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马克思晚年更着力于对后者的研究。因为只有对农村公社作出系统研究,才能够真正解答他当时所面临的理论难题。也正是在对农村公社所有制的二重性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获得了问题的解答,而且修正了他在此之前的有关东方社会的看法,并提出了新的设想,即“跨越卡夫丁峡谷”理论。 首先,马克思认识到,人类在走出前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可选择的道路并非只有资本主义一条,世界历史的发展也并非一定要以资本主义文明所带来的阵痛为代价。资本主义在西方世界的生长和发展同西欧特定的历史条件息息相关。它借助于大工业的优势,将自己的文明推进到落后的地区,并使这些地区的文明带上资本主义文明的色彩,只是由于“暴力”所致,即通过武力征服的殖民统治人为地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强加于殖民地人民,并不是什么“经济规律”所致,更难说这其中有什么历史的必然性。在马克思看来,近代东西方历史的一个明显差异是:在西方,历史从前资本主义进入到资本主义,实质上是一种私有制取代另一种私有制。而在东方则不同。这里,在资本主义经济因素渗入之前,私有制的发展是极其有限的,历史停留在“亚细亚的”形态上,土地国有制为其主要的经济特征。因此,资本主义在东方社会的发展实质上是现代的私有制取代古老的公有制。在作了这样的区分之后,马克思指出,他在《资本论》中关于资本主义生产起源的论述“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而不能把它作为一般的历史哲学理论到处搬用。(36) 其次,马克思认为,东西方历史之所以道路不同,根本点是农村公社所有制的二重性决定着它的各种不同的历史环境下而有着不同的历史命运:“或者是它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所有制因素,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37)西欧的历史之所以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即在于它的“农村公社时期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也就是说,农村公社内部的二重性因素,是私有制因素战胜了集体所有制因素,而不是相反。在马克思看来,这绝不等于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农村公社的发展都要遵循这条道路。在东方社会的某些地方(如印度),虽然已裹挟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车轮下,沦为西方世界的原料产地和商品市场,但这并不是由于公社内部发展的原因。在这里,公社二重性特征表明它原本有可能用集体的所有制因素战胜私有制因素,从而使自身的历史进入一条不同于西欧发展模式的道路。 在马克思看来,俄国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农村公社保存到现代的欧洲唯一的国家,虽然它的农村公社同样处在不断瓦解的过程中,但是,在这里,既不同于印度,也不同于西欧。在印度,公社死于外国殖民者的征服之下,是“外国侵略者的猎获物”;在西欧,公社的解体是由于公社内部的私有制因素战胜了集体所有制因素。而在俄国,公社的瓦解是由于本国财政的搜括、地主和高利贷者的盘剥。以及专制国家靠牺牲农民培植起来的那些从属于西欧资本主义体系的部门对农产品的掠夺。只要进行革命的变革,推翻沙皇统治,消除施加于公社身上的外部破坏因素,就可以使公社的集体所有制因素战胜私有制因素。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只要把‘农村公社’放在正常条件之下,就是说,只要把压在它肩上的重担除掉,只要它获得正常数量的耕地,那么它本身就立即会感到有这种必要。”(38) 那么,同为农村公社,为什么在19世纪的俄国可以得到新生,而印度和西欧却没有达到这一点呢? 马克思认为,原因在于19世纪俄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使它有可能走一条既不同于印度又不同于西欧的社会发展之路。第一,19世纪的俄国在世界历史一体化的潮流中,已经不是孤立和封闭的国家,它与西方资本主义既处于同一时代,又与之有着广泛的交流,完全有可能利用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肯定成果作为自己跨越资本主义这一历史阶段的物质前提;第二,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适合于大规模地使用机器,而且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有助于他们从小土地经济向合作经济过渡;第三,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端已十分明显地暴露出来,并处于“同科学、同人民群众以至同它所产生的生产力本身展开斗争的境地”(39)俄国在面临社会变革时,完全可能鉴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前例,从而避免因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所带来的弊端和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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