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人类历史的发展要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是其低级阶段),这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半个多世纪以来,在马克思主义史学界已成定论,为何你独持异议? 答:从1981年以来,我连续发表了《试论亚细亚生产方式兼评五种生产方式说》、《再评五种生产方式说》、《论世界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在中国史学界关于社会经济形态问题的讨论中,似乎已“吹皱一池春水”。但我个人这里绝非风源。从50年代后期(也就是斯大林逝世不久以后),特别是自60年代以来,国际马克思主义史学界,持异议者就不乏其人。争论的焦点是对马克思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如何理解和人类历史上最先出现的阶级社会是否是奴隶社会的问题。我承认奴隶制在历史上曾长期存在,但人类历史上最先出现的阶级社会不能称之为“奴隶社会”;在人类历史上也从来没有出现过一个以奴隶制为主导的所谓“奴隶社会”阶段。不仅在古代东方,不存在“奴隶社会”这一发展阶段,就是古希腊罗马,从其整体来看,也不是“奴隶社会”。在国内,已故的雷海宗教授在1957年就发表过同样的见解(《世界史分期与上古中古史的一些问题》,《历史教学》1959年第7期)。在国外,就我所知,早在1961-1962年间,英国的《今日马克思主义》开展关于社会发展阶段问题的讨论,英国共产党历史小组书记琼·西蒙做了讨论的总结。她也提出了历史发展的公式是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问:对你的这一见解,已经有人提出批评,为何到现在未见你进行答辩? 答:这有两个原因。 第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客观存在的历史是一去不复返的陈迹,其真相如何不可能用现实的社会实践来检验。我们只有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其他历史资料的研究实践,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来尽可能揭示历史的真相。历史科学研究的成果,其正确性如何,真理性如何,也要通过历史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实践来检验。因此,在我们的研究工作中,必须破除“凡是”的观点。要以历史事实而不是引证马、恩、列、斯的语录来作为自己立论的根据。这是进行争论的前提。在这样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更接近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定理。不如此,则再打语录官司,再搞语录注疏,这样的争论,我认为意义不大。 第二,80年代以前,我也是一直坚持奴隶社会说的。我曾经发表过好几篇文章为奴隶社会说进行辩护。50年代,我就发表过《关于奴隶社会中奴隶的数目问题》(1956年8月2日《光明日报·史学》)。在国内,可能是我这篇文章首先提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在希腊的古典时代,雅典有奴隶36.5万人,科林斯有奴隶46万人,伊齐纳有奴隶47万人, 其原始的根据只能是雅典尼乌斯的《宴饮丛谈》(又译《哲人燕享》),而那是不足为据的(当代西方,包括苏联古史学界,都不再认为雅典尼乌斯的记载是可信的。遗憾的是,在最近一两年,国内还有人引用恩格斯的话作为奴隶社会中奴隶人数众多的史料根据)。但是,我当时就认为:即使奴隶在奴隶社会的整个人口构成中不占多数,也不能否定奴隶制在奴隶社会中所起的“主导”作用。一般说来,只要奴隶制经济能发展到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占相对优势,就可以肯定这个社会是奴隶社会了。 现在,坚持奴隶社会说的人强调,除了古典奴隶即物化奴隶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奴隶,特别不应忽视“授产奴隶”。其实,我在60年代初就以我国凉山地区彝族的“阿加”为例,写了《从“阿加”看授产奴隶的典型并论授产奴隶在农业生产上普遍使用的原因》。这篇文章经压缩后在1980年公开发表(《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1、2两期)。 不过,在多种生产关系并存的情况下,要论证奴隶制在奴隶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仍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1979年冬我参加在武汉举行的世界史学术讨论会。在会上我做了《关于奴隶社会的经济结构问题》的讲演。讲演的主旨就在于论证在多种生产关系并存且不断发展变化的条件下,奴隶制作为主导生产关系的作用。这篇讲演的记录稿以后收集在《世界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武汉大学学报》编辑部编《社会科学论丛》1980年第一辑)中。 总之,从50年代初一直到1979年,我曾经一再努力论证奴隶社会说,肯定除了特殊的例外情况外,奴隶社会在人类历史上曾普遍存在。它是原始社会崩溃后的第一个阶级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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