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最后30多年,美国刑罚的发展趋势出现了重大变化,有的学者称之为“严厉革命”(the Severity Revolution)。①它与18世纪末以来西方国家刑罚领域的所谓“人道革命”背道而驰。“人道革命”受启蒙思想的影响,19世纪逐渐以监禁取代了种种残酷肉刑。20世纪,很多西方国家废除了死刑,愈来愈强调对罪犯的改造而不是惩罚,而且关注对罪犯权利的保护。美国曾经在19世纪初的“人道革命”中先声夺人,亚历克西斯·托克维尔1831年之所以到美国考察,并不是被其民主所吸引,而是因为法国政府对美国监狱改革取得的进步感兴趣。②然而,20世纪后期,美国却一反过去二百多年刑罚领域的基本发展趋势,愈来愈求助于严刑峻法,成为唯一保留死刑的西方国家,刑罚的目的也愈来愈专注于惩罚、威慑罪犯,使之丧失重新犯罪的能力,而非改造自新。结果,很多非暴力罪犯也被送进监狱,在押罪犯在美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扶摇直上,遥遥领先于其他各国。据国际监狱研究中心统计,多年来,美国在押人口比例一直稳居世界第一。2012年,美国每10万人中就有730人被关押在监狱里,位于世界各国之首;俄罗斯位居第八,为502人;中国为121人;加拿大、西欧、北欧国家平均不到104人;日本为55人。③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艾尔弗雷德·布卢姆斯坦、刑法学家迈克尔·汤里和阿什利·范内斯对1980-1999年间7个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进行了跨国研究后,得出结论:在这些国家中,美国在控制犯罪上是最具惩罚性的。④ 这场使美国在监狱人口比例上成为超级大国的“严厉革命”,是1960年代末以来“法律与秩序”这一政治话语在选举中影响迅速扩大之后而逐渐展开的。它在里根总统任内愈演愈烈,在克林顿总统任内势头依然不减。虽然“严厉革命”已经引起诸多怀疑和批评,并在一些方面开始得到纠正,但在美国刑罚领域造成的重大逆转至今依然固若金汤,其影响也不可小视。本文首先对“严厉革命”在美国的判决政策、死刑存废、犯人权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监狱改革等方面所造成的重大逆转作一历史回顾,然后对其影响加以探讨。 一 从美国的判决政策上来看,“严厉革命”造成的重大逆转在于,不定期刑判决(indeterminate sentencing)在美国刑罚体制中长期以来的主导地位遭到了严重削弱,导致联邦和许多州1970年代以来不同程度地转向了判决政策的新模式。这些新模式包括强制判决(mandatory sentencing)、强制最低刑期判决(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ing)、推定判决(presumptive sentencing)、量刑指南(sentencing guidelines)、“三振出局”判决(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定期刑判决立法(determinate sentencing laws)和诚实判决(truth in sentencing)等,旨在使刑期变得比较确定。其中,不少内容违背了建国以来刑罚改革促使犯人改造自新的初衷,成为美国刑罚在20世纪后期日趋严峻的重要原因。 美国独立后,开国先辈们深受共和主义理念、启蒙思想的影响,不仅对英国的“血腥刑典”(the “Bloody Code”)展开了猛烈抨击,而且在各州迅速推动刑罚改革。他们要求限制死刑,以监禁取代当时的主要刑罚方式--各种肉刑,从而掀起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刑罚改革高潮。⑤曾在《独立宣言》上签字的本杰明·拉什(Benjamin Rush)大力主张,将定罪的罪犯关进“忏悔屋”(“house of repentance”),让他们做苦工、反思并悔罪。⑥受拉什和刑罚改革团体的影响,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先后以监禁取代了肉刑和当众惩处,希望通过单独监禁使犯人闭门思过,达到改造自新的目的。到1810年,北部的8个州以及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均有了监狱,美国终于在其历史上第一次让全国绝大多数犯人在监狱之内接受惩罚。⑦尽管这些监狱并未如本杰明·拉什等人所愿在促使犯人改造自新上取得重大进展,但是,正如研究美国监狱史的权威学者戴维·罗思曼所言,1820-1850年,这些监狱至少在坚持改造犯人这一原则上还是认真的。⑧然而,到了1860年代,许多监狱人满为患,闭门思过成为一句空谈。监狱里面的骚乱暴动日益频繁,不少监狱以犯人作为劳动力谋取利润,一些官员还滥用职权,甚至动用鞭笞一类的肉刑。结果不是改造犯人,而是剥削和虐待犯人。E. C. 瓦恩斯和西奥多·德怀特1867年为纽约州议会撰写的报告认为:“美国已没有哪个州的监狱仍然把改造罪犯作为控管的一个最高目标。”⑨正是监狱制度面对的这场新危机,导致了美国第二次刑罚改革的高潮和不定期刑判决体制的确立。 1870年,美国监狱协会在辛辛那提市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在会议上,以泽布伦·里德·布罗克韦(Zebulon Reed Brockway)为代表的刑罚改革者呼吁,以不定期刑判决来实现犯人改造自新这一刑罚改革的初衷。不定期刑判决的基本原则是,在判决时不把刑期定死,犯人的服刑时间由其在改造自新方面取得的进展来决定,即是说,当监狱或有关部门认为犯人已改造好可以安全返回社会时,即可予以释放。⑩这种不定期刑判决显然是为了促使犯人改造自新。大会还提出并讨论了其他刑罚改革建议,包括采用欧洲人发明的假释制度。正是在这次大会的影响下,不定期刑判决和假释制度开始在愈来愈多的州被采纳。进入20世纪后,不定期刑判决逐渐在美国刑罚体制的判决政策和实践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直到1960年代中叶,这一地位几乎从未受到任何挑战。(11)因此,美国各州和联邦司法系统1970年实行的均为不定期刑判决。(12)在这种判决体制下,对一种罪行规定的法定刑期范围比较宽泛,法官可在这一范围内酌情确定刑期。在决定具体刑期、暂缓判决和判处缓刑上,法官几乎不受什么限制。犯人在服完最低刑期之后,假释委员会随时可以根据犯人在狱中的表现和有关规定,酌情裁定予以假释,使之在最高刑期前出狱。可以说,这种不定期刑判决体制的建立,是与建国以来一代又一代刑罚改革者促使罪犯改造自新的理念一脉相承的。 然而,刑罚改革的理想与实践之间总是存在距离,不定期刑判决也不例外。到1960年代,它开始受到来自左右两翼的抨击。左翼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在不定期刑判决体制下,监狱官员和假释委员会大权在握,在决定实际释放日期时,往往存在种族、性别和其他方面的偏见,没有做到一视同仁,使得少数族裔、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实际刑期被不公正地延长。因此,自由主义者主张实行刑期较短的定期刑判决。右翼的保守主义者则批评不定期刑判决过于宽容,使犯人过早出狱而危害社会。因此,他们主张实行刑期较长的定期刑判决。(13)在大力鼓吹“法律与秩序”的年代,这些不满和批评日益强烈,最终使美国的判决体制开始从不定期刑判决向定期刑判决转变。这一转变因州而异,并且受到了不同思想的影响。然而,由于美国的社会思潮和政治取向在1970年代已日益转向保守,因此,总体而言,判决体制的这一变化最终汇入了保守主义的大潮之中,变成了美国第三次刑罚改革高潮--“严厉革命”--的组成部分。联邦和很多州判决政策的变化,不仅使刑期变得较为固定,而且使判决变得更为严厉。至于美国历史上前两次刑罚改革让犯人改造自新的目标,则在这些政策变化中基本上被置之脑后。 为了从不定期刑走向定期刑,“严厉革命”主要是从两个途径入手:一是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判处的刑期具有确定性,实行强制判决、强制最低刑期判决、推定判决、量刑指南和“三振出局”等从严判决。二是限制假释委员会的酌情假释权,使犯人的实际服刑期具有确定性,采取定期刑立法,实行诚实判决。在这方面,首开先例的是纽约州。1973年,纽约州议会通过了当时全国最严厉的所谓洛克菲勒毒品法,规定对毒品罪实行强制判决,即要求法官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具体毒品罪行,判处依罪而定的一定刑期,不得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酌情处理。很多州随即争相仿效,对贩卖毒品、非法携带武器等刑事犯罪,规定了强制判决的刑期。有些州还实行了与强制判决略有区别的所谓强制最低刑期判决,即要求法官对法律规定的具体罪行一律处以所规定的最低刑期,但对最高刑期不做出硬性规定,可由法官自行决定。迄至2002年,美国各州都对某些罪行规定了强制判决,也都对一种以上的罪行规定了强制最低刑期判决。联邦政府司法援助局则获得授权,优先对通过了这类立法的州予以资金援助,以鼓励各州实行强制判决和强制最低刑期判决。在这个时期,联邦国会也针对很多刑事罪行,通过了一系列实行强制最低刑期判决的立法。(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