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认为,世界历史的合理化是西方文明所取得的独一无二的成就。他强调指出,“只有在西方,科学才真正处在我们今天认为有效的发展阶段上。”(28)“具有合理的成文宪法、合理地制定的法律、以及根据合理的规章或法律由经过训练的官吏进行管理的行政制度的政治组织,即由所有这些要素组合而成的国家,仅存在于西方,虽然其它各国都与此十分接近。”(29)尤其是“现在西方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不论在量的范围,还是(带动着这种量的发展)在类型、形式及方向上都是其它任何地方从未有过的。”(30)韦伯之所以强调上述现象, 把它们囊括于笼统的合理化概念之下,是因为他把这些现象视为工业文明兴起的条件或表现,认为工业文明的兴起包含着科学、技术和组织艺术的进步,它们是正确的(即合理的)理性思维成果的总和构成的。不仅如此,韦伯还一次又一次地把近代资本主义突出为“合理的”社会形式,把近代资本主义解释为由正规自由劳工的合理(系统的、可计算的)组织和合理(纯粹机械的、非人格的)市场贸易所组成,由合理的(精确、纯粹数量)帐目程序所管理和合理的(传统支配、可预测的)法律、政治体系所保证(31)。韦伯认为,这种合理的基础在于它的可计算性,也就是强调它是可以用数量核算的,完全只限于数量的特征,即合理化是以“严密计算为基础的合理化。”(32) 韦伯在阐述西方社会发展的合理化时,尤其重视科学的作用。他认为领导经济的方法在合理化,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政治、科学、文化领域)的管理在合理化,人们的思维方式也象他们的感觉方式和整个生活方式一样在合理化。而这一切都同时伴随着科学的社会作用的日益提高。在韦伯看来,科学的社会作用的提高正是合理性原则的最纯粹表现。他认为科学首先渗透过生产,然后进入管理,最终也深入到日常生活,这是现代社会普遍合理化的证据之一。康德就曾把科学进步的重要作用视为社会文化变化的基本力量,而韦伯的功绩并不在于他发现了科学进步对于历史的重大意义,而是在于进一步解释了这种进步的历史因果关系(33)。 韦伯认为合理化是决定近三四百年欧洲发展方向的一系列历史因素相互结合的结果,那些前合理化因素的错综结合,导致了工业资本主义的兴起,也决定了这个社会的发展方向。他认为,在欧洲工业文明出现之前,在某些地区已有了合理的因素。这些因素首先是古希腊罗马的科学,特别是数学,在文艺复兴时代为实验所充实,并从伽利略时代开始具有了与技术有内在联系的新的实验科学的性质,而其他地区则缺少力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合理的化学等与近代工业文明密切相关的科学。其次是合理的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时代,“拜占庭的官僚阶级由于自然而然地关心到法律需要有系统性、明确性,才容易学习,因而对这种合理的法律进行一番整理使之系统化。”(34)在中世纪,“公证人墨守罗马帝国旧有的契约形式,但根据时代的需要而予以新的解释。同时一种有系统的法律学说在大学里发展起来了,但发展的主要特征是诉讼程序的合理化。”教会也“根据尽可能合理的方针建立教会的司法程序。出于俗界和灵界两方面的这种司法程序的双重合理化,蔓延到了整个的西方。”(35)在韦伯看来,这成为近代工业文明出现的一个前提。再次,韦伯认为合理的国家只存在于西方。“在封建社会的各个阶级中,普遍存在着政治和社会集团组织。但是,西方意义上的‘国王与政府’的封建国家,却仅见于我们的文化。尤其是由定期选举出的代表组成的议会,以及由群众领袖和政党领袖组阁向议会负责的执政的政府,更只为我们所独有。”在这种社会中,“社会生活的政治、技术和经济条件,绝对而且完全依赖于一个经过专门训练的官吏组织。社会日常生活最重要的职能已经转移到受过技术、商业,特别是法律训练的政府官员手中。”(36)在韦伯那里,由官僚制度管理的理性与法的合理国家也是合理化的前因素之一。第四,韦伯认为“具有单一共同体那种意义的城市却是西方以外任何地方所未有的。在中世纪,显见的特征是各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以及不同程度的行政自治。中世纪的市民之所以为市民,正因为他受这种法律的管辖并参加推选行政官吏。”(37)韦伯强调西方城市不仅在政治、经济领域对现代社会有深远的意义,而且对整个文化领域的贡献也是很广泛的:城市创造了按照现代词义理解的政党和政客,产生了独特意义的城市艺术,诞生和发展了现代意义的科学,城市也成为一些宗教制度的基础,神学思想及与之相对立的人类卓越的思想智慧亦依赖于城市(38),而这一切都成为现代资本主义所必备的历史前提。第五,领导经济的合理方式,包括自由劳工产生前“具有手工业学徒制度的合理组织”和“合理的经营簿记制度,以及我们法律规定的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离。”(39)等合理化前因素,是由于劳动力与生产手段的分离而产生,因而也是在马克思称之为“抽象劳动”即可以度量的劳动的基础上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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