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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陈锋 参加讨论

第三,月报制、冬估制、春秋拨制的实行。1.月报制。如上所述,清代的钱粮奏销采取年终奏销制。但对不时动用的钱粮奏销则没有规定。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因工部钱粮奏销“情弊甚多”,始谕令:“凡有修理之处,将司官笔帖式俱奏,请派出每月支用钱粮分晰细数,造册具奏。”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又谕令户工二部,“将不启奏用咨文动支大小款项钱粮,于月终汇奏”(注:《清朝文献通考》卷41《国用三》。)。至此,不时动用钱粮的月终奏销形成定制,并在月报制的基础上,年终再统一奏销。2.冬估制。顺治五年(1648年)规定:“各督抚于题请兵饷疏内,开列该抚额征钱粮现在实数,及兵马岁需饷乾数目,以便部拨”,已初具冬估制的雏形(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5《户部·俸饷·各省兵饷一》。按:康熙二年,工科给事中吴国龙曾疏言:“各部寺衙门应用钱粮,年前具题数目,次年于户部支给。”见《清朝文献通考》卷41《国用三》。这是在京需用钱粮冬估制的肇始。)。随着“分成拨饷制”和“预拨来年春季俸饷制”的实行(注:参见拙著《清代军费研究》,160-163页。),冬估制亦逐步完善,至雍正三年(1725年),明确规定:“每年冬,各省督抚将本省次年一岁应需官兵俸饷,预为会计,造册咨部,由部将各省额征起运等项银两,按款照数拨给。”(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部拨京饷》。)3.春秋拨制。春秋拨制与冬估制有一定的联系,所谓联系,就是户部在各省冬估册的基础上,对各省征收、库存钱粮分春、秋进行二次拨解,即:“凡拨饷,曰春拨,曰秋拨。”(注:光绪《大清会典》卷19《户部》。)春秋拨制亦在雍正三年趋于完善。
    第四,地丁钱粮奏销与兵马钱粮奏粮同时进行。这与冬估制、春秋拨制都有一定的联系,特别是与冬估制联系密切。如上所揭,在顺治五年(1648年)的规定中,已要求“各督抚于题请兵饷疏内,开列该抚额征钱粮现在实数”,以便户部统筹考虑。但这种奏销难免头绪不清,导致了奏销册的繁杂,于是,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又重新规定:“嗣后应令奏销兵马钱粮与奏销地丁钱粮,同时各为一疏奏销。”(注:档案,乾隆三十六年素尔讷题《为奏销乾隆三十五年钱粮事》引前定例。按:该件档案残损。)也就是说,既将地丁钱粮奏销与兵马钱粮奏销同时进行,又将二者分别奏销。
    第五,将奏销钱粮与清查亏空结合起来。康熙二十三年,康熙帝“以各省督抚侵欺库帑,户部无凭查核”为由,要求大学士、九卿“详定条例”。在随后所定条例中,还只是限于对存留、起运款项的分晰造报,对用过款项的清查,以及对舛错款项的驳查等(注:《清朝文献通考》卷41《国用三》。)。康熙二十八年,户部疏称:“各处藩司库银,屡以亏空见告,虽定有藩司升任,巡抚躬自盘查之例,然平时漫无稽核,至升任时始行盘查,未免已晚……嗣后应令各省巡抚于每年奏销时,将司库钱粮亲身盘查,如无亏空,于奏销本内一并保题。倘保题之后仍有查出亏空者,将巡抚照康熙二十七年十二月内新定交盘例治罪。”(注:钞档《地丁题本·湖南(二)》,乾隆二年八月十九日张廷玉题本引前定例。)雍正元年(1723年),又进一步重申,并增加了“令总督监同巡抚亲身盘查”,“钱粮无缺,出具印结,于奏销本内一并保题”的内容(注:档案,乾隆三十六年素尔讷题《为奏销乾隆三十五年钱粮事》引前定例。)。
    第六,对部费陋规的清理。钱粮奏销头绪纷繁,各地的钱粮奏销册在送呈户部以后,往往因数字舛错或格式不符等种种理由屡遭驳查,在顺治年间已有“在外年年销算,在内年年驳查,相习成例”之说(注:档案,顺治十一年正月十二日杨璜题《为支销之积弊宜除事》。)。以至造成“章奏之最繁者,奏销之驳查”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给事中姚文然提出“应驳者必驳,不应驳者即省,庶内省章奏之繁,外省驳查之累”的建议(注:姚文然:《请省奏销驳查疏》,见《清朝经世文编》卷12。),另一方面,职掌造册的官员为使奏销顺利通过,又大肆向户部行贿,从而形成引人注目的部费陋规。康熙年间的名臣靳辅即指出:“迩来各省销算钱粮,科钞到部,承议司官,虽不乏从公议允之案,然偶值一事,或执一己之偏见,或信部胥之唆使,任意吹求,苛驳无已。钱粮数目繁琐,头绪牵杂,非精于核算,洞悉款项,熟知卷案者,万难得其要领……则经用钱粮之官,不得不行贿以求之,所谓部费也。”(注:靳辅:《苛驳宜禁疏》,见《清朝经世文编》卷26。)康熙年间的部费陋规已相当严重,虽经整饬,但并无多大效果。雍正元年(1723年)上谕即称:“一应奏销,积弊甚大。若无部费,虽当用之项册档分明,亦因本内数字互异,或因银数几两不符,往来驳诘,不准奏销。一有部费,即糜费钱粮百万,亦准奏销……朕今不得不加整理。”(注:《清朝文献通考》卷41《国用三》。)经过雍正年间的清理整顿,情况有所好转。
    综上,不难看出,有关新政策的出台与奏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相辅而行。奏销时限的规定,奏销格式的重申,以及月报制、冬估制、春秋拨制的实行,目的在于钱粮奏销的规范化;地丁钱粮奏销与兵马钱粮奏销的同时进行,奏销与清查亏空的结合,目的在于对钱粮奏销的通盘考虑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奏销的功能;而对部费陋规的清理,则标志着整顿财政和肃整吏治的统一。而且,冬估制、春秋拨制以及地丁钱粮奏销与兵马钱粮奏销的同时进行,已经显现出清代前期奏销的“预算”色彩。
    上述奏销制度的整顿与规范性措施,主要实施于康、雍年间,因此,可以认为:顺治八年(1651年),是清代奏销制度的确立点;康、雍两朝,则是清代奏销制度的完备期。
    当然,康、雍两朝奏销制度的完备,并不意味着清代前期的常规奏销制度再无变化,这只是一种不拘泥于细枝末叶的概说。雍正朝以后,常规奏销制度除循例进行外,在两个方面仍有新的特色;一是“上、下忙造册”的实行,二是“比较奏销法”的实行(注:当然,除此之外,也还有其他一些奏销措施出台,并形成新的制度。如,雍正年间以后,在八旗与绿营中实行“红白事例银”制度,红白事例银的发放与造报,也专门有《红白奏销册》。参见拙著《清代军费研究》,68-73、129-136页。又如雍正年间实行“耗羡归公”后,至乾隆五年,上谕始要求各省“将一年之内额征公费完欠杂支同余剩未给各数目,逐一归款……俱于岁底将一切动存完欠各数,及扣存减半平余银两,造册咨送户部核销”。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0《户部·田赋·耗羡动支》。在《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辑、第六辑中载有湖北、山西、江西、河南、山东、广西等省的耗羡奏销报告。例如:湖北乾隆十七年耗羡银,旧管363 614两,新收470 931两,开除479 963两,应存354 582两。山西乾隆十七年耗羡银,旧管235 799两,新收394 049两,开除413 174两,实在216 674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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