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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林耀华主编的《原始社会史》(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 汪连兴 参加讨论

(二)关于父系家族公社问题父系家族公社是父系氏族公社基本的社会结构,过去对它的研究很不充分。恩格斯在《起源》中认为,“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的家庭”,南斯拉夫的扎德鲁加则是其“现存的最好的例子”(着重号均为引者所加)⑤。由于当时资料不足,关于父系家族公社的性质、特征、类型以及扎德鲁加的父系大家族与罗马的家长制家庭的历史地位和递承关系等,恩格斯未能作深入的探讨。近三十年来,苏联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所深入。他们根据非洲、大洋洲等地的大量民族学实例,提出了“甥舅大家族”、“兄弟大家族”等概念作为从母系氏族到父权制家族之间的过渡形态,对以扎德鲁加为代表的父系家族公社的历史地位和结构特征的认识也有所加深,但仍未彻底摆脱传统的“父权论”的影响。林耀华教授主编的《原始社会史》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比苏联学者又前进了一步,对于父系家族公社的类型以及各自的特征提出了明确的理论。作者以南斯拉夫的扎德鲁加、日耳曼人的大家庭公社、鄂伦春人的乌力楞公社、独龙族的吉可曼等为例,阐述了早期父系家族公社的性质和特点:生产资料归家族共同占有,实行家族公社整体经济和集体消费,家族长由选举产生,妇女仍受到尊重,社会地位较高,奴隶或者没有,或者很少受虐待。到了父系家族公社后期,才产生出罗马型的父权制家庭,即形成真正的父权(第333-338页)。这样,作者就明确地把父系家族公社划分为前期和后期两种类型,前者是典型的,后者则是父系家族公社的解体形式⑥,从而为人们提供了有关父系家族公社的线条清晰、合乎逻辑的理论认识。
    与父系家族公社联系在一起的还有家长奴隶制问题。对此,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由于资料不足也未作详细考察。苏联的原始社会史著作对这个问题有所研究和阐述,但考察面较窄,且未得出概括性结论。与之相比,我们的《原始社会史》对家长奴隶制的考察论述就较为详细、广泛而且深刻。作者不仅对家长奴隶制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⑦,而且还用考古资料、文献记载,特别是中国民族学的实例,从古到今作了详细的考察和阐述(第368-372页)。总起来看,本书关于父系家族公社和家长奴隶制的理论,根据充分,逻辑合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这无疑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提出的有关理论的一个具体而正确的发展,也为原始社会史学提出了两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新的研究课题。
    (三)关于母系氏族公社制度下个人财产的问题根据考古学和民族学所提供的资料,在母系氏族公社制度下,氏族成员拥有属于个人所有的装饰品和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如男子从事渔猎用的刀、斧、矛等工具和武器,女子从事采集和管理家务用的筐、篮、网、袋、陶器等。
    长期以来,对于这些母系氏族公社制度下的个人财产应怎样理解、个人所有制和私有制有无区别,是一个使人困惑的问题。该书作者对于这个问题提出了很有价值的见解。首先,他们指出,从严格意义上说,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包括制作工具、武器和生活用品的原料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一切动植物)在母系氏族制度下是严格属于公社集体所有的。因此,个人所有的工具、武器和装饰品等物不可能单独构成私有财产(第238页)。其次, 作者还充分注意到了量的因素。他们认为,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归个人使用的武器和生产工具等财产为数很少,不可能成为积累的对象而导致人对人的剥削。因此,这种个人财产不会成为氏族公有制的对立物,而只是氏族公有制的必不可少的补充(第239页)。《原始社会史》作者对于有关个人所有制和私有制区别的理论, 观点明确,论证有力,有利于澄清理论上的混乱。
    《原始社会史》的作者们对其他一些问题,如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9世纪40年代初就提出了原始社会的理论(导论,第3-6页),关于农村公社的特征(第360-361页),西藏一妻多夫制的性质(第326页)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独到之见,或者进行了别具一格的论述,这里不再一一细述。
    
    评价一部历史学专著的价值,除了看其理论研究上有无高度和深度以及有无学术创见之外,还要看它是否能提供足够丰富的资料,资料的典型、准确程度如何,能否反映最新的研究成果,等等。在这些方面,《原始社会史》也具有鲜明的特色。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丰富该书运用资料博大宏富。尤其可贵的是,注重我国民族学资料的运用。如所周知,民族学资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活化石,是原始社会研究的重要史料。该书作者大都是国内第一流的民族学家,他们长期从事有关民族学、原始社会史的田野调查和理论研究工作,有广博的阅历,具有一般原始社会史作者难以具备的学术优势。我们看到,书中运用的中国民族学资料特别丰富,所反映的原始社会的生活面也十分广阔:从婚姻制度到社会组织,从生产方式到风俗习惯,从物质文化到精神文化,可以说应有尽有。其中如纳西、拉祜、佤族中的母系大家族(第252 -257页), 海南岛黎族地区的“寮房”制和云南省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房”制(第268页),中南和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曾经存在过的不落夫家(第330页)和“产翁”制(第332页),鄂伦春族和独龙族的父系家族公社(第335-338页); 佤族、黎族、景颇族和苦聪人、克木人的各种人工取火法(第157-159页),傣族和某些少数民族的古老的制陶技术(第228-229页);怒、傈僳、哈尼、彝、侗、壮、达斡尔等族中一度盛行的交错从表婚,哈萨克、鄂温克、赫哲、苗、布依、毛难等民族曾经实行过的夫兄弟婚以及独龙族的妻姐妹婚(第270-272页);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过去盛行的形形色色的占卜术(第404页), 以及在这些民族中广泛流行的“盘古开天辟地”的神话等等,都是一些很生动、很典型的民族学实例。作者还对云南省永宁区纳西族和台湾省高山族阿美人的母系制列出专题作了详细介绍(第283-292页)。值得注意的是,该书在引用民族学材料时,在观点上并不囿于原作者的看法,而常常提出新的见解,如书中提出的关于永宁纳西族的母系氏族组织在形成过程中由于历史条件的作用而未能得到充分发展的观点以及其婚姻形态主要处于群婚向对偶婚的过渡阶段等观点都不同于原作者的观点,成一家之言,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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