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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黄宽重 参加讨论

僖宗以后,藩镇多分置镇将于诸县,将其统治权直接深入地方,使县令的职权进一步受到削弱,(注:参考《资治通鉴》卷255《唐纪》“僖宗惠圣恭定孝皇帝中和三年”条,第8299页。)镇将的地位甚至在县令之上。许多重要藩镇都出身于镇将,如董昌、钱镠、刘仁恭及其父刘晟等人,(注:参考《旧五代史》卷133《世袭列传第二·钱镠传》第1766-1767页;卷135《僭伪列传第二·刘守光传》第1799-1800页。)他们所凭恃的就是能直接领导武装力量,也缘于他们能直接掌控像镇兵或弓手等武装力量作为私人武力的资源,才能建立雄霸一方的局面。此外,镇将的职权也不断地扩大,到五代,镇将除了拥有兵权外,还有捕盗、狱讼以及税役催征等权力。(注:参考日野開三郎《五代镇将考》第62页。征税之例见于唐明宗长兴二年,秦州奏状中即指出:“州界三县之外,别有一镇人户,系镇将征科”(《旧五代史》卷43《唐书·明宗纪》,第588页)。又见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8(中华书局,1983年)第78页。)所以李焘才会说:“五代以来,节度使补置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凡公事专达于州,县吏失职。”(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太祖建隆十二月癸巳”条,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年,第76页。)
    唐代初期施行府兵制,玄宗开元、天宝时,府兵制崩坏,改行募兵。安史之乱后,募集兵“官健”变成兵力的中心,另辅之以民兵性质的团练兵。团练兵,也被称团结兵、土团兵,在农闲时期,召集农民中强壮者施行训练,这些人平时从事耕作,一旦有乱事,则和正规兵的官健一同防卫乡村。(注:参考日野開三郎《唐代藩镇の跋扈と镇将(三)》第204页。有关唐代团结兵,可参阅方积六《关于唐代团结兵的探讨》(《文史》第25辑,第95-108页)、张国刚《唐代团结兵问题辨析》(《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第37-49页)二文。方积六认为:团结兵由各道节度使(都团练使、都防御使)、州刺史(一般兼任团练使、防御使、镇遏使)在当地征发,一部分系时务农、闲时训练的地方民兵,比较多的是因军事急需而临时征发的地方军队。他们不登入官健军籍,一般不长期脱离生产,服役期间还发予口粮酱菜,有的还额外给予赏赐。张国刚则提出庸人使用团结或团练,实有二层含义:一是把不是兵士的民丁编组成军;二是对在役军士进行团伍教习。就第一层意义而言,等同于日野開三郎、方积六的说法。)一般而言,从安史之乱至五代,官健及团结兵是镇将所辖镇兵的两个主要力量,但两者性质并不相同。团结兵是地方百姓,因关怀与热爱自己的乡土所组成的自卫武装力量,以捍卫乡里为职志。他们多不愿从事境外争战,因此当藩镇的利益与乡土的利害发生冲突时,他们会起来反抗藩镇,为此曾出现镇将以官健制压团结兵的现象。(注:参考日野開三郎《唐代藩镇の跋扈と镇将(三)》第211页。)
    然而,有更多的镇将却与由团结兵所组成伪镇兵关系密切。唐末扰乱时,许多屯驻护卫地方的镇将,即出身于自卫团体的土豪。(注:参考日野開三郎《五代镇将考》第70页。)如此一来,不仅藩镇或镇将与地方势力的结合更加密切,武力地方化的倾向也越趋明显。以浙江地区而言,临安人董昌,曾以土团军破贼有功,被命为石镜镇将。(注:范坰、林禹:《吴越备史》卷1,“景福三年五月”条,《董昌传》,第21页上-23页上,四部丛刊本。)杨行密以霍丘土豪朱景“骁毅绝人,诸盗莫敢犯”,任命他为镇将。(注:《新唐书》卷188《杨行密传》,第5455页。)福建吴兴地区的土豪杨郜,在唐末乱局中,“募乡民之拳勇者数百人,受署于本郡为义军指挥使,坚壁要害,以备不虞,一邑赖之,终以无患。”(注:杨亿:《武夷新集》卷8《故信州玉山令府君神道表》,第14页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在王审知据闽越时,居于建安吴兴的张从晟,以“州里豪右,材兼文武,仕至蒲城制置副使。”(注:杨亿:《武夷新集》卷9《故宋陕州芮城令清河张君墓志铭》,第1页上。)这些土豪藉着卓越的领导能力,将宗族与乡里势力结合,组成地区性的防卫体制,战斗力十分坚强。因此,使闽越地区的执权者,在实际利益的考量下,任命这些地方豪强为义军指挥使、制置副使等类似镇将的职务。(注:佐竹靖彦:《唐宋期福建の家族と社会——闽王朝の形成から科举体制の展开まで——》,第397页。)
    不过,当镇将的权势逐步扩大的同时,中央政府也开始出现若干抑制性的动作。前述乌重胤的奏章,就是一个征兆。后梁太祖朱温对镇将地位高涨更为不满,他说“令长字人也,镇使捕盗耳,且镇将多是邑民,奈何得居民父母上,是无礼也”,下令天下镇使,无论官秩如何,“位在邑令下”。(注:《旧五代史》卷5《粱书·太祖纪》,“开平四年四月丙戌”条,第83页。)这一条命令在时局混乱变化多端的五代,能否有效执行不得而知,但这些现象则明显反映中央政府不满地方化、私人化倾向很强的镇将不断扩大权势,甚至超越行政体系的讯息。
    宋太祖建国后,为了扭转武装力量地方化及私人化的情势,乃于建隆三年(962)平定荆湖之后,下诏复置县尉的同时,将缉捕盗贼及处理地方上斗讼等事务,归于基层行政的县尉、县令统理;还规定镇将所负责的事务限于镇郭内,不及乡村。如此一来,镇将在县级单位中的重要性,明显的降低。此后,这项政策随着赵宋政权对诸国发动的统一战争,推展到各征服地区。以四川地区为例,乾德四年(966)十月平蜀后,宋廷告谕蜀邑令、尉,耆长、节级不得因征科及巡警烦扰里民、规求财物,也约束镇将“不得以巡察盐曲为名,辄扰民户。”(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乾德四年十月己巳”条,第180页。)真宗景德二年(1005)八月庚寅,禁止“益、梓、利、夔诸州营内镇将,不得捕乡村盗贼、受词讼”,(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1,“景德二年八月庚寅”条,第1358页;《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2。)明确限制镇将不得处理赋税、斗讼等业务。
    其次,限制镇将补授条件。宋太祖感于藩镇自补亲随为镇将,造成武力私人化的乱局,乃于开宝三年(970)五月,禁止诸州长吏遣派仆从及亲属掌厢镇局务。(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开宝三年五月戊申”条,第246页。)但可能因执行成效不佳,到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太宗又重申禁止“藩镇补亲吏为镇将”的规定。(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丙寅”条,第393页。)
    此外,宋廷为了打破镇将与节级、弓手等武装力量的依附关系,在建隆三年的《置县尉诏》中,缩减了镇将的节级、弓手的编置,部分调至县尉司,作为地方防盗武力,部分转化为县司诸色役。
    从上述基层治安业务由县尉到镇将,再回复县尉的转变过程中,看到五代以前,县尉虽然负有缉捕盗贼、维护治安的任务,且在组织结构上,辖有镇兵、弓手,但其所辖的武力,并没有具体的编制与规模;反之,镇将所辖的武力虽然在编制上也不甚清楚,但其任务与所发挥的实际功能显然较为明确。宋朝建国之后,藉《置县尉诏》的颁布,将维护基层社会治安工作的弓手,从藩镇、镇将手中,改隶县尉统辖,成为国家武力的部分。为了巩固统治基础,宋廷将弓手改隶县尉之后,依各县户口的多少编列固定员额,来处理基层治安业务,控制基层社会。然而,从镇将任命权的改革晚于镇将职责及所辖兵力的限制一事,则显示政权交替之后,凡涉及典章、人事的变革,尚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调整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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