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运动造成种姓等级的调整 种姓制的意识形态框架是婆罗门-印度教。南亚历史上出现的诸多非正统宗教虽然没有推翻种姓制,但大多并不认同婆罗门教的等级观,因此对种姓秩序有过各种冲击。对婆罗门种姓制最早的有力挑战者可算是佛教和耆那教。佛和大雄都出生在共和制的国家里。在那些早期共和国中,刹帝利种姓集团的全体男性成员是国家的主人。公元前一千纪中叶,在国家形成的时期,也就是瓦尔纳等级制在婆罗门教指导下成熟的时期,在恒河中下游地区,佛教、耆那教等非正统派势力强大,瓦尔纳的观念有不同的内涵。佛教不否认人有高低贵贱之分,也不否认人们分属不同的瓦尔纳。但是对谁高谁低则有不同看法。刹帝利应在婆罗门之上。这在跋耆共和国和释迦共和国这类共和国里是顺理成章的。刹帝利种姓集团统治国家,且人们多信奉佛教、耆那教,不举行祭祀,婆罗门很难成气候。即使在那个地区的君主制国家里,居士长者的地位也很高,婆罗门的优势很有限。由此看来,佛教对种姓等级的不同意见并非只是一种看法,而是社会实际状况的反映,也是理论上对这种状况的支持。 佛教在南亚衰微之时,伊斯兰教又是一个插入种姓等级制的楔子。伊斯兰教进入南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公元8世纪初,阿拉伯人进攻南亚,占领了印度河下游的信德地区,在那里定居下来。同一时期,一些阿拉伯人到印度西海岸经商,逐渐在那里定居。那些商人并不热衷于传教,大多不与当地人民通婚,形成一个相对孤立的集团,称"马拉巴穆斯林"。这些早期来到次大陆的穆斯林对南亚大部的社会秩序没有什么影响。直到公元11世纪突厥人大举入侵,建立德里苏丹国,才真正给印度社会带来新的成份。伊斯兰教在理论上不承认包括种姓制在内的一切等级制。一切穆斯林在安拉面前都是平等的。当然社会平等是不现实的。例如入主南亚的突厥人就比当地的穆斯林地位高得多。尽管如此,由于伊斯兰教在理论上不承认血统的高低贵贱,就造成了社会地位流动的大量机会。德里苏丹时期的奴隶王朝的历届统治者都是奴隶出身。他们通过勇武取得军衔,爬上社会上层。伊斯兰教的平等理论和穆斯林中的这种流动现象无疑对印度社会的下层造成深刻的影响。伊斯兰教进入南亚时,种姓制业已巩固,种姓禁忌在不断加强,对低级种姓的压迫加剧。印度教的下层特别是贱民难免受到伊斯兰教的吸引而归依。按印度教的教规,在战争中被俘的印度教士兵和被劫掳的人口不能回到自己的种姓。他们别无它路,只有加入伊斯兰教社会。恒河中下游本是佛教最后的基地。很多佛教领袖在突厥人入侵的浪潮中出走西藏。失去领袖的佛教徒很可能也大批加入伊斯兰教,因为如果他们投靠印度教,就只能被当作贱民。 加入伊斯兰教的低级种姓成员未必能在穆斯林社会中爬得很高。但是随着穆斯林人口的增加,伊斯兰教社会形成一个与印度教社会平行的体系。突厥统治者和其他来自中亚的穆斯林,不管原来的出身如何,在南亚都自命为贵族。有些穆斯林的氏族如谢赫、赛义德,据说与先知的部落有关,在穆斯林中属高贵者。穆斯林学者称"乌力马",也是有些地位的人物。其他则属于普通穆斯林。随着年代的久远,与印度的种姓制相濡以沫,穆斯林社会也形成一套等级制。近代人类学家认为,南亚穆斯林社会中含有许多类似种姓制的特点。例如不同等级的穆斯林也形成内婚制集团,也有类似印度教徒的贾吉摩尼体系等。但是穆斯林社会没有种姓制的意识形态支持,难以建立严格的礼仪性的等级界限。在不同的场合和地区,共同的宗教信仰仍然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弱等级间的差别,并使社会流动较为简单。(注:阿马德、帕尔提:《印度穆斯林中的种姓和社会分层》,新德里1978年。(Imtiaz Ahmad and Z Bhalty eds. Caste and Stratrification among Muslims in India,New Delhi:Manohar,1978.))这个平行于种姓制的等级体系,是多少世纪磨合的结果。在穆斯林王朝统治南亚大部的时期,在奴隶和士兵可以成为苏丹的中古,伊斯兰社会中的地位变动对种姓等级的冲击还是相当可观的。 在中古时期,印度北方和南方先后兴起"敬信运动"。敬信运动有很多派别,但总的来说是提倡对神的爱,建立信徒个人与神的交流。各派敬信运动都产生了一些圣人、领袖,其中很多并不是婆罗门出身。婆罗门的祭祀在这里失去了作用,对婆罗门的权威无疑是很大的冲击。但是敬信运动毕竟是印度教内部的运动。在婆罗门-印度教文化向南方扩展的时期,它吸引了大批化外部落人口和其它教派的信徒,实际上推动了印度教的扩展。一旦印度教势力巩固,耆那教、佛教等非正统教派衰落,敬信运动也就低落,印度教的领导权重新回到婆罗门手中。 敬信运动中有一些激进派流传下来,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林格雅塔"派。12世纪在卡纳达语言区出现的林格雅塔派提倡以湿婆为偶像的一神论。"林格"是男性生殖器偶像,为湿婆的象征。这个派别公开抨击婆罗门和吠陀的权威,提倡一些具体的社会改革,如鼓励寡妇再嫁、反对早婚等,并且不承认种姓制的纯净、肮脏概念。林格雅塔派有自己的神庙和祭司,还有一些修行者,逐渐形成了一个与当地印度教种姓制平行但并不完全相同的体系。(注:杜芒:《人类等级制--种姓制及其含义》,英文版,芝加哥1970年,189-191页。(Louis Dumont:Homo Hierarchius,the Caste and Its Implications,University of Chicago,English ed.,1970,pp.189-191.))到近代社会,林格雅塔的教士和修行者的地位几乎是与当地的婆罗门平起平坐。很多非婆罗门种姓成员,除非是不认同湿婆崇拜的坚定的毗湿奴派,都到林格雅塔的神庙膜拜。(注:斯里尼瓦斯:《记忆中的村庄》,加利佛尼亚大学出版社1976年,第295页以下。作者在书中多处描述林格雅塔教士和神庙。(M.N.Srinivas,The Remembered Villag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6,295 ff.))林格雅塔派的社会改革思想和早期佛教有类似的命运。它不可能改变种姓等级制,但是造成了一个平行的、不承认婆罗门权威的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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