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变化 农业的发展和耕地面积的扩大不仅意味着农业人口的增加,也意味着农村社会组织的多样化。部落集体进入农业社会,从而转化为贾提,加入种姓体系中。但是,农业社会在地理上扩展的过程中,来到要开发地区的先行者往往是原农耕社会的移民。在农业生产技术没有重大突破的时期,农民主要靠扩大耕地面积来获得更多的产出来养活更多的人口。因此历史上农耕社会不断向周边移民。有民间自发的动力,也有政府的支持。实际上,强大的政府为获得税收,大多支持土地开发。早在孔雀王朝时期(公元前1-3世纪),帝国的疆域扩展到南亚大部,但并非所有的领土都是农耕社会。政府为了增加税收,鼓励土地开发。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组织移民屯垦。根据《政事论》,政府应在未开垦的地区建立垦区,从外国或本国人口密集的地方组织移民,把100-500首陀罗农户组织成一个村庄。(注:康格勒:《骄底里耶的政事论》,孟买大学1963年版,2,1,1-2,(R.P.Kangle:Kautiliya Arthashastra,University of Bombay,1963.))在以后的历史时期里,在政府职能衰弱的时期,统治者主要通过土地颁赐来鼓励对土地的开发和移民。政府把荒地颁赐给佛教寺院、婆罗门-印度教神庙、或婆罗门家族,由宗教机构和个人来组织对土地的开垦。 在这些新的农业社会里,种姓等级制很快按四个瓦尔纳的框架和纯净-肮脏的概念而组成。在组成种姓社会的过程中,首先有土地使用权的集团很容易在这个地区的社会、经济、甚至政治生活中起领导作用,成为占主要地位的集团。他们的社会地位因其对土地资源的占有和控制而提高。如果土地占有者是婆罗门,由他们来指导对土地的开发和资源的利用,他们在这个地区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就自然确立。南印度泰米尔地区的婆罗门村庄就是典型的婆罗门的种姓权威与土地占有权相结合的例子。然而,并非所有的地区都是婆罗门直接占有土地。在旁遮普地区,自10-11世纪以来,贾特种姓集团的农民逐渐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者。贾特集团在瓦尔纳体系中的地位相当低,一般认为属首陀罗。但是,由于他们在很多村庄中是人口最集中的土地占有者,在"贾吉摩尼"(注:贾吉摩尼制是印度农村社会中古以后出现的种姓制下的社会经济体系。它以占有土地的农户为中心,从事其它行业的种姓集团的成员为主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从主户得到农产品为报酬。)体系中是户主,其它种姓集团包括婆罗门祭司都是为他们服务的,他们在旁遮普农村中的地位相当高。特别是在锡克教运动兴起以后,后期的锡克教大师出身贾特种姓,贾特农民成了锡克教的骨干,甚至于与城市中的占主要地位的商业种姓集团卡特里平起平坐,对婆罗门就更加轻视了。按一位19世纪的英国人类学家的说法:"他们根本不把婆罗门和那些祭祀放在眼里。"(注:克鲁克:《北印度的人种》,德里1973年,第93页。(W.Crooke:Races of Northern lndia,Delhi:Cosmo Publications,1973,p.93.))尽管如此,他们终竟是农业体力劳动者,所以只能属于首陀罗。 即使在南印度泰米尔地区,虽然婆罗门村庄是农村社会中的主宰,由于婆罗门本身不从事生产,直接耕种土地和经营农业的种姓集团如维拉拉农业集团也有相当的势力。他们在非婆罗门村庄中是主要的土地占有者集团。尽管在瓦尔纳框架中他们非首陀罗莫属,在实际社会交往中比起附属于他们的--农业雇工贾提和服务贾提--的地位高出甚多。历史上维拉拉种姓集团还经常与统治者结盟。(注:斯坦因:《南印度中世纪的农民国家和社会》,纽约1980年。(Burten Stein,Peasant State and Society in Medieval South India,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贾特和维拉拉种姓集团虽然在当地社会中享有相当的地位,但并没有摆脱首陀罗的身份。以土地占有权取得高级种姓身份的最突出的例子当属拉贾斯坦一带的拉其普特集团。拉贾斯坦地区以土邦林立著称。拉其普特(rajput)意为"王之子"。但是这个人数众多的集团成员未必都是统治者的后裔,而大多为土地占有者。他们其中有些是大地主,有些不过是农夫。拉其普特有很多世系分支。其中不少分支是象贾特集团一样是中古时期来自中亚的移民。如古尔加拉世系中的一些领袖曾成为领主或土王。胡纳世系即入侵印度的白匈奴的后裔。胡纳首领曾称霸印度北方一时。但拉其普特的诸部的刹帝利身份主要并非来自当年昙花一现的政治辉煌,而更多地基于他们对土地的占有。大部分拉其普特分支与王族并无直接关系。在政治极端分裂和动荡的中古时期,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使他们在当地有极大的权威。只要婆罗门祭司承认他们的地位并为他们举行祭祀、编写家谱,他们就获得了刹帝利的身份。(注:查托帕底雅雅:"拉其普特的起源:拉贾斯坦中古早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势力",《印度历史评论》第三卷第一期,1976年,59-82页。(B.D.Chattopadhyaya:"Origins of the Rujputs:the Political,Economic and Social Powers in the Early Medieval Rajasthan,"The Indian Historical Review,vol.Ⅲ,no.1,July 1976,pp.59-82.))他们与贾特农民种姓的不同之处是,由于中古时期他们的土地占有规模较大,他们本身不从事农业生产。直到近代土地已经很紧张,大多数拉其普特仍不屑于农耕,而是忙于争讼斗殴,似乎也无太多的武士风范。英国的种族主义人类学家认为他们和贾特实际上同出一源。(注:克鲁克:《北印度的人种》,第92页。)用种族来解释种姓渊源本无什么道理,两者同属土地占有种姓则使得两者近似。两者的社会地位区别也与他们各自与土地的关系相关。同时两者并不在同一地区,各自都在当地享有实际的社会地位。 简言之,农业社会中的各种姓集团有先来后到者。以某种机遇和政治势力的支持在一个地区首先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集团,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领先之位,往往在历史过程中通过与婆罗门的交往改善自己的社会地位。而后来者虽然背景与他们没有本质区别,也只能甘居下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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