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实录条例》16款,可以算是补充性文字,即对实录总例与分例书法有异议或不明确内容,再次予以说明。由于内容较为琐碎,且是针对前面内部的某些条例展开讨论的,所以,不再予以抄录。 关于这个凡例,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这是一套历史书写理论。明代历朝实录编纂,都有凡例,如《明太宗实录·修纂凡例》、《明宣宗实录·修纂凡例》,特点是平列了五十多条。《神宗实录》开馆时,应该也有这个凡例,且是按常规凡例编纂的。薛三省的《实录条例》是开馆四年后提出的,完全按逻辑方式加以提炼,不同于常规凡例。常规凡例至多圈定了实录书写的边界,至于如何写,写到什么程度,并没有交代清楚。而薛三省的《实录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实录书写的轻重缓急配置格式:文本仿佛是一种镜框,一个镜头,同时可摄进的历史内容有限,必须加以比例配置;文本的总篇幅,决定了历史记录内容的篇幅;历史内容的选择与历史内容的比例配置,两者功能不同,都是历史记录不可少的要素。 第二,薛三省的《实录条例》理论水平高于常规凡例。中国的实录编纂,到16世纪初期,有了近1000年的历史,理论化程度并不高。像明朝的常规凡例,也停留于就事论事阶段,严格说来,没有理论可言。一个学科理论思维的成熟标志,无疑是术语或概念的提出。《实录条例》才可以算是真正的历史书写理论。薛三省在研究历朝实录凡例基础上,对书法进行了形式上的归纳,提炼出了一系列的术语,形成了一套历史书写理论。《实录条例》高明之处,在于术语的提出,且有规范性文字解释。《实录条例》所谓18种书法,此前没有人提出过。如此细化,正是理论进步的表现。尤其有规范性文字解释。众所周知,传统中国学人,逻辑思维落后,擅长于譬喻,短于概念界定。《实录条例》于每一种书法术语,都有明确的概念解释,且有详细的事例加以说明,这就相当不容易了。 第三,薛三省的《实录条例》操作性更强了。从这个条例来看,实录书写方法,到了明朝已经相当成熟,完全格式化。把历朝实录编纂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文字化、法则化,这是一大贡献。术语或概念是实践经验的理论化。有了详细文字规定,才有可操作性。操作性强,是历史书写理论的基本要求。这些书法格式,也有助于后人正确解读实录记录的深刻内涵。不了解实录书写成规,自然也无法透彻理解实录内容。 第四,薛三省的《实录条例》在当时有一定影响。方志有“议不尽行”一语,不知此话是针对文册编纂而言,还是针对实录条例而言。有一点可以肯定,这条例在当时是有影响的,且有助于后人阅读理解实录书写成规。《实录条例》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薛氏在历朝实录编纂经验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它是实录书写理论的总结,自然有助于后人理解实录的书法理论。 第五,薛三省的《实录条例》反映出晚明史学理论化程度的提高。讲究史法,是这个条例的特色所在。这恐怕是晚明叙事史学复兴的产物。明代前期史学,基本为理学化史学控制。唯一没有理学化的内容,就是正史、实录编纂。嘉靖以后,晚明史学开始走出理学化史学,走向叙事化史学之路。在这个过程中,史、汉提供了理论与实践模式(注:详见拙作:《明代史学的历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216页。)。薛氏条例显然吸收了史、汉记录格式理论,这是产生薛氏条例的学术基础。同时,在形式上,显然也模仿了朱子《纲目凡例》。详细罗列修史凡例,正是《纲目》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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