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坦率承认,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虽然有个别涉及授产奴隶之处,但马克思、恩格斯心目中的奴隶都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古典奴隶,物化奴隶,即其有偿劳动也好象是无偿劳动的奴隶。他们从来未把授产奴隶与古典奴隶等量齐观,视之为奴隶的另一重要类型。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既然“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则奴隶也不会是清一色的古典奴隶。在古典奴隶这一等第之外,可以有其他奴隶的等第。 但对授产奴隶的属性,苏联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分歧,也同资料不够丰富因而论证难以周密有关。我当时认为,现在也认为,我国民主改革前彝族社会调查的丰富资料,为我们提供了授产奴隶的典型--阿加,使我们有可能对授产奴隶的属性在理论上做出比较完整的论证。在胡庆钧等同志研究的基础上,60年代初期,我撰写了《从阿加看授产奴隶的典型并论授产奴隶在农业生产上普遍使用的原因》。我论证授产奴隶是奴隶而非农奴的理由是: 一、对古典奴隶,主人操有生杀之权和买卖之权;对授产奴隶,主人同样操有生杀之权和买卖之权。这就表明:授产奴隶同古典奴隶一样,其人身被主人完全占有;同农奴的人身为主人不完全占有是有明显区别的。 二、授产奴隶在形式上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经营相对独立的经济,这同农奴相似。但是,既然授产奴隶的人身为主子所完全占有,授产奴隶本身就是主子的财产,因而授产奴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子随时可以加以剥夺。授产奴隶无财产权,主人对授产奴隶有予夺之权。这就同农奴有别。 三、授产奴隶只为主人提供一定的劳役,缴纳一部分他们的劳动生产物,似乎他们所受的剥削是有一定限制的。这同农奴相似。但是,既然授产奴隶无财产权,主人在规定的剥削外,还可以对授产奴隶予取予求,进行种种额外的需索。实际上,授产奴隶所受的剥削是无限制的。这就同农奴有别。 四、授产奴隶可以结婚,组织家庭,生儿育女,这同农奴相似。但是,他们并不享有婚权和亲权。他们的婚姻在主子心目中只是“不合法”的同居,他们的子女仍然是主子的奴隶。这同农奴有别。 所以在以上几个方面,授产奴隶和农奴是形同而实异,和古典奴隶是形异而实同。 问:授产奴隶说同黑劳士型劳动者的属性有什么关系?授产奴隶说可以解决“奴隶与农奴的纠葛”吗? 答:恩格斯肯定黑劳士型的劳动者是农奴。我们现在要肯定黑劳士型的劳动者是奴隶--当然只能是授产奴隶,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关键在于黑劳士型的劳动者有无财产权。1857至1884年陆续发现的高尔亭法典是肯定沃伊克有财产权的。克拉罗克--沃伊克公认为是黑劳士型的劳动者,这就更证明了恩格斯判断的正确。但是А·Н·卡札玛诺娃在《公元前六至四世纪克里特的奴隶制度》一文中,一方面引用高尔亭法典有关肯定沃伊克有财产权的条文,可是接着又借斯特拉波(罗马帝国初期希腊的地志学家)转述的一段厄福鲁斯(公元前4世纪希腊史学家,著作已佚)的话:“……奴隶的财产属于所有者,而不是属于处于从属地位的人。”并认为“厄福鲁斯娓娓地说明了克里特奴隶财产的性质”。实际上卡扎玛诺娃也是借此“娓娓地”否定了高尔亭法典有关肯定沃伊克有财产权的条文的有效性,说明了沃伊克的财产权只是虚有其名,实际上是无财产权的。据此就可以推断:黑劳士型的劳动者无财产权。因而尽管他们在形态上近似农奴,实际上仍是奴隶。 于是从50年代到70年代,我曾长期以此为据,肯定黑劳士型的劳动者是奴隶,是同于古典奴隶的另一类型的奴隶--授产奴隶。这样,就不仅有利于肯定整个的古代希腊是奴隶社会,而且也有助于肯定古代东方是奴隶社会。至于古代罗马则更毫无疑义是奴隶社会了。 问:这样,问题不是基本解决了吗?为何你到80年代又做翻案文章? 答:卡扎玛诺娃的这种“巧妙”的论证,颇能迷惑一些人,多年来我正是被迷惑者之一。可是到了80年代初,我核对了一下卡扎玛诺娃所引以为据的厄福鲁斯的那一段话,才大吃一惊。原来卡扎玛诺娃以厄福鲁斯那一段话为据来证明沃伊克实际上并无财产权,完全是牵强附会,是对原文意义的误解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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