对于它们的区别,马克思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会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农业公社割断了这种牢固然而狭窄的联系,就更能够扩大范围并保持同其他公社的联系。其次,在公社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经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可是远在农业出现之前,公有的房屋曾是早先各种形式的公社的物质基础之一。最后,虽然耕地仍归公社所有,但定期在农业公社各个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个农民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把生产得来的产品留为已有,然而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只有产品才拿来分配。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的结果。”(34) 马克思认为,我们现在从古老的文明民族中虽然很难看到原生形态的公社图样,但是,由于进化规律的作用,它的残迹仍然保留在次生形态的公社之中。这样,马克思得出的新结论是:在亚洲以外的地方,农村公社“是自生的发展的产物,而决不是从亚洲现成地输入的东西”;而在亚洲,农村公社“往往是古代形态的最后阶段和最后时期”。(35)就是说,在世界各民族历史上都曾经历过一个原始社会时期,而农村公社只不过是从原始社会发展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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