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西欧文明主要来源于三要素,三要素相互交叉、相互交融,也相互影响。罗马法中权利要素的演绎与日耳曼人的传统相连,同时离不开基督教的作用。基督教作为一种信仰,一种价值系统,浸透了整个欧洲社会,上至国王贵族下至平民百姓,在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均占据不可替代的位置。基督教是欧洲生活的一个基本实在,布罗代尔指出:“它甚至在无神论者身上也留下了痕迹,无论他们是否意识到这点。伦理规则、对待生活和死亡的态度、工作的观念、努力的价值、妇女和儿童的地位——它们表面上可能与基督教情感毫无关系;不过,一切还是源于基督教。”(35) 比起日耳曼因素和罗马因素,基督教的影响似乎更为深远,所以欧洲文明又被一些人称为基督教文明。 关于基督教思想,须从《圣经》说起。基督教作为救世之说,它对欧洲文明的真正贡献在于它引进了一整套全新的价值体系,受其影响,西欧人的社会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 其一,原罪说。“原罪说”在《圣经》中有成型的表述,而后又经神学家多次提炼。先是奥古斯丁,后有托马斯?阿奎那等系统阐述,成为基督教信仰的重要基石。按《圣经?创世纪》,一方面,人是根据上帝的形象造的,所以人身上的能力为万物所没有——人有灵魂,可直接与上帝沟通,人有创造器物的能力,人有上帝一样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人的知与能是有限的、可善可恶的、被造和被主宰的,据此,人有不可克服的终极困境。如果人肯追随上帝,就可以靠上帝的恩赐和能力来克服这种局限性;倘若人背离了上帝,属世的特点占了上风,就会陷于矛盾和混乱中不能自拔。人总在不断地斗争,不断地制造信仰,意图摆脱却永远不能离开上帝带来的终极困境和深层迷茫。《圣经》选取了亚当和夏娃吃禁果作为堕落的开端,相信吃禁果后“眼睛就明亮了,便如神能知道善恶”。这意味着知善恶可以不凭神的指引,人可以如上帝一样行事,于是唤起了人肉体中的本能的贪欲——人的傲慢自大和对上帝的反叛。人自大地模仿上帝,企图将自我树为存在的中心。人与神的秩序被打乱了,所以奥古斯丁说“恶是向着高一级存在的僭越”。原罪的本质是“僭越”,即人仅具备有限的智能和德行,却有着无限的贪欲;或者说,有限的人却要试图比附无限的上帝。 “原罪说”的影响颇为深刻,事实上它已经成为欧洲文化的重要理念。根据原罪说,即使贵为国王、皇帝,在上帝面前仍然是有罪的。这样一种论证本身就使得国王不能把自己在道德方面打扮成一个完美无缺的人。“原罪说”对“人性原罪”的预设势必导致世俗权力原罪。霍布斯就认为:“持续的和孜孜不倦的对权力的要求,是整个人类的共同欲望。”(36) 显然,对世俗权力的怀疑,使其丧失了在世人心目中的神圣性,这也就为国家权力的对立物预留下了空间。议会一类的政治组织似乎可以想象了,甚至呼之欲出。权力制衡权力的实践在罗马时代已出现,但基督教的原罪说才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从而为这种实践开辟了真正广阔的前景。 其二,政教分离的二元政治观。在《圣经》里,面对死亡,耶稣平静地说:“我的国不属于这世界。”(37) 基督徒对来世的信仰,降低了世俗政治生活在人们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和柏拉图的理想国,曾被认为“至善”而成为人们追求的政权模式。而在基督教看来,由于人的本性,任何政权的形成都无法避免局限性,不可能达到神所具有的至善,所以,他们与国家拉开距离,以保留、怀疑的眼光审视国家。同时,也不完全放弃政治领域,因为人类生活的最高理想——爱的理想——既不能放弃,又无法完全实现,这正是人类的悲剧性现实。(38) 基督徒一般承认和服从世俗权威;一方面要服从上帝的权威,另一方面也要服从世俗国家的权力。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圣经》上耶稣用一句很平常的话做了概括:“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神的物当归给神”,(39) 此为教俗权力关系的经典表述,即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 政教分离的思想在《圣经》中有多处表述。例如,《旧约?创世纪》就排除了君王和祭司产生于以色列同一支派的可能,而是预言他们将来自不同的支派,当时以色列存在12支派。(40) 政教角色不可合一,也不可混淆,倘若逾越权限,就会受到神的处罚。又如,祭祀上帝本不是国王的事,而是祭司的圣职,可是乌西雅王心高气傲,行事邪僻,执意进耶和华圣殿上香。勇敢的祭司劝阻他,“他向祭司发怒的时候,在耶和华殿中香坛旁众祭司面前,额头上忽然发出大麻风……因为耶和华降灾与他”(41)。 从基督教的根本理论上讲,上帝创造一切,主宰一切,被称为“万主之主,万王之王”,应当置于世俗权威之上。然而,该理论在肯定上帝权威优先性的前提下,并不主张神权掌控一切,导致极端的神权政治;也不鼓励在上帝的旗帜下反叛,或流于消极遁世的一般的宗教传统。而是主张将神俗两界分开,承认两者的价值,划出各自的大致领域。教皇基拉西乌斯一世早在5世纪即指出,耶稣将世俗权力与精神权力连接为一体,他既是国王也是教士;又是耶稣将这二者区别开来,给予双方各自的权力,形成相互需要又相互独立的领域。(42) 实际上,《圣经》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模式:在上帝的物与恺撒的物之间做出区分,意味着精神权力与世俗权力分离,教会与国家并立,任何一方都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坚持教会应保护那些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们,但驳回了教会权威替代世俗正常司法程序的任何尝试。例如,几位骑士因封地问题与世俗领主争执不下,特利尔主教欲传讯他们到主教法庭,并做出裁决。然而,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并不支持主教,宣布主教裁决无效,他解释说只有当世俗法庭没有公正处理时,教会法庭方可受理。教皇英诺森三世秉持同样的原则,他授命维切利主教明确宣布,如果属于当地的世俗事务,主教法庭做出的判决无效;只有世俗法庭未能秉公断案时,教会法庭才可受理。(43) 可见,教会权威与日俱隆,但教会并没有宣称对国家的权威。 其三,上帝选民说。《圣经》说:“因为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信仰上帝的基督徒认为自己是神的儿女,天国的公民,无论人的世俗地位如何,通过受洗人教,他们“已经脱去旧人和旧人的行为”,成为“新人”。(44) 原罪的教义,不仅使个人成为罪的承担者,而且灵魂得救也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从而使古老的共同体的统一性让位于个体性。在中世纪激烈的政教冲突中,个人或个体概念得到发展,而这是古代世界所意识不到的。对基督教来说,人的灵魂单独与上帝发生关系,超脱社会的控制之外。个人的宗教和道德体验可以超越政治权威。(45) 人的得救纯粹是灵魂的事,与种族、出身、团体无关,甚至不分“为奴的”还是“自主的”。原来被称为上帝选民的以色列人,本来应该享有上帝子民的名分,律法、礼仪等原来都是属于他们的,甚至基督肉体的血统也是以色列人;然而基督教认为血统不是“以色列人”的唯一标志,肉体的和属灵的是两回事。“肉体所生的儿女不是神的儿女;唯独那应许的儿女才算是后裔”(46),关键是对基督的信仰和上帝的恩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基督徒认为自己是与众不同的人,是新的种族,是真正的以色列人……是天国耶路撒冷的公民”(47)。单个人要对上帝负责,单独接受审判。审判的根据不是所归属的团体,而是本人的行为。上帝关心个人的命运和灵魂得救,通过上帝拣选,每个追随上帝的人都可能成为天国的选民。这样的观念移植到世俗领域,使他们有可能跳出一般尊卑荣辱观念,为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提供价值论基础。在中世纪,这种观念与罗马法中的个人权利思想元素一拍即合,逐渐融为一体。 基督教不仅贡献了它的理念,而且直接参与了西欧文明的锻造。 基督教最初形成后的300年间,基本处于非法地位,遭到罗马帝国的残酷迫害。由于基督徒的坚持与坚韧,313年,东西部皇帝达成共识,颁布“米兰敕令”,宣布宗教信仰自由,基督教获得了合法地位,从此结束了“三百年教难”。到4世纪末,基督教成为唯一合法的宗教。一方面,在政府支持下,基督教的传播迅速而广泛,很快覆盖了帝国全境;另一方面,基督教失去了往昔的自由和独立,从主教的任免、调动到教义的确定都受到皇帝的控制。在争取自治权力的早期斗争中,米兰主教对皇帝的抵制最为典型。米兰主教安布洛斯(约340—397年)明确宣布,皇帝作为基督徒同样是教会的儿子,皇帝“在教会之中,而不是在教会之上”。一次,皇帝指令把若干教堂交给阿利乌斯派,安布洛斯断然拒绝,声称“宫殿属于皇帝,教堂属于主教”,迫使皇帝做出让步。另一次,由于皇帝对民众的屠杀,安布洛斯拒绝皇帝参加感恩圣事。卡莱尔指出,作为教会独立的第一个实际倡导者,安布洛斯清楚地意识到皇帝权力即使在世俗事务中也是有限的。(48) 安布洛斯的言行对中世纪教会与国家关系产生了颇为深远的影响,因为这不是一般的权力之争,而是在尝试履行一种新的原则。 这样一种新原则不是一蹴而就的。日耳曼人入主西欧后,随着基督教的传播,整个西欧大地逐渐基督教化。8世纪至9世纪中叶,特别是查理曼在位时,教会一度受世俗政权的管辖和支配。751年,教皇为丕平加冕,其含义相当复杂。一方面,“君权神授”给王权涂上了一层神圣的色彩;另一方面,为国王加冕意味着教皇对王位有批准之权,自然也有罢免之权。总之,这一时期西欧的政治结构虽然已经包含了“二元政治”的基本要素,但就教会与国家的权力关系而言仍然是不确定的,充满变数的,根据双方力量的较量在不同时期形成不同的倾向,总体看,似乎向国家政权倾斜的时候更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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