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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秦汉奴隶制度谈古史分期问题(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田昌五 参加讨论

从《管子·乘马》和银雀山汉墓出土竹书中之《田法》来看,山林川泽是按良田百亩的标准进行折合的,折合率从五而当一到百而当一以至二百当一不等。折合计算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军赋和税收,所以《乘马》在折合计算后紧接着说:“方六里,一乘之地也;方一里,九夫之田也”。这就为那些经营产业的商人提供了生产的场所和优厚的利益。因为,无论是用授田法或是租赁法,五而当一者,五顷地面才出一顷之税;十而当一、百而当一者,依此类推。那些大盐铁商、牧主以及经营其他产业的商人由此很快地就冒出来了。既然要生产,就得有劳动者,而劳动者是载入国家户籍的。他们可以雇佣这些劳动者,但不能加以占有,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而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就需要有固定的劳动力。这就只得买奴婢了,因为奴婢是作为主人的资产登记上报而不载入国家户籍的,由主人向政府交资税就行了。不过,无论哪一类商人,都是不经营农业生产的。其原因,一是农业获利不多,“耕田之利十倍”,很不合算;二是土地国有,政府只向农民授田。所以,商人只能收买农民的农副产品,把农民变得有名无实,而自己则“有其实而无其名”。白圭就是这种商人的典型代表。认为战国时有商人经营的奴隶制农业,是缺乏根据的。
    但是,好景不常。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他们不是被发配到南越,就是成为“迁虏”而遭掠夺。私人工商业进入低谷,象赵之卓氏只好“独夫妻推辇”而行,前往迁地蜀之临邛了。
    严格说来,战国时期的私人商业并不象有些人描绘的那样发达,富商巨贾也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一是各国都有规模不等的官营工商业。如齐国田氏在市场上出售的渔盐、木材以及贳贷,都是官营性质的。只是在官营商品经济的生产中使用的不一定全是奴婢罢了。二是各国对山林川泽的开放,是有很大限度的。这从临沂出土竹书《田法》的规定可以得到证明。原因很简单,官营则利归国家,私营则官府所得不过是少得可怜的租税而已。何况,全面开放山林川泽,流民蜂涌而至,还会闹出乱子来。三是授田农民所提供的剩余产品,是极其微少的。所以,一些和农民进行贸易的商人常常利用岁之丰欠和冬夏季节的产品价格差,囤积居奇,倒买倒卖,也就不奇怪了。如前所说,凭官府奴隶制经济是不能将战国时期划入奴隶社会的,凭这点私人工商奴隶制经济恐怕就更难办到了。何况秦统一后,连这点私人工商奴隶制经济也衰落了呢!
    私人工商奴隶制经济真正兴盛起来是在汉初的七八十年间,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也只是昙花一现。这期间私人奴隶制经济兴起的主要原因是:1.经过秦末农民起义和楚汉战争,秦朝的官府奴隶制经济体系土崩瓦解,商人乘机而起;2.政府放宽了对山林川泽的禁令,实行租赁经营;3.土地私有,农民有更大的劳动积极性,加以宽徭薄赋,在战争中频于破产的小农经济很快复苏过来。“非遇水旱之急,则民人给家足”。农民有更多的产品可供交换,为私人工商业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和气候。4.政府放松了对工商业的垄断和对私商的限制,甚至对私自铸钱都不大过问了。而政府之所以这样作,在于“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汉书·食货志》)。在这样一些条件下,一批可与“封君比入”的“素封”之家相继涌现出来,其中不乏工商奴隶主。他们不仅使用奴隶经营商业和商品生产,而且购买土地和奴隶经营农业。如果说战国时期还没有确切的材料可以说明商人经营奴隶制农业经济的话,到武帝之初,这一点已经不庸置疑了。但商人这样兼并农人也就和封建政权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农民经济是封建统治的基础。封建政府是不会允许商人如此兼并农人的。
    西汉初年并没有完全取消对商人的限制。“孝惠、高后时,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为官吏”,这算是最宽大的了。所以,商人在法律上始终是贱民。到武帝时,由于商人兼并农人的问题日趋严重,而他们资累巨万又“不佐国家之急”,政府遂颁布算缗告缗令,同时令“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结果“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而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史记·货殖列传》)。这是对私人工商奴隶主在经济上的一次莫大的打击。接着,汉武帝又实行七科谪,把现有市籍的商人和故有市籍者以及父母有市籍、甚至祖父母有市籍的人全都抓起来、发配充军,在政治上又对商人及其子孙进行了沉重的打击。此后,由于政府垄断盐铁生产和商业,大商人仅在西汉末冒过一点头,就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了。
    象这样寿命短暂而又不断遭到封建政府限制和打击的工商奴隶制,能不能据以定为奴隶社会呢?恐怕是有些困难的。有些人把秦汉帝国和罗马帝国相比拟。请问:罗马帝国限制并打击奴隶主吗?罗马帝国的奴隶主在政治身分上是贱人吗?罗马帝国的奴隶制经济寿命会如此短暂而不稳吗?
    最后再谈一下限田限奴婢的问题。如前所说,商鞅的“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是按照封建军功等级来定的。西汉末年的限田限奴婢又如何呢?且看原文:“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后,遂寝不行。”(《汉书·食货志》)这里所说的诸侯王、列侯、公主、关内侯、吏民,倒底是奴隶主还是封建王侯和地主呢!恐怕稍有一点历史常识的人,都会说是后者而非前者。所谓诸侯王“得名田国中”,就是只能在他们的封国中购置田产,列侯也可以这样作。如所周知,诸侯王是食其封国之租税的,在自己的封国内置买田地可以多收一些田租,但租税之入就少了;如果列侯也在诸侯王的封国中买田产,则收入归列侯所有,他们的租税收入就更少了。而诸侯王多不就国,他们虽可有奴婢200人, 又怎能在其远离长安的封国中的私置田地上组织奴隶生产呢?所以,这里的奴婢应是他们的仆役,和土地是没有多大关系的,不能望文生义把二者结合起来。从列侯到吏民,名田不得超过30顷,而其奴婢则分别限定为200人、100人和30人,恐怕我们也不好将二者人为地拼凑在一起。要不,田产和奴婢就不要分别限定了。实际上,这是针对着自文景之后“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无限”(《汉书·食货志》)而发的,不涉及什么奴隶制田庄的问题。
    当然,这项建议并没有被采纳实行,但实际情况又如何呢?以大司马董贤为例,因为他位极隆贵,他的“苍头庐儿,皆用致富”。这些苍头庐儿无疑是董贤的奴隶,但他们是因为董贤隆贵而致富的,不是为董贤管理奴隶制田庄或从事奴隶劳动而致富的。所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也找不到多少过硬的材料,足以说明从王侯公卿到豪富吏民都是经营奴隶制田庄的奴隶主。相反,规占良田,役使贫民的材料,倒是不少见的。
    说实在的,在农业中的个体劳动出现之后,再要组织奴隶制的大田庄,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即使是封建庄园中的奴隶,甚至个别奴隶制田庄,奴隶劳动也是分散进行的。刘秀的外祖父樊重“课役僮隶,各得其宜”,就是采取的这种劳动方式。这种在大田庄中从事小生产的奴隶,是不会安于自己的奴隶地位的。他们总要想方设法取得自己劳动产品的余额,而其主人为了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也不得不允许他们取得自己劳动产品的余额。这样,他们就会成为佃耕奴隶。所以,伴随着封建庄园的形成而出现了所谓“僮客”或“奴客”。结果,封建庄园中的奴隶制经济成分就改变了性质,表面上是奴隶制经济,实质上已是封建经济了。而且作为一种历史潮流,终于发展为“免奴为客”,连奴隶制的外衣也脱掉了。
    综上所述,秦汉社会中确实存在奴隶制度,而且在东汉之前还有买卖奴婢的市场,但这种奴隶制是封建社会中的奴隶制,其最后的归宿是转为封建制。凭着自己的主体认识,不加分析地把各种奴隶制的材料凑合起来,用空张虚薄的方法改变秦汉社会的性质,尽管可以热闹一阵子,终归是要破灭的。主观和客观要一致,历史和逻辑要统一。不顾客观的历史进程,凭主体认识扩张出来的历史,是不会成功的。说到这里,文尽而止。一家之言,难免不妥,敬祈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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