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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的考察(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习与探索》 启良 参加讨论

三、前资本主义社会与“原始所有制”
    我们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所论述的“前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依然是模糊的,尤其对“部落所有制”的历史内涵不甚清楚,他虽然提出了“部落所有制”这一概念,但并没有找到足可阐述其内容的经验材料。而且,他为这种所有制形式所概括的几方面要素也并非完全正确,不足以代表这种所有制的基本特征。
    50年代初,由于中国尤其是印度的问题,马克思开始对东方各民族的历史与现状发生兴趣。经过阅读有关的历史学著作和官方统计材料,马克思发现他所说的“部落所有制”的故乡就在东方,尤其在印度斯坦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并且,马克思还发现,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采用的“部落所有制”概念过于宽泛,亦过于抽象。一切民族都有过它们的部落发展阶段,但并不是说一切民族都具有象东方社会那样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譬如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就没有过这种所有制形式,因之,用“部落所有制”来概括古代西欧以外的历史是欠科学的。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在了解了东方社会之后,遂即放弃了“部落所有制”概念,而代之为“亚细亚的所有制”或“亚细亚生产方式”。
    也正是在对东方社会了解的基础上,50年代末,马克思才有可能对历史分期理论作出完整的表述。这主要体现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等著作中。尤其是《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系统地考察了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是我们研究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的主要文献。
    在这些著作中,马克思使用了“原始所有制”的概念。它包括“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和“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前者指的是“古代的”和“日耳曼的”两种所有制形式,后者就是“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
    马克思将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看作“原始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它的第一个前提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它是“家庭的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亚细亚的所有制”,也就是《德意志意识形态》里的“部落所有制”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这是一种原始所有制形式,但却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原始社会所有制。而重视这一区别,是我们研究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关键点。以往的论争之所以没有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果,问题的症结就是因为没有看到这一区别,从而极大地误解了马克思的原意。
    马克思认为,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的前提是共同体,而共同体的基础则是共同体的财产--土地。在这里,“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和占有者”(13)。但另一方面,由于对共同体的依赖关系,又决定着他对土地的所有和占有是有限制性意义的。这样,任何一个共同体成员都不可能是自由的个人,而是处在“人的依赖关系”之中。其一,他必须依赖于共同体以及共同体内部的其他人。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其二,他必须通过共同体这一中介而依赖于君主,即马克思所说的:“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人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所以奴隶制在这里并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14)这就是所谓的东方社会的“普遍奴隶制”。
    马克思还认为,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它的封闭性和停滞性。它的生产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作为使用价值自我消费和作为贡赋上交君主。人们的衣食住等生活必需品都可在共同体内部解决,无需同外界交往,所以,如果不是外界的影响,这种所有制形式是可以长期地保存下去的而不会自动解体。相应地,单个的成员同共同体的联系也是难以断裂的,二者处于互为依存的关系之中。
    如果说,东方社会共同体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话,那么在“原始所有制”的第二种形式即“古代的所有制形式”里,血缘关系就不显得重要了。在这里,共同体内部的成员由来自不同地区的各个家庭组成。这样,“单个人变成归他和他的家庭独立耕作的那块土地--特殊的小块土地--的私有者的条件就越是具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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