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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陈锋 参加讨论

无疑,经过顺治八年的奏销整顿,各项钱粮收支的年终奏销,奏销册的管、收、除、在“四柱”格式,以及对奏销册的核查磨算等,已经初步形成制度。并且,在各省及各项钱粮奏销的基础上,户部也有了对全国出入总数的总奏销(注:据记载,在顺治十一年,户部首次有了对全国岁入岁出的总奏报。户部奏称:“国家所赖者赋税,官兵所倚者俸饷,关系匪轻。今约计北直、山东、山西、河南、浙江、江南、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广东十一省,原额地丁银三千一百六十四万五千六百六十六两有奇,内除荒亡蠲免银六百三十九万四千两零,地方存留银八百三十七万一千六百九十六两零,起解各部寺银二百七万六千八十六两零,该臣部下银一千四百八十万三千八百八十四两零,内拨给十一年分各省镇兵饷一千一百五十一万八千四百两零,应解臣部银三百二十八万五千四百五十两零;又应找拨陕西、广东、湖广等处兵饷银一百八十万两,又王公、文武满汉官兵俸饷银一百九万一千一百两零,计不敷银四十一万五千六百两零……”见《清世祖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癸未,又按:顺治“十四年,设巡视官察核光禄寺钱粮,并饬户工两部岁终会计,勿使入不敷出”。见《清朝文献通考》卷41《国用三》。),载在《清世祖实录》以及《清圣祖实录》、《清世宗实录》中的历年全国地丁钱粮总额(注:参见陈振汉等编《清实录经济史资料》第3分册上《顺治朝历年地丁钱粮统计表》、《康熙朝历年地丁钱粮统计表》、《雍正朝历年地丁钱粮统计表》,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也是从顺治八年开始,这正与奏销的整顿与上轨相吻合。
    当然,任何政策的出台,在初始阶段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任何制度的确立,也有逐步完善的过程。顺治八年钱粮奏销的上轨,并不意味着所有奏销都循例进行(注:如顺治十六年云南新复后,“滇省废弛日久,钱粮概多混淆,田地荒芜,户口残缺,十六年分各州县经征米谷,有兵马驻镇动支者,有起运接济者,又有存留未尽者。至若所征银两,有起解司库者,有就近在彼买办粮料支放者。且《赋役全书》于十二月中旬始到,转发各属远近不等,必数月方能传遍,一时难以清楚”,难以造册奏销。见钞档《地丁题本·云南(二)》,顺治十七年二月林天擎揭帖。),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还有对相关事项的进一步规定。就有关事项的进一步规定来看,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奏销时限的规定。上述有关钱粮的奏销仅仅概称“岁终会计”(即年终奏销),至于何时造册进呈,则未加限制。各省如果没有一定的奏销时间规范,造册奏销难免迟延或参差不齐,势必影响到户部的总奏销。于是,顺治九年(1652年)议准:“直省销算钱粮,逐款备造支解完欠清册,户部据以查核。近畿各省限二月终,远省限三月终到部,逾限者参处。”这是有关奏销时限的首次规定。但这一规定仅以“近畿”和“远省”相区分,还较为笼统。因此,顺治十二年又议准:“奏销本年钱粮报部定限,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限次年二月终;江南、浙江、江西、湖广限三月中;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限三月终。”由于两广离京遥远,奏销册籍难以按时到部,顺治十六年又议准:“广东、广西改限五月终奏销。”云贵收复后,顺治十八年(1661年),首先规定了贵州的奏销时限:“贵州钱粮限六月中造册奏报。”(注:均见《古今图书集成》卷134《食货典·赋役部》。)康熙三年(1664年),又规定了云南的奏销时限:“云南奏销钱粮限六月中报部。”(注:《古今图书集成》卷135《食货典·赋役部》。)至此,各省的钱粮奏销都有了各自的时限规范(注:后来,由于钱粮征解的迟延,奏销时限又有所延缓,如雍正七年议准:“地丁钱粮奏销定例,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令四月到部;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广令五月到部;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令六月到部。”钱粮征解奏销的迟延,必然影响到钱粮支出的安排,因而又要求各省在正式奏销前,“先造草册一本”。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7《户部·田赋·奏销》。又,与地丁钱粮奏销时限的限定与更改相一致,也有对“兵马钱粮奏销册籍到部定限”的规定。参见拙著《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161页。)。如果奏销违限,则予以处罚,并有相应的处罚则例出台。
    第二,奏销格式的重申。应该说,我国传统的财政制度相对成熟,奏销册的“四柱”格式创立及沿袭,有比较长的历史过程(注:据郭道扬的研究,唐代前期所用会计结算法,基本上还是“三柱”法,唐代中期出现“四柱结算法”的名目,已经有了由“三柱结算法”向“四柱结算法”过渡的迹象。至宋代,“四柱结算法”已得到普遍运用,而且名目划一,简明扼要,趋于完善。在宋哲宗时期,四柱名目又发生变化,“元管”改作“旧管”,“已支”改作“开除”,“见在”改作“实在”。这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四柱册名目与样式便被固定下来,为明清所沿用。见《中国会计史稿》上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316、396页。在述及清代时,郭道扬概称:“在清代的官厅会计核算中,四桩法的运用较之明代进一步普及。账簿、名籍、鱼鳞册、黄册、奏销册、《赋役全书》,以及《会计录》等无一不取用四柱式。”同前书下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173页。)。如上所述,在崇德三年(1638年)及顺治八年(1651年)的奏销要求中,已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四柱格式规定。但征诸现存档案,可以知晓,这种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如山西省顺治八年的地丁钱粮奏销册,分为原额、存留、起运、续报、续完、未完等项(注:钞铛《地丁题本·山西(二)》,顺治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车克题本。)。顺治十六年的地丁钱粮奏销册,分为原额、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等项(注:钞铛《地丁题本·山西(二)》,顺治十七年二月白如梅题本。)。又如同年的山东省兵马钱粮奏销册,分为旧管、新收、拨兑、开除、实在等项(注:档案,顺治十七年二月三十日许文秀呈《奏销十六年兵马钱粮文册》。)。再如两淮盐区顺治十年的盐课奏销册,在“正项钱粮”、“杂项钱粮”、“部议十四款”等款目类别中,分为额征、征解、未完、带征、实征等项(注:档案,顺治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梁凤鸣呈《顺治十年分征解过正杂盐课钱粮数目文册》。)。鉴于这种奏销格式的混乱,康熙十一年(1672年)再次申令:“奏销册,直省布政使司总数,府州县细数,皆载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以凭稽核。”(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7《户部·田赋·奏销》。)经过此次申令,在地丁钱粮奏销和兵马钱粮奏销中的四柱奏销格式基本划一。但我们也注意到,此后并不是所有的钱粮奏销都采用了四柱格式(注:如康熙十八年两淮盐课奏销册,在“正项钱粮”、“杂项钱粮”(前揭“部议十四款”已归并入杂项钱粮下)类别下,分为额征、实征、起解、存库等项。见档案,康熙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布哈呈《两淮运司康熙十八年分正杂钱粮文册》。又如康熙十九年江苏杂税奏销册,分为旧额、加增、议增、已完、未完等项。见档案,康熙二十年八月十五日慕天颜呈《康熙十九年分江苏八府州属牙帖、田房、牛驴猪羊等杂税册》。)。所谓“无一不采用四柱式”(注:见前揭郭道扬书。),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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