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力役之征可以看出,这种课役农民是从野人转化而来的。古代对野人“藉而不税”,但必须服各种劳役,其中包括军事劳役。战国以至秦汉的农民亦然。所以,徭役和兵役是不分的,服徭役的农民也称为卒,屯戍也是徭役。这说明,古代社会中,当兵是一种权利,现在也成为一种封建义务了。 农民的居处活动也是不自由的。商鞅在秦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史记·商君列传》),这是大家所熟知的。云梦出土秦简中的一些律条,证明秦朝确有不少“收孥连坐律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情况。如《管子·立政》谈到,里闾要“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所谓复无时,用现在的话说,就是随时向上报告,不得有误。受到如此监视的农民,恐怕很难说是自由的。 战国时期的授田农民不是自由人,可以定论。此外还有一些从农民中涌现出来的享有特权的人,他们是不是自由人呢?也不是。拿秦国的军功爵来说,取得一级爵而为公士的人,按规定“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益除庶子一人”。庶子又是什么人呢?“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商君书·徕民》)。他们是从无爵的农民来的。依此递增,至第五级爵五大夫可以乞五人为庶子。所以荀子说:“秦人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荀子·议兵》)这就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无爵的农民凭什么要为人当庶子呢,显然因为他们是国家课役农民,政府把他们应承担的课役转给有爵者了;二是那些有爵之人的身分,他们因有庶子服役只能是军功地主,他们这种权利也只能是封建特权。秦国如此,象魏之武卒,按规定进行考试,“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就更不用说了。而且,按秦律规定,五大夫以下的四级爵位拥有者是归入编户的,他们照样不能摆脱收孥连坐的律令。古代世界哪里能找到这样的自由人呢? 军功爵共二十级。秦人自一级至五级爵可乞庶子,再上就是食税食邑了。因此,“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汉书·食货志》)。汉因秦制而有所变化,自一级至四级者,复其身及户,类似于魏之武卒;五大夫以上,皆令食邑。这是刘邦在其十二年诏令中讲的。前些年在湖北江陵凤凰山发掘一座汉墓,从墓主口含的印章知其为五大夫遂。在墓主的遣策上记载着男女奴隶各4人。有些人就此大作文章,说他是一位奴隶主。其实,他是一位最下等的封君。因为,在遣策上还记载着当地的民户、垦田、田租和人丁税的数字。口赋算赋中包含着献赋钱63文,献赋是要上交国家的。这就是说,除献赋外,其余的田租口赋全部归其所有了,否则遣策上是不会记载这些数字的。至于奴隶,不管是指奴隶俑还是实有其事;如实有其事,不管其是否参加生产劳动,这位五大夫遂的收入主要地还是来自他的封邑,其他方面的收入只是一种补充,则是可以肯定的。按照司马迁的说法,食邑千户的封君每年的收入可达20万,这位五大夫遂的食邑户数少得可怜,所以他生前谈不上阔气,死后还穿着打补丁的袜子。封君而有奴隶,这是毫不足怪的。其著者如吕不韦,“家僮万人”;奴隶从事劳动,就更不稀奇了。如汉代张安世,“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由于他善于理财,所以比大将军霍光还富裕。但他们的财源主要的还是封邑的收入而非来自奴隶劳动。张安世食邑万户,每年可收入200万。吕不韦“食河南洛阳十万户”,每年的收入就是2000万了。吕不韦的“家僮万人”是否都参加劳动,不得而知。张安世的奴隶劳动收入在他的总收入中恐怕也只是一个零头。这种情况始于商鞅变法,“明尊卑爵秩等级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这两条是彼此一致的,不能割裂开来。就以商鞅本人来看,他是否有奴隶,虽无藉可稽,但按照规定,他肯定是有奴隶的。如此说来,他是不是奴隶主呢?当然不是。因为他最后“食商,於十六邑”,故谓之商君。商君者,“商,於十六邑”之封君也。 这里回过头来再谈秦汉农民问题。过去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战国时期的土地已经私有化了。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说明战国时期的土地总的来说仍然是国有的。授田制是对国有土地的分配制度,因而授田农民是国家课役农民,国家将他们承担的课役部分地授予那些贵族、官僚和军功地主,从而形成了封建地主阶级。这样说并不排除有后世那种农民和地主,但他们为数是不多的。秦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宣告了授田制的结束。经过秦末农民起义,土地私有化了,这才出现了象后世那样的小自耕农。这种小农较之此前的课役农民来,其社会地位有明显的改善。如刘邦时将什税一改为十五税一,到文景时再改为三十税一,有些年头甚至免除赋税。服税年龄也一再提高,到景帝时提到23岁开始服役。文帝时“尽除收孥连坐律令”(《史记·文帝本纪》),农民也自由多了。这种自有其土地的小农是不是自由农民呢?也不是。他们是按户籍编制的“编户齐民”,国家仍然是要按户籍向他们收取田租口赋并征发徭役兵役的。免除赋役只是例外的现象。当然,较之奴隶和刑徒来说,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但古代的自由农民指的是政治上的自由,而不是或不仅是人身的自由。这种编户齐民缺乏的正是政治自由,所以不能称他们为自由农民。有些人将政治自由和人身自由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 还应指出,免除赋役对这种小农来说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因为,随着土地私有化而来的是土地买卖和兼并,农民由于种种原因会失去自己的土地。在贫穷破产之后,他们或沦为奴婢,或为人佣工,而更多的则是成为宗教豪强的依附佃农。这种依附佃农要向地主交50%的地租,即见税什五,又回到《孙子兵法·吴问》所说的“伍税之”去了。所区别只是:“伍税之”说的是官家,见税什伍是对豪强而言的。但汉代人并没有这样明确的概念,他们往往将租税混同,说汉初的赋税名义上是三十税一,实际上是什税五也。因此还有这样的说法,汉初的减免田租“适足以恣富强”。这帮宗族豪强兼并土地、役使贫民的结果是形成封建庄园经济。有些人因为这种封建庄园中有奴婢而断言其为奴隶制庄园,是错误的。举一个最近的例子来说,西藏在民主改革前存在的封建农奴庄园中也有奴隶名郎生者,甚至还有极个别的由郎生构成的庄园,我们能不能据此说那时的西藏不是封建农奴制社会而是奴隶制社会呢? 封建制和奴隶制这两种剥削制度,不是绝对不相容的。秦汉虽然存在着奴隶制度,但就整个社会形态而言应属于封建社会,这个时期的奴隶制是封建社会中的奴隶制。中国的封建社会始于战国,其标志是各国变法。秦汉的社会制度始于商鞅变法,故我取商鞅变法作为古史分期的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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