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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生产方式”问题答客问(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胡钟达 参加讨论

为了便于“疑义相与析”,我把《罗依布古曲丛书》所载希腊文原文的汉译和英译文汉译以及卡扎玛诺娃所用俄译文的汉译并列如下*:
    一、希腊原文汉译:
    [厄福鲁斯]说:“看来,立法者使作为至善的自由成为城邦的基础。因为唯有自由使所有者的财产成为私产,而相反,处于被奴役的地位时,财产属于统治者,而不属于被统治者。”(据《罗依布古典丛书》卷5第144页)
    二、英译文汉译:
    他[厄福鲁斯]说,自由是一个国家最大的福祉,立法者看来视为无可置疑。因为唯有自由可以使那些已经获得财产的人确保其财产;而在处于被奴役的情况下,一切都属于统治者,而不属于被统治者。”(同上书,第145页)
    三、俄译文汉译:
    看来,立法者使作为最大福祉的自由成为国家制度的基础,--唯有自由使所有者的财产成为私产,因为,奴隶的财产属于所有者,而不是属于处于从属地位的人。(据《古史通报》1952年第3期第36页)
    厄福鲁斯在这里所论述的是克里特的宪法,而不是个人的权利。他说只有城邦保持自由(也就是独立),它的有产者的财产才有保障。假如一个城邦丧失自由,处于被奴役的地位,人民也会被奴役(即类似中国古代所说的“男为人臣,女为人妾”),财产也会由此丧失,一切都属于统治者而不属于被统治者了。这里根本不涉及奴隶有无财产权的问题。俄译文中虽出现“奴隶”一词,对照原文,也不算误译,但须正确理解。假如以为是指通常意义上的“奴隶”,受私人奴役的奴隶,那就会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卡扎玛诺娃正是在这里有意或无意地犯了错误。
    沃依克有财产权既为高尔亭法典所肯定,则同一类型的皮涅斯特和黑劳士估计也应该是有财产权的。
    因而黑劳士型的劳动者应该是农奴而非奴隶(授产奴隶)。恩格斯把特萨利亚的皮涅斯特和斯巴达的黑劳士,也可以说是把黑劳士型的劳动者都肯定为农奴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
    既然古典时代的希腊有半边天甚至超过半边天是农奴世界,我们怎么能肯定古代希腊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是奴隶社会呢。而且,把黑劳士型的劳动者肯定为奴隶,或者用И·М·贾可诺夫的比较委婉的话来说:“黑劳士和奴隶不过是同一社会经济阶级的两个阶层”(《世界古代史研究》第164页,“黑劳士”原译为“希洛人”),是苏联史学界论证古代社会,特别是古代东方社会为奴隶社会的主要理论基石之一,抽去这块基石,整个大厦就要倾塌了。
    问:你把这个问题说的太严重了吧!即使黑劳士型的劳动者是农奴,古代社会中的农奴和中世纪的农奴难道可以等量齐观吗?
    答:我不能理解古代社会的农奴和中世纪的农奴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这涉及到对恩格斯1882年12月22日给马克思的信应该如何理解的问题。为了便于说明问题,且把恩格斯这封信的有关段落全文引录如下:
    我很高兴,关于农奴制的历史,照实业界人士的说法,我们“达成协议”了。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的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这一事实甚至曾经使我和另一些人在中世纪农奴制问题上感到迷惑不解;人们很爱轻易地单纯用征服来说明它,这样解决问题又顺当又省事。顺便说一下,你可以看梯叶里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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