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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郝秉键 参加讨论

同时,安野省三通过对长江中游地区大土地所制发展情况的考察,把晚明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这一被普遍接受的社会现象解释为“乡绅阶层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他认为,“在地地主层”是明初里甲制的基础,“乡绅地主层”是随“在地地主层”的没落而兴起,也就是说“在地地主制”的破坏与绅士的产生按反比例进行,当“在地地主层”没落时,绅士却不断获得权力,这一变化主要由在地地主与绅士在国家税收体制上占据的不同位置造成。(注:安野省三:《明末清初扬子江中流域の大土地所有に关する一考察》,《东洋学报》44-3,1961年。)其实,安野省三关于“在地地主层到乡绅地主层”的演变图式基本上是对北村敬直“从乡居地主到城居地主”图式的“修正”,早在1949年,北村敬直即已指出,明末清初中国出现了乡居地主向城居地主的趋势(注:北村敬直:《明末清初における地主にっぃて》,《历史学研究》140号,1949年。)。安野省三只是将北村提出的“城居地主”理解为乡绅,北村野把绅士理解为“城居地主”乃至“明末清初地主总称”,是因为当时还没有“明确的乡绅概念”。
    “乡绅土地所有论”提出后,受到不少学者的回应。可以这样说,60年代末到70年代,“乡绅土地所有论”在日本的明清史研究中一直占“统治地位”。代表性人物有以研究赋役制度、地主佃户制问题见长的小山正明,以研究水利制度、土地赋役问题见长的浜岛敦俊、川胜守,以研究土地丈量和包揽关系见长的西村元照。诸位学者的研究视角虽有差异,但研究趋向大体相同,即力图确证明末清初“乡绅土地所有”形成的事实。
    小山正明在全面考察宋-明中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对“明末清初新出现的统治阶层乡绅”进行了综合分析,提出如下主要论点:
    (1)乡绅社会地位的确立。他认为,明代下自生员、举人,上至进士、官僚均“终身资格”,享有免的特权。这些人不仅在地方政治上有发言权,而且具有不同与庶民的社会身份,构成一个占支配地位的社会阶层。
    (2)“乡绅土地所有”的确立。他说,“乡绅土地所有”的确立与明代后半期里甲制的解体紧密联系。嘉靖年间,具有徭役免除权的乡绅的土地集中显著起来,作为徭役分派基础单位的“甲”的丁、田额分配非常不均。为了扭转这一情况,政府按照“析户”的规定,对于乡绅家的户籍进行了分户,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新的乡绅家庭的分出,享有徭役免除权的户数也随之增加,各甲的徭役负担能力更加不均,乡绅土地集中的趋势愈益加剧,结果代替旧的土地所有,形成“乡绅土地所有”。
    (3)由于明代举人可以直接担任官职,所以在乡绅内部,以举人为界,又可分为上层乡绅和下层乡绅。作为地方政治实力派而活动的上层乡绅,又是居住在城内的“城居地主”;他们一方面和商业高利贷资本有密切关系,一方面又掌握着大量分散存在着的零碎土地,对佃户进行剥削,以实现其土地所有。以生员阶层为中心的下层乡绅则居住于农村,成为“村落领导者”,即乡居地主。他们除了把一部分土地租给佃户外,还通过年期契约的形式雇工耕种自营地。这些乡绅地主之所以能够不断地维持下去并积聚土地,主要是依靠他们享受的优免权。
    (4)与小农经营形态的确立和“乡绅土地所有制”的形成相适应,在明末清初,两种对立的身份关系固定下来。一个是置于科举体系之内(包括官僚)的乡绅,一个是处于该体系之外的以农民为核心的庶民。原先由于里甲制而形成的多身份结构已不存在,宋明之间,佃户对于主家的“主仆之分”的身份规则也消失了,各种各样的贱民得到解放。
    (5)到了清代,通过对征税机构的控制,通过对胥吏人员的操纵,乡绅加强了其在地方行政上的政治影响。“这个乡绅-胥吏集团不但是支撑清朝统治的实质性的支柱,而且是乡绅统治农民,以实现其土地所有的杠杆”。(注:以上参见座谈会《中国の近代化》,《世界の历史》11,筑摩书房,1961年;小山正明:《中国社会の变容とその展开》,西定生编《东洋史入门》,有斐阁,1967年;《明代十段法にっぃて》(1),《前近代アジアの法と社会》;《明代十段法について》(2),《文化科学纪要》10,1968年;《赋役制度の变革》,岩波讲座《世界历史》12,1971年;《明代の大土地所有の奴仆》,《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62,1974年。)
    浜岛敦俊继承了“乡绅土地所有论”,并着重从水利史角度阐释了水利惯例与乡绅土地所有制的关系。他批评了关于以往国家统治研究中“忽略国家共同体参与再生产过程”的观点,为了“说明与明末土地所有的结构变化相对应而发生的共同体的诸多关系的变化”,通过考察江南三角洲地带水利问题,指出明初江南三角洲地域的“水利惯例”是以里甲制为基础而组织实施的,明末由于“乡绅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具有保证再生产共同体机能的里甲制遭到破坏,于是通过里甲制徭役劳动所完成的水利事业也无法进行下去,出现水利荒废危机。因此,在明末清初,政府通过实行“照田派役”、限制乡绅的优免权、“业户出本,佃户出力”等方法重新编制了“水利惯例”。在编制过程中,虽然实行“照田派役”和“优免限制”与乡绅利益相冲突,但是为了维持与他们自身利益密切关联的不可欠缺的水利,不得不认同了这两个原则。(注:浜岛敦俊:《明代江南の水利の-考察》,《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47,1969年;《明末清初江南デルタの水利惯行の再编について》,《社会经济史学》40-2,1974年。)
    另外,浜岛敦俊还尝试了关于“明末清初社会构成及其集中体现了它的变化特质”的均田均役法的分析。他的研究表明,在明末江南三角洲地区,里甲制的解体、徭役劳动过重问题的出现是由“明末清初江南土地所有结构的变化”而引起的。换言之,“土地所有的展开,特别是享有优免权(身份特权)乡绅的以其身份占有大土地(特权的土地积聚)的展开是根本原因。”他认为,“均田均役法”的实施过程,是享受优免权的“乡绅土地所有”与不享有这种特权的中小地主阶层或者自耕农阶层矛盾的具体表现。在嘉兴府海盐县,1561年,已经由不享有特权的中小地主提出了“照田派役”、“优免限制”的原则进行了改革的提议,尽管得到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批准,但是由于乡绅的阻止,它的实施被迫阻止。1581年,在知县断然实行改革之际,也只有“阳明党左派”的一个乡绅采取了支持的态度。1624年,由于民众恣意转嫁负担,反而由于乡绅自己认识到这样做会招致“王朝地主统治”的危机,而自己提出削减优免额的三分之二,当时知县协调进行了改革。(注:浜岛敦俊:《明末浙江の嘉湖两府における均田均役法》,《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52,1970年;《均田均役の实施をめぐつて》,《东洋史研究》33-3,1974年;《明末南直の苏松常三府における均田均役法》,《东洋学报》57-3、4,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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