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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近代农业发展的道路(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 秦声德 参加讨论

1811年的调整法规定了关于封建义务的赎买。法令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现今尚未具有所有权的世袭农民地产,第四条:“无论属于教会领地,国有土地,或私人庄园的任何世袭田庄的地产的一切现有业主,他们可能称为完全农民、半农民、茅舍农或小农,或者有其他地方性名称,在按照下列规定向庄园主赎买义务后,均可将其田庄转为自身财产”; 第十条:“当依附农将其全部地产的1/3割让给主人,那末,庄园主应该满足于此,应放弃对于世袭农民的田庄所有权……”;第十二条,“虽然一般情况下,赎买必须以包括田地、小块地、草地、畜牧场,小树林的全部地产的1/3;但是,当事人双方也可自由达成协议,以现金,或以实物租货币租进行偿付”。第二部分是关于至今为止的非世袭农民地产,第三十五条指出:“属于这一等级的田庄有,以租税、租金和劳役为条件,庄园主将田庄不定期的,或者在一定年限内,或者在农民的终身,出让给农民使用的田庄……”此类农民亦可将他们田庄转为自身财产,为此,第三十七条规定:“庄园主……有权将此类田庄的田地、小块地、草地、畜牧场和小树林的一半,并入自己的庄园。”(29)此法令并规定,关于劳役和其他义务的赎买和调整,以两年为期,采取协商方式来解决。1811年的调整法,使土地以问题有利于容克的方式来解决,凡实行调整法的地方,容克靠掠夺农民土地,现金和租税而发财。由于战争逼近,有许多地方并未执行,两年为期的赎买,后来延长为数十年之久。
    维也纳会议后,封建复辟使普鲁士改革陷于停滞,只有农业改革仍在进行,不过修改得更加符合容克的利益,更加牺牲农民。1815年9月7日法令,将1811年调整法的实施,无确定日期地向后搁置,容克侵占在战争中阵亡的农民的田庄,孤儿寡妇被逐出家园。
    1816年5月29日的公告,是哈登堡的另一主要农业法令。此法令对1811年调整法的实施加以修正,将有权赎买封建义务的农户限制在很狭小的范围之内。公告规定的前提条件有二:1.有关的农民田庄必须是在1763年就已经登记(标准年代各省不一定一样,一般指五十-六十年以前就巴存在的农民田庄);2.而且,这种农户必须有牛马,也就说,有一头及多头马的农民(当时人认为,凡有能力将牲畜套在耕犁上的农户,才是真正的农民)。才能赎买封建义务。1816年以后,“保护农民”完全取消了,而领主裁判权仍然被保留着。
    自1819年开始,农业立法逐渐被扩展到普鲁士新得到的和重新获得的省份,如波森,萨克森,威斯特发仑和莱茵兰,当然也考虑到要符合这些地区的特殊情况。自1821年后,赎买速度加快,1821年6月7日颁布了公地分配条例,由此条例又产生了一个关于世袭佃农的“赎买条例”,规定了许多细则,而在1821年7月7日法令后,国有土地农民赎买义务最终结束。在1821年的“赎买条例”之后,至1848年为至,还颁布了十项法令,二项法令公告,五项内阁命令,二项条例和二项规定,均是有关调整、赎买的局部性问题的规定的。(30)整个改革的实施,包括土地的割让或化为现金和每年的租息,以及将容克土地和农民土地分开并进行调整,分配公地等事宜,均由1817年建立的特别官厅--总委员会负责处理,具体事务的处理长达数十年之久,其中打了数不清的官司。
    调整和赎买事宜进展速度在各省不同,其中勃兰登堡和波美拉尼亚最快,而西里西亚则是例外,基本上在1848年以后才调整。总的来说,到1823年,已有2/3私人庄园的农民被调整,1838年,约有94.6%的农民调整已经结束。到1848年,我们见到统计数字如下:
    1.从1811/16-1848年, 已解除封建义务的“赎免农户”(指有好的财产权的世袭农户,他们一般很少割地,而是付现金或租息以赎买义务)已有二十八万九千六百五十一户农民。
    2.从1811/16-1848年,已解除封建义务的“调整农户”(指具有差的财产权的农民即非世袭农户,一般均需割地以赎买义务)已有七万零五百八十二户农民。可见,富裕农民得以赎买义务者,较之不富裕的农民数量大得多。至1848年,农民已解除封建义务的,共计有三十六万户左右,他们已赎买六百万天牛马劳役,一千七百万天人工劳役,折合资金为一千八百五十万塔勒尔(31)。而五十年代以后,赎买劳役的数字很小。
    因此,从生产关系方面来看,十九世纪四十年代,易北河以东的容克(除西里西亚以外),多数已变为农业资本家,其主要标志,不仅容克庄园的产品早已成为攫取利润的商品,更主要的是,以前以政治和法律特权保障的对强迫劳役的剥削,已转化为对自由的雇佣劳动的剥削。农奴制的废除,使大量雇工的农奴身份不复存在,他们日益变为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劳动力本身也变为商品。同时,从上述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容克在1848年左右主要已不依靠强迫劳役,特别由于是牛马劳役的赎买,他们更需要大量使用雇佣劳动。五十年代以后劳役赎买的数字很小,正说明1811/16-48年没有资格赎买义务的小农、佃农、在此期间多数已沦为农业无产者。总之,这时容克庄园主已成为支付工资,商品完全依赖于市场的农业企业家。同时,在改革的头十年,就有大约1/3的庄园转入资产阶级手中,这种趋向在二十年代农业危机时期更为迅速发展。(32)于是,一个新的阶级--容克和资产阶级混合生长的农业资本家阶级逐渐形成。
    随着农业中普鲁士道路的发展,到四十年代,除了一些偏辟的,贫穷的地方,富农阶级已经形成。他们大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土地上的农民构成。在农业改革过程中,他们只割地少许或完全保留其土地,平均拥有地产二十五至七十公顷,另一部分是由1811/16年以来调整范围内的某些农民发展起来; 还有很少数中农通过购买土地上升为富农。(33) 1840年,在勃兰登堡马克,富农田庄的平均纯收入,每年达一百至二百塔勒尔,与此同时,男短工每日工资为六至八个格罗申(注:十分尼钱币)。(34)
    与此同时,三十年代末已经形成了农业工人的队伍;以及还有中农和为数众多的小农。
    由此可见,1807-1848年是普鲁士道路全面展开和取得定决性胜利的阶段。到1848年革命时,农业已不是是否要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而是如何结束农业资本主义变革的问题。由于普鲁士东部农业资本主义化进展到相当的程度,很少再有强迫劳役。富农经济发展起来,中农维持下来,小农有显著增加,旧日与封建主的矛盾已多半解决。因此,在1848年革命中,东部农民(除西里西亚外)在一定程度上趋于中立和表现消极,就容易理解了。普鲁士的农业改革终于以1850年“赎买法”而趋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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