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是,当西欧国家在废除死刑上用国际人权来约束国家特权时,美国这个传统上对国家权力扩张更有防范之心的国家却没有这样做。原因何在?从齐姆林的著作可以发现,其实,在死刑观念上,美国也在淡化国家的权力,但不是走向国际化和人权化,而是走向私人化。事实上,自197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在保留死刑上强调的已不是保护公共安全的国家权力,而是死刑可以使受害者亲属在心理上得到宽慰,即让他们从极度痛苦中解脱出来,达到“释怀”(closure)的目的。(34)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美国最高法院维护被告权利的判决产生的反弹。1978年,在“洛基特诉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死刑审判中的被告有权就其生活的任何方面呈递对决定其生死有重要关系的证据。(35)针对这一有利于维护被告权利的判决,许多州作为起诉方,采取的抗衡办法是突出受害者亲属等有关人员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将“受害者影响报告”(victim impact statement)作为检察官向陪审团宣读的呈堂证据,在报告中详细介绍受害者的亲属、朋友因该案的发生所遭受的痛苦。与受害者有关的人员也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作证,陈述自己的亲身感受。所有这些报告和证词都是为了说明,这些与受害者有关的人员有权利通过死刑判决而就此“释怀”,重新开始他们的生活。这种做法的重大影响,不仅在于提高了起诉方要求判处死刑的成功率,更重要的是,它使审判变成了罪犯与直接或间接受到罪行之害的个人之间的对阵。简言之,在人们眼中,死刑审判已不再是罪犯与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之间的较量,而是私人之间的“地位竞争”,即被告的权利地位与受害者有关人员的权利地位之间的竞争。在这种死刑审判中,检察官看上去也不再像是政府的官方律师,而更像是受害者亲属等人的私人律师。(36)这就是1970年代以来死刑在美国人心目中的“去国家化”,其结果不是国际化和人权化,而是私人化。应该说,死刑在象征意义上的私人化,也许更为符合美国人强调个人自由而非政府权力的价值传统。在20世纪后期反对所谓“大政府”的保守主义时代,这显然是“严厉革命”在死刑取舍上造成的重大逆转得以在美国站稳脚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 “严厉革命”在保护被告、嫌犯和犯人权利上造成的重大逆转,则表现为不仅使战后美国权利革命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遭到重挫,而且使得与之紧密相连的监狱改革大潮成为历史。到20世纪结束时,曾经在帮助犯人维护自身权利上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渠道变得障碍重重,犯人就公民权利问题起诉监狱当局的案件数量一落千丈。曾经对监狱改革做出了重大贡献的联邦法院,则逐渐转向了所谓“司法服从”的轨道,即在涉及犯人权利和监狱改革的案件中,一般都服从监狱当局的判断,不再像过去那样依据有关宪法修正案对监狱当局侵犯犯人权利的做法提出挑战,也不再下令对各州监狱系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高涨推动了权利革命在美国的发展,黑人、妇女、同性恋者和其他少数族裔或弱势群体纷纷起而争取自己的权利。在这场权利革命之中,为被告、嫌犯和犯人争取权利的犯人权利运动,在1950年代到1980年代也形成风起云涌之势,试图以诉讼、立法、示威、罢工、暴动等形式,对被告、嫌犯和犯人的权利或者说法律地位进行重新定义。(37)该运动首战告捷的领域,涉及的是被告的基本权利。1961年,在“马普诉俄亥俄州案”的判决中,沃伦法院决定,将1914年确立的在联邦案件中适用的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州,即禁止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使用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手段取得的证据。(38)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又在“吉迪恩诉温赖特案”的判决中裁定,将宪法第6条修正案关于所有刑事被告有权得到律师辩护的规定适用于州。它还明确指出,每个被告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如果被指控犯罪的穷人在面对指控者时没有律师帮助他,那么这个高尚的理想就无法实现。”(39)在此之前,有些州虽然已建立了为穷人免费提供律师服务的公设辩护人制度,但直到1961年,只有25%的美国人可以得到公设辩护人的帮助,而50%的重罪被告在受审时没有律师。吉迪恩案判决后,县、市政府在1960年代纷纷加速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到1973年,全国人口的64%、都市人口的92%,均可以得到公设辩护人的服务。(40)此外,沃伦法院在1966年就“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做出了著名判决,要求警察在讯问嫌疑犯前,必须提醒他们根据宪法第5条修正案可保持沉默和求助律师,以免自证其罪,(41)从而形成了现今美国警察在逮捕嫌疑犯时,必须使用“米兰达警告”(the Miranda warning)的惯例。 除了被告和嫌犯的这些权利以外,监狱犯人权利的扩大则是与1960年代至1980年代中期的监狱改革紧密相连的。这是一场在犯人权利运动推动下由联邦法院主导的改革。在此之前,尽管也曾有不少刑法和刑事程序方面的改革,但监狱在押罪犯当时几乎没有什么权利可言。1865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禁止奴隶制和强制劳动时,就明确指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外”。1871年,弗吉尼亚最高法院在否定一名犯人享有自由人的权利时,更是直言不讳地称这些犯人为“州的奴隶”。(42)可以说,除了极少数例外,无论各州和地方监狱的官员以何种严酷、专横的手段对待犯人,法院基本上都不予干预。这就是所谓“袖手旁观”规则(the “hands-off” doctrine)。1956年,美国第7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在维持地区法院驳回犯人乔治·阿特伯里的民权诉讼案时,重申了这一规则:“美国政府不关心也没有权力控制或监管其成员州的惩罚机构的内部纪律”,“对监狱内犯人的待遇和纪律进行监督不是法院的功能”。(43)然而,20年以后,这种局面完全改观,监狱改革席卷全国。在联邦法院的命令之下,几乎所有州都在监狱改革和保护犯人权利方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1974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沃尔夫诉麦克唐奈案”做出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在判决书中,大法官拜伦·怀特针对犯人权利宣布:“尽管他的权利因为制度环境的需要和迫切要求可以被减少,但是犯人因犯罪而被监禁时,并没有被完全剥夺宪法对他的保护。在宪法和这个国家的犯人之间并没有落下一道铁幕。”(44) 事实上,在1956年阿特伯里案判决后,联邦法院的袖手旁观态度就开始逐渐松动。这不仅因为受到了监狱外民权运动的影响,而且因为监狱内犯人发起的诉讼愈来愈多。后者与黑人穆斯林运动采取的诉讼战略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督徒犯人在狱中可以拥有《圣经》,而黑人穆斯林犯人却无法得到《古兰经》,伊利诺伊州监狱在押的黑人穆斯林托马斯·库珀对此感到不满,因而就此提起了诉讼。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该判决。但是,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却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1871年民权法赋予了犯人以宪法保护的权利。(45)这就是说,联邦法院承认犯人有权就自己的基本权利和他们在狱中受到的待遇而起诉政府官员。因此,美国学者詹姆斯·雅各布斯认为,库珀案是“最高法院第一个现代犯人权利案件”。(46)他认为,“仅仅凭着打开能听取犯人不满的法院的大门,联邦法院就消灭了看守者的绝对权力和犯人与更大社会之间的隔绝。诉讼本身提高了犯人的觉悟,使他们政治化了。”(47)库珀案判决之后,犯人在联邦法院起诉的维权案件数量直线上升。1977年,仅各州监狱犯人在联邦地区法院就民权提起的诉讼,就达到7752起,1986年增加为20072起。(48)在库珀案判决后将近20年的时间里,联邦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维护、扩大了犯人的权利,重申犯人享有某种程度的宗教自由,而且不同信仰的犯人都应享有这种宗教自由。法院还将犯人根据宪法第1条修正案应享有的权利范围,扩大到了有权接收邮件和公开出版物,并禁止监狱将犯人依照种族分开来实行隔离监禁,规定在对犯人加以纪律惩处之前必须举行听证会。此外,联邦法院在判决中还进一步明确保证犯人有权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接触法律材料和为维护权利而诉诸法院。(49) 同样是从1960年代中期起,联邦法院在关注犯人权利之际,也越来越重视与犯人权利密切相关的监狱条件问题。1965-1969年,阿肯色州犯人在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把矛头逐渐集中到州监狱的总体状况,因为该州监狱系统在这段时期丑闻频传。相关调查报告披露了经常性的虐待、犯人食不果腹、肆无忌惮的暴力和普遍存在的腐败。州议会任命的委员会也建议大规模改组监狱系统。在这种形势之下,1970年,阿肯色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就“霍尔特诉萨维尔案”做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所谓“整体条件”(“totality of conditions”)判决,因为这个案子与过去涉及犯人的具体做法和权力滥用的案件不同,矛头所向是该州的整个监狱“系统本身”(“an attack on the system itself”)。法院发现,该州监狱在所谓“模范犯人”制度(the “trusty” system)下,用犯人管犯人带来了种种弊端,牢房里的凶杀、性攻击和斗殴屡见不鲜,对犯人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不仅如此,监狱内还缺乏使犯人改造自新的服务和设施,犯人得不到医疗和牙医服务,厨房不卫生,厕所和服装不够,床褥肮脏,腐败横行,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依然存在。尽管案件中某些具体指控并不一定能得到法律救济或者并不能上升到宪法高度,但是法院裁定:所有起诉者在阿肯色监狱所要面对的“整体情况致使监狱违宪”,故“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均可得到集体救济”,这等于宣告阿肯色州的整个监狱系统违反了宪法。于是,法院命令监狱系统消除违反宪法的监狱条件,并要求监狱将整改计划报法院审核,其实就是要监狱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全面改革。(50) 正是在1970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启动了“全国监狱计划”(the National Prison Project),在民权运动人士、律师、法学教授和私人基金会的支持下,就愈来愈多的关于监狱条件的案件展开了大规模的诉讼攻势。对此,联邦法院做出了积极回应,使美国监狱改革走向了高潮。霍尔特案判决后5年,联邦法院又相继宣布密西西比、俄克拉荷马、佛罗里达、路易斯安那和阿拉巴马5个州的监狱系统整个或部分违宪。又过了5年,另有28个行政区(这里的行政区指美国的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和维尔京群岛,下同)的监狱系统也遭到类似的判决。到20世纪结束时,在美国53个行政区中,48个行政区至少有一个监狱设施被联邦法院宣判为违宪。除此以外,州级以下的监狱也有不少被宣判违宪,还有一些监狱条件违宪的案件则是由州法院做出了判决。(51)可以说,由联邦法院主导的这场监狱改革声势十分浩大,美国的监狱鲜有不被触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