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批评我的同志,他们的论点基本上没有出乎我过去所提出的论证,因而在思想上对我的触动不大。而且我相信好学深思的读者,在对照阅读两方面的文章以后,自能明辨其中的是非曲直,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我个人似乎不一定有答辩的必要。 问: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你于80 年代在这个问题上急剧“转向”, 转了一个180度? 答:就生产关系而论,促使我“转向”的是对黑劳士(希洛人、赫罗泰)型劳动者的属性认识的转变。50年代初期,郭沫若同志和王毓铨同志在黑劳士的属性问题上就有过一场争论。这是当时有名的“奴隶与农奴的纠葛”(参考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99页)。这场争论似乎是由于林志纯同志后来发表了他的宏篇巨作--《古典作家所记的黑劳士制度》(东北师范大学《科学集刊》,1957年第3期)而结束的。大致与此同时,苏联的А·Н·卡扎玛诺娃发表《公元前六至四世纪克里特的奴隶制度》(苏联《古史通报》1952年第3期,译文见《历史问题译丛》1954年第2辑),事实上也是讨论“奴隶与农奴的纠葛”问题。到70年代初,苏联著名亚述学家И·М·贾可诺夫发表《古代早期的奴隶,希洛人和农奴》(苏联《古史通报》1973年第4期,译文见《世界古代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同I·J·格里布进行争论,仍然是讨论“奴隶与农奴的纠葛”问题。80年代初,刘家和同志发表《论黑劳士制度》(《世界古代史论丛》第一集,三联书店1982年版),我看论述中的核心问题还是“奴隶与农奴的纠葛”问题。可以说,黑劳士型劳动者的属性问题,也就是“奴隶与农奴的纠葛”问题,数十年来几乎成了古代社会经济形态研究中的“永恒的主题”。为什么会这样?因为黑劳士型的劳动者是属于奴隶范畴还是属于农奴范畴,对判断古代社会是否为奴隶社会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 问:理由安在? 答:这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楚。 问:愿闻其详。 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奴隶的概念谈起。奴隶为主人所完全占有,奴隶本人及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对奴隶有生杀予夺之权,奴隶的一切劳动成果都属于主人,奴隶的生活(不管水平高低)则由主人供养。这就是传统的关于奴隶的概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古典奴隶或物化奴隶。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为奴隶、农奴和雇佣劳动者三种身份不同的被剥削者揭示出明确的界限:即奴隶的有偿劳动看来也象无偿劳动,农奴(在劳役制下)的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在时间和地点上都是分开的,雇佣劳动者的无偿劳动看来也象有偿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91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4-185页)。不言而喻,马克思所说的奴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古典奴隶或物化奴隶。 但是,这种奴隶只有在公元前5、4世纪以雅典、科林斯为代表的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城邦和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后2世纪的意大利较多(大致也不会超过人口的一半),在古代希腊世界和罗马世界的其他时期和其他地区以及整个古代东方,这种奴隶都是比较少的。要论证古代社会为奴隶社会,至少在其发展的全盛时期,奴隶的人数在整个人口中应占相对优势;但看来古代社会,即使在古代希腊世界和罗马世界也很难满足这一要求。 为了坚持五种生产方式说,为了论证古代社会,不论古代西方还是古代东方都是奴隶社会,有必要寻求奴隶的新品种。 苏联的古史学家和中国的古史学家在这一方面都做过很大的努力,耗费了不少心血。但我认为,他们在古典奴隶之外所建立的种种关于奴隶新品种的学说,在理论上往往都难以自圆其说,关键都在于不能划清奴隶与农奴(包括种种依附农民)的界限,这也就是“奴隶与农奴的纠葛”长期得不到比较圆满的解决从而成为争论中“永恒的主题”的原因。只有在50年代苏联古史学界关于罗马奴隶占有制崩溃问题的讨论中,А·Р·科尔松斯基和М·Я·修究莫夫所提出的授产奴隶说,在罗马法中既有其根据,在理论上也比较说得通,可以认为是古典奴隶以外奴隶的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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