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秦汉时期的社会形态 秦汉时期存在着奴隶制度,但没有与之相应的古代自由人,即享有政治权利的国家公民。有些人将秦汉帝国比之于罗马帝国,从奴隶制度方面看确有相似之处,但罗马帝国是有数百万公民的,这和秦汉帝国就大不相同了。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不错,秦汉帝国也存在着自耕农和农民的分化问题,但这种自耕农是不是自由农民呢?曰:否。 秦汉时期的自耕农主要来自于战国时期的授田农民,而授田农民是在古代国家瓦解后出现的。中国古代社会中同样存在着相当于国家公民的自由人,即文献记载中屡见不鲜的国人。国人有时冠以国家名称,如周人、鲁人、齐人、郑人、等等,这犹如说古代希腊人、罗马人一样。之所以统称国人,就因为他们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当代国家就是由他们构成的。他们之所以称为国人,还因为古代国家指的是都城,国人就是聚居于都城及其四郊之人。不过,国人并不等于城里人,居于国中而不享有政治权利的工商是不属于国人范畴的。中国古代存在着国野对立,亡国灭族之人则居于野而称野人。由于亡国灭族,野人又称为甿隶之人。国家政治权利自然就和他们无缘了。从春秋到战国,一批又一批宗族相继灭亡了,绝大多数国家也相继灭亡了,最后只剩下七个大国和淮泗之上的十几个小国。这么多亡国灭族之人,当然有沦为奴隶的。但更多的则进入了野人的行列。如晋国的冀缺曾因其父犯罪而成为野人。晋国的范、中行氏在国内斗争失败后逃亡于齐,“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国语·晋语》九),大概也成为野人了。战国时期的授田农民,其前身就是这种亡国灭族而沦为甿隶的野人。不言而喻,他们是不可能享有政治权利的。事实上,到了战国时期,原来意义上的国人已不存在,特别是在那些大国里,无论城乡居民,都是专制君主的臣民了。原来在国人中也要授田的,这种授田的国人类似于古罗马的自由农民,到战国时期也不存在了。因为,即使他们不降为野人,也没有政治权利了。 关于中国古代国人的分化解体问题,当另为专文。这里还是谈战国时期的授田农民问题。如上所说,这种授田农民是从古代的野人衍化过来的,而野人乃甿隶之人。从最初的授田制,我们不难看出这种渊源关系。现在已发现的最早的材料是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孙子兵法·吴问》。其中提到晋国六卿:范、中行氏、智氏、韩氏、魏氏、赵氏的制田法。归结起来,有如下两点:一是亩积均有所扩大,从百步为亩扩大到120步、160步、180步、200步、240步。不等。这大概是由于使用铁器牛耕的结果。二是剥削方式有所改变,除赵氏外均以“伍税之”。所谓伍税之,即什税其五。这证实了我此前的判断,原来周代对野人实行的藉田制并不是九一而助或什一之税,而是以十夫为单位耕种自食田千亩,另外为王公贵族耕种藉田千亩。藉田就是王公贵族的大田或甫田,也可称为公田。其剥削量为50%,剥削率为 100%。现在从劳役剥削改为实物剥削,以一夫为单位计算,剥削量和剥削率均无变化。只是由于亩积大小之不同。故《吴问》将晋国六卿灭亡的次序安排为:1.范、中行氏,2.智氏,3.韩氏,4.魏氏,5.赵氏。这是由于亩积越大,授田农民的私人所得就相应的增多。固然,对他们的剥削量也增多了,但这二者是成比例的。这种剥削方式类似于农奴制,但它是古典农奴制,属于奴隶制的范畴。在古代罗马,也存在有这种授产奴隶。不管怎么说,这种授田农民总不是自由农民吧! 《吴问》中所说赵氏的亩积最大,为240步,但“公无税焉”,令人不解。难道有这样为农民谋利益的好政府吗?这可能是自由农民了吧!但看了同墓所出竹书田法之后,真象大白。原来有这样一种授田农民,政府对他们的粮食产量、禽畜数量以至种几棵树,都作了规定。除农民食用之外,一律为公家储存起来,而食用也是有标准的。如果农民的粮食产量、畜禽、树木等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就要受到不同的惩处。特别是粮食产量,一次达不到规定标准,就罚为公人1岁;再次达不到标准,则罚为公人2岁;三次达不到标准者,罚为公人终身。所谓“公人”, 即官府奴隶之别名。可见,“公无税焉”的授田农民是更接近于奴隶的。他们的劳动产品,除食用之外全部归公了。 进入战国,授田农民的生产活动,仍然是不自由的。如魏国设有农官,农官在春天宣布农法,规定耕作标准和产量;下等田能收到上等田的产量者则予以奖励,上等田只收到下等田的产量者则加以惩则(《七国考》魏《田赋》)。如何奖惩,不得而知。照秦国的办法是:“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云梦出土秦简中有这样一条律令,农民在田间劳动时饮酒,是要受惩罚的。这种不自由的劳动,仍可归入强制劳动的范畴。 当然,授田农民的田税负担减少了,一般的为什税其一。从伍税之到什税一,减少的幅度是相当大的。这可能与亩产量的增加有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其他方面的税收增多了。除粮食税外,农民还要交纳柴草,合起来可称为粮草税。还有布帛之征,交纳葛麻布和丝帛;刀布之敛,交纳货币,这大概是户税或人头税;力役之征,服徭役和兵役。更有甚者,食盐铁器也要抽税。这些税收再加以临时赋敛,加征加派,剥削量就相当可观了。董仲舒说秦朝对农民“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不是毫无根据的。所以,我们说战国时期的授田农民是课役农民而非自由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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