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崔述还有一些文章,一方面辨伪,一方面求真, 其中以《王政三大典考》为最重要。其中包括一、《三代正朔通考》、二、《经传?{祀通考》,三、《三代经界通考》,兹述其大意如次。 甲、三代正朔指相传的说法:夏代建寅(即以建寅之月为岁首,亦即后世通用之夏历),殷代建丑(即以夏历的十二月为岁首)、周代建子(即以含有冬至之月,亦即夏历的十一月为岁首)。本篇即就《春秋》一书讨论三正问题。《春秋》开篇即书“春王正月”。这四个字引出许多辨论,长时期不得解决。我国在《春秋》以前的古书从来不记四时,凡有记时的都是春秋时期以后的论著。这句话里的“春”指哪些月?正月指哪个月?《左传》说:“春王周正月”,加一个“周”字,表示这是周王的正月,不是夏历的正月,意即以建子月为正月,这问题比较容易理解。但“春”字如何解释?崔述在此篇里举出三种有代表性的说法:一是宋程颐的说法,“以夏时冠周月”,照这个说法,《春秋》应当书“冬王正月”,因按夏时,十一月正在冬天。二是宋胡安国的说法,时月都不改,只改岁首,照此说法,应当书“冬王十一月”,即以十一月为岁首。三是宋家铉翁的说法,时月均不改,岁首亦不改,照此说法,应当如今所书“春王正月”。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分歧,原因在于儒者迷信《春秋》是孔子作的,而孔子又主张“行夏之时”,所以《春秋》应当用夏时,而以十一月为正月,是孔子所改。其实《春秋》的书名和时月都是根据鲁史旧文,与孔子无关。纷纷之论都可以说是庸人自扰。崔述说:“周果名为十有一月,孔子必不书正月;孔子既书正月,周必不名之为十有一月也。”又说:“且使周果不改月,而但以子(贤按:“子”下应脱“月”字)为岁首,则是正月固与夏同,但岁首异耳;周之正月固是,但岁首非耳。孔子果欲行夏正时,将改其同且是者乎?将改其异且非者乎?必将改其异且非者也。今也岁首之异且非者不改,而反改正月之同且是者,以此为行夏之时,圣人不应颠倒错乱如此也。”以上的话说明孔子作《春秋》,与其行夏之时的理想无关,程、胡二人之错误即在于此。至于家氏认为周代仍用夏正,其谬显然,崔述举出许多例证驳之甚是,今不细述。 古人以三正代表三代的正朔,其说不合事实,今人则根本否认三正之存在,亦未免矫枉过正。实则三正乃三个不同地方或不同民族所使的正朔,可同时存在,今重读崔氏书,乃知此说早已为他发明。他说“古之时,三正虽迭建于帝廷,亦并行于侯国,犹诸侯上奉天子之元年,而又自以其即位之年纪元于其国也。盖诸侯之历,其先皆有所授,行之既久,其民安焉……故商之建丑,周之建子,非改历也;汤以前本建丑,而文武以前本建子也……晋封于夏故墟,民习于夏正者久,故其历仍用夏正……余以推之传文,不但正月不同,即置闰亦互异。如王子朝之乱,卫侯辄之奔,经传之文皆差一月。乃知列国皆自用其历,固不得以唐宋郡县之法而概商周封建之时也。”这真是通人之论,解开了三正论之谜。 乙、《经传?{祀通考》目的在于从经传中讲褅祭的异同变化寻出褅的意义。孔子既然承认不知褅礼(《论语·八佾》),后人想弄清楚它的意义恐怕是不可能,但经过崔述的整理排比,我们可以理解,褅礼的对象可以是天子或诸侯的祖先、或某公,或上帝(天)?,或始祖所自出的感生帝等等,祭礼也不一样。此文特别对于郑玄的祭感生帝之说大加抨击,其次是对王肃、赵匡等以人王代感生帝的说法也深致不满。他说:“按太微五帝之说本出《春秋纬》,谓黑帝为契所自出,苍帝为稷所自出。后汉最重谶纬,是以郑氏信之,而以?{为郊天,以所自出为天之五帝,由是不得不以祖为始祖耳。此说至为荒唐,而以褅为郊尤属乖谬。”按殷人始祖母简狄吞玄鸟之卵而生契,周人始祖母姜嫄履大人迹而生弃,此本母系氏族社会知母不知父所产生的神话。古人以为无父而生,不可理解?,于是伪造简狄、姜嫄皆帝喾之妃的故事,于是商、周二族同变为黄帝之后。自纬书出又造出感生帝之说:以为“始祖之所自出”,其荒谬更甚。” 丙、《三代经界通考》是考证三代,特别是周代的租税制度的文章,这篇文章也是很不好作的,原因是文献材料太少,地下出土材料也很难说明问题。文献材料中《周礼·地官》载师职里有一点,但它的写作时代太晚,而所说的税法又在古藉中得不到一点印证,所以不能利用,唯一可用的只有孟子所说的“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崔述也是从孟子的话讲起的,但他否认夏代每家五十亩,殷代七十亩,周代百亩的土地制度,因为这样做,扰民太甚,那么唯一可信的是贡、助、彻三种不同的税制。如果我们承认三代已进入阶级社会,建立了国家,那么不论采用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必然有一定的租税制度来供养当时的统治阶级,这是不成问题的。因此我们只能承认,贡、助、彻是古代祖税制度的三个阶段。贡的问题比较简单,孟子引龙子的话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岁乐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就是说,不管是丰年还是凶年,农民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粮,所以龙子说:“治地……莫不善于贡”。麻烦的是助与彻,崔述的文章也是讨论助与彻的问题。不幸的是孟子对于助与彻未讲清楚,他说:“彻者彻也,助者藉也。”既然说“周人百亩而彻”,又引《诗》“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这样一来,什么是助,什么是彻,简直说不清楚了。崔述这篇文章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的。他说:“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贤按:沟指“十夫有沟”,朱子在《孟子集注》中据《周礼》而说的)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是故无公田,无私田。助也者民各自耕所受之田而食其粟,而别为上耕其田以代税者也。是故有公田,有私田。彻自彻,助自助,判然不能相兼;……税其田之谓贡;不税其田而藉其力以耕之之谓助;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此贡、助、彻之法也。”崔述给贡、助、彻下了定义,特别对助、彻的区别说的是非常明白,这主要是针对朱子的《孟子集注》中的注而说的。他还提出另一个观点,即三代王畿之内行某法,诸侯之国可能行另一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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