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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黄宽重 参加讨论

除了受行政官员的指使而执行超越本职的事务之外,弓手也常受到地方上有力人士的请托或唆使,从事违法的工作。黄干在“危教授论熊祥停盗”的判文中,指出危教授与熊祥因土地纠纷,状告熊祥窝藏盗贼。危教授打通关节,由县尉指派弓手黄友、徐亮捉拿受牵连的百姓,将他们打得体无完肤,不胜其苦,而被迫招认。此事经黄干查明,不仅还熊祥等人的清白,更将弓手黄友、徐亮勘杖六十。(注:《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2《危教授论熊祥停盗》,第569-572页。)此外,寄居官员谢知府向窑户买砖、瓦,他想倚仗权势以小砖、小瓦的价格购买大砖、大瓦,由于他提议收买砖瓦的价钱,窑户不肯接受,双方发生争执,谢知府乃向官府控诉窑户。县衙差派弓手邹全、保正温彦,“挟官司之号令,逼勒而使之贱卖”,强迫窑户签约。然而这些契约条文“岂窑户之所情愿,迫之以弓手、保正,抑勒而使之着押耳。”(注:《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2《窑户杨三十四等论谢知府宅强买砖瓦》,第586-587页。)在另一件文献中,黄干也指出谢八官人(殆指谢知府),以窝藏盗贼为名,向县尉司指控窑户的罪状,县尉未经调查,便行受理,进而指使弓手,非理骚扰窑户。(注:《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2《邹宗逸诉谢八官人违法刑害》,第589页。)从这些例子,看到形势之家假借官府的力量,利用具有武装力量的弓手,作为欺压百姓的工具,同样严重影响弓手在乡里的形象。
    与弓手形象相关的,还牵涉到地方豪横的问题。胡颖在“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的判书中,指出李细二十三为夺取其兄的财产,将自己的儿子李少二十一过继为兄子,以据其田业,逐其侄儿,甚至结合党徒,当主簿来查究时,加以恐吓,并且于巡检拘收人犯之后加以劫夺,在弓手追捕之际,率众捍然抗拒。因此,胡颖判李细二十三脊杖十五,编管五百里,其子李少二十一勘杖一百,押归本生父家。(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第285-286页。)蔡杭在“违法害民”的判文中,也指出弋阳县有孙、余二名恶吏,为祸于乡里平民,其中余信率弓手正等二十多人,“以迎神为名,抢捉词人”,当县府追捕时,却在娼楼酣饮,拒不出面,终被判脊杖十七,刺配南康军牢城。(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1《违法害民》,第412页。)这些人不论是向拥有武装力量的弓手挑战,抗拒公权力,或协同弓手为祸,都被官员视为凶狠刁民。
    然而,实际上导致社会上对弓手持负面看法的关键因素是弓手本身。弓手属乡村中等户的职役负担之一,专责捕盗,不许别有差使。宋廷为使弓手周知当地山川道路的险易,以及奸寇窟穴之所,原来无年限替换的规定,但这一职役却成为弓手终身无法摆脱的枷锁。后来,宋廷鉴于实况,逐渐允许替换。(注:参看本文第4节“职役负担下的弓手”及黄繁光前引书,第39-40页。)但是规定服役的人,除免户下其它赋役外,并无薪俸。直到神宗实行免役法后,才支付弓手雇钱,但为数微薄。当微俸难以支撑家计时,就不免为利所诱,而作出种种胁迫乡民,来图利自己的事情。一旦官府因役钱难敷,财政拮据,不能按时给予雇钱,甚至拖欠的时候,更会借机生事。(注:参考雷家宏前引文,第71页。)陈襄在《州县提纲》曾说:“县有弓手、手力,役于公家,悉藉月给以为衣食,县家常赋不办,往往越数月不给,彼之仰事俯育,丧葬嫁娶,迫乎其身。”这种情况,很容易让弓手假借到乡间捕盗的机会,找善良百姓的麻烦,骚扰乡民。另有一种情况则是弓手仗恃武力与地方盐户相勾结,以捕私贩为名,图谋钱财。嘉泰四年(1204)十月,担任浙西提举茶盐的史弥远在奏疏中也说“产盐地分,弓手、土军与亭户相为表里,庇其私煎、盗卖,后以巡捕为名,横行村落及与私贩,巡、尉玩习,全不举职”,(注:《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49。)充分显示由于弓手凭藉武力,形成基层社会引惹生事,制造事端的祸源。这种由本身薪俸结构及其所衍生的贪黩行为,更是造成弓手负面形象的一个重要因素。
    七余论
    中国基层社会有许多彼此关系紧密、互动性又强的宗教、社会、文化社群(如水利、庙会等),经由这些社群的活动,可以了解基层社会的组织与人际关系等多样而丰富的社会面貌。弓手是了解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文化,包括统治形式、社会结构、人际关系和文化网络等多方面发展的基础,并不只表现在武力统治的政治层面而已。受限于篇幅,本文只从一些侧面对唐宋的变化及宋代的发展进行观察与探讨,由于内容尚待充实,因此目前观察所得的结论只是初步的意见。
    弓手是观察国家权力深入基层,与地方势力交会的所在的基点,它的出现,既反映了唐宋政治环境的发展,也显示社会结构的改变。宋代弓手是县尉指挥下拥有武器装备,负责维持地方治安,代表朝廷执行公权力的武装力量;但它是由当地百姓依资产与户口多寡,作为出任这项职役的标准,与一般的力役有别。由于长期涉入基层社会多方面的重要事务,成了政治力与社会力的交会之处。
    此一现象的形成与宋代基层行政组织与运作有关。宋代县府的主要官员包括县令、县尉、主簿等,多为科举之人,既受避籍、任期的制度所规范,上任后又有语言的限制,对地方事务无法深入掌握,因此,一般性的事务工作,势需多倚重长期熟悉地方事务、庶务的幕僚、胥吏去执行。为了便于政务的推动和事务的协调,以免施政受到阻碍或杯葛,也需要经常与当地的权势之家,包括在职或退休的官员周旋,这些情况都会加重地方势力对基层行政、司法各方面的影响力。
    同时,家族在地方角色的扮演,也影响基层社会运作。有宋一朝少见累世豪门的世家大族,更多的是由科举崛起的新兴士人家族。科举考试是士人仕进、家族兴起的重要凭藉,一个士人先要在科考的竞争中取得优势,才能成为官员。此后,不论在外任官或奉祠在家,对国政乃至地方事务的发言,都有一定的分量。这些崛起于地方的士人,除了关心时政外,到南宋时期对自己家乡的地方事务、公共建设,如兴建学校、贡院、寺庙、造桥、铺路,慈善活动乃至维护社会秩序等多方面的事务,也都积极参与,扮演重要角色,藉以培养在地方上的声誉,甚至透过婚姻等方式,扩展关系网络,强化家族在地方上的影响力。未能中举的士人,不论教书,或从事巫、医、商等行业,也都以知识谋生,他们藉着参与地方事务,与当地名族及官府往来,成为地方上有影响力的豪绅。这些士人及地方名族彼此联结、凝聚,形成当地社会具有影响力的地方势力。
    如此一来,官员、地方势力和胥吏,成为基层社会三股主要的力量,彼此保持密切而有分际的关系。其中看似卑微却是地方事务执行者的弓手以及胥吏阶层,则是另二股势力的交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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