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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华工在南非(1904-1910)(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桑艳东 参加讨论

要巩固英国对两个布尔共和国的统治,就要恢复德兰士瓦的繁荣,就要恢复和扩大兰德金矿的生产,而要做到此点,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补充劳动力。那么,为什么选中了中国劳工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招募非洲劳工有困难。兰德矿区劳动条件恶劣,死亡率高:据估计,到兰德矿区去的每100个黑人中,只有66人出来,而且大多数患了坏血病。[18]这样非洲人民认为去当矿工等于送死,因而不愿到矿区去。另外,生活在部族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土著居民也不愿到矿区去当牛马,而布尔人在英布战争后对英国持敌视态度,矿主也不愿立即雇佣他们;
    第二,兰德矿主也曾招用白种劳工来弥补劳动力的不足。但白人工资高,平均比黑人工资高4倍,而契约华工工资则不到1先令。[19]况且,白人劳工组织的工会如在矿区发展起来会构成对矿主的威胁;
    第三,兰德矿主曾企图招用印度劳工,早在1895年南非纳塔尔地区已用印度契约工当农业工人,但他们在契约期满后从事农、工、商的活动,与白人竞争激烈,使兰德矿主不愿再雇佣印度劳工。
    廉价劳动力是南非一切计划的基础,中国廉价劳动力终于成为兰德矿主猎取的对象。
    二、中英两国政府关于华工的政策
    在迁出地有迁移“推力”,在迁入地有迁移“拉力”,也就具备了迁移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其实现则取决于迁移过程的中间环节是否畅通。而中间环节的畅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英两国政府对契约华工出国所作的政策决定的。
    1.清政府被迫驰禁。在1840年以前,中国人口外迁过程的中间环节并不畅通,障碍来自于中国朝廷所实行的“海禁政策”。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政府始终对海外华人实行禁令和不保护政策。在这段历史时期中,海外华人的数量是微不足道的,政府与大部分百姓都把他们看作“弃民”或“叛逆”。鸦片贸易盛行后,国人更视其为“汉奸”而憎恶之,因此中国人不会轻易移居海外。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轰开了中国的大门,清政府已无法再闭关自守,用于闭关的“海禁”也就自然松弛下来。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不仅是英国殖民者输入鸦片的重要关口,也成为中国人外迁的出口。清政府明令废除海禁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1860年签订的《北京条约》中,清政府承认“准许中国人赴英法殖民地或外洋别地做工”[20],使此前以掠夺中国劳动力为内容的“苦力贸易”合法化。
    1866年,清政府迫于无奈又与英法签订了招工章程条约二十二款,即《续定招工章程条约》,允许英法殖民者在中国任意招募劳工。
    2.英国议会通过苛刻的招工法令。南非殖民当局方面,1903年以前没有明确的招募华工法案。1888年以来,即在德兰士瓦发现金矿两年后,非洲的华人移民中出现了一股由毛里求斯秘密迁往德兰士瓦的浪潮,其中大部分是劳工。他们有的是由毛里求斯直接前往德兰士瓦,有的是取道开普敦与东伦敦,为的是在南非出现的“淘金热”中实现各自的发财梦。在这段时期以内,英国政府一直对移居南非的亚洲人实行限制政策,制订的相关法案多有法律歧视的性质,损害了所有生活在南非的印度人和中国人的自由。[21]
    为了刺激主要依赖开发金矿的德兰士瓦经济,为了挽救兰德危机,1903年2月14日,兰德劳工协会派罗斯·史金纳(H·Ross Skinner)和赫伯特·诺伊斯(Herbert Noyes)前往美国、加拿大、日本、马来亚和香港等地调查获得华工的可能性、条件以及是否适合矿区工作。史金纳于同年9月提出招收华工的报告,认为在中国可以找到合适的劳工。德兰士瓦立法会根据这个报告制定了“输入劳工法令”,并于1904年1月经南非议会通过,送英国政府审议。
    由于居留南非的印度人在经济上对当地白人产生威胁,导致南非社会反亚情绪高涨,南非白人社会对引入黄种人一直心存疑惧。史金纳的报告一发表,便在南非和英国社会中引起一片哗然。兰德的白种人集会示威,强烈反对输入华工的方案。因为他们“害怕工资降低和劳动竞争,害怕中国劳工不会把钱花在当地,害怕限制和遣返华工的政策会有所松弛,害怕不和口味的异国风俗,害怕他们所未知的一切”;[22]伦敦的公民在人道主义原则的号召下,也聚众向市政府请愿,反对中国劳工在“奴隶制”的条件下被引入南非。1903年至1904年初,招用华工问题成为英国和南非政治争论的中心,以英国驻南非高级官员兼总督密尔纳(Lord Milner)为代表的兰德矿主和英国官员坚决主张招用华工,以博萨(Botha)将军为代表的南非布尔农业主则不愿华工到来,以免产生“种族纠纷”。白人劳工和商人也坚决反对输入华工与他们竞争。[23]
    英国议会在1904年2-3月对输入华工问题进行了三次辩论。尽管英国社会舆论反对,招雇契约华工法案还是照样通过,并对华工订立更苛刻的条例。坎贝尔称这个法案是“把做工契的变成实行奴隶劳动”。[24]契约可以不经工人同意转卖出售,工作日最长时限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最低限额没有指明,工人也没有在地方官面前反驳雇主的权利。该法案于1904年5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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