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类历史发展途中的三种“情况” 1845-1846年,马克思写成《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在这部著作中,他试图将自己的异化劳动理论展开为全面的具体的历史图景,即将以往的历史作出阶段性的划分,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紧接着,马克思将前资本主义社会划分为三种所有制形式。 在马克思看来,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生产和分工都很不发达,人们靠狩猎、捕鱼、牧畜,或者最多是靠务农生活的。“因此,社会结构只局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酋长,他们所管辖的部落成员以及奴隶。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只是随着人口和需求的增长,随着同外界的扩大而逐渐发展起来的。”⑨ 第二种所有制形式即“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仍然保存着奴隶制,但是奴隶制并不占主导地位,因为这时候虽然动产的私有制以及后来不动产的私有制已经开始发展起来,“但它们是作为一种反常的、从属于公社所有制的形式发展起来的”⑩从总体上看,“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所有制”。 第三种所有制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式与上述两种所有制形式一样,“也是以某种共同体为基础”,“但是作为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而与这种共同体对立的,已经不是古代世界的奴隶,而是小农奴。”(11) 除了上述三种所有制形式外,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还讲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那么,是否可以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所作的历史分期为“五形态”呢?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看问题。事实上,马克思在这里所作的历史分期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一致的,同样为“三形态”。理由是:第一,马克思所说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只是前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里所有制的三种类型,马克思将它们分别用“第一种”、“第二种”、“第三种”等字样区别开来。但是,在这同一部著作中,马克思并没有将资本主义社会称作第四种所有制形式,也没有将共产主义社会称作第五种所有制形式。就是说,马克思并没有将它们当作等位意义上的五种所有制形式看待。第二,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部落所有制”并不是人们所常理解的原始社会。在马克思当时看来,人类的原始状态尚未进入历史之中,历史是从异化劳动和强迫劳动开始的。正因为这样,所以马克思认为在这种所有制形式里已经有了奴隶制。而这与其后不久的《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一语也是一致的。第三,三种所有制形式虽然存有差异,但是从它们那里体现出来的共同性则是主要的。这就是:(1)都是以共同体为基础;(2)剥削者对被剥削者都实行强迫劳动的方式;(3)与上述两方面相联系的“人的依赖关系”。第四,最值得我们重视的是,马克思将这三种所有制形式统称为“自然产生的所有制形式”,而把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称作“文明创造的所有制形式”。以马克思看来,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分别代表着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两种情况。对此,马克思有一段十分精彩而且内涵十分明确的论述(遗憾的是,以往社会形态理论问题的讨论都没有重视到这一论述),现引录如下: “在前一种情况下,各个个人必须聚集在一起,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们已作为生产工具而与现有的生产工具并列在一起。因而这里出现了自然产生的生产工具和由文明创造的生产工具之间的差异。耕地(水等等)可以看作是自然产生的生产工具。在前一种情况下,即在自然产生的生产工具的情况下,各个个人受自然界的支配。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们则受劳动产品的支配。因此在前-种情况下,财产(地产)也表现为直接的、自然产生的统治,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表现为劳动的统治,特别是积累起来的劳动即资本的统治。前一种情况的前提是,各个个人通过某种联系--家庭的、部落的或者甚至是地区的联系结合在一起,后一种情况的前提是,各个个人互不依赖,联系仅限于交换。在前一种情况下,交换主要是人和自然之间的交换,即以人的劳动换取自然的产品;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主要是人与人之间所进行的交换。在前一种情况下,只要具备普通常识就够了,体力活动和脑力活动彼此还没有分开;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实际上已经实行分工。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有者可以依靠个人关系,依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共同体来统治非所有者;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统治采取物的形式通过第三者,即通过货币。在前一种情况下,存在着一种小工业,但这种分工是受对自然产生的生产工具的使用所支配的,这里没有不同个人之间的分工;在后一种情况下,工业以分工为基础,而且只有依靠分工才能存在。”(12) 这一段话语中反复讲到的“前一种情况”,就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即包括“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与“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在内的一种社会形态。而“后一种情况”即资本主义社会。加上共产主义社会,实则在马克思当时看来,人类整个历史进程也就是三种“情况”。凡是读过马克思这段话的人,都不应该再将资本主义、共产主义与前三种所有制形式看作五种社会形态,而应该看作三种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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