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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郝秉键 参加讨论

对于“乡绅统治论”,一些学者赞同,也有一些学者提出批评和疑问。小山正明指出,“乡绅统治论”关于乡绅统治的权力发源不明确(注:小山正明:《アヅアの封建制--中国封建制の问题》,《现代历史学の成果と课题》2,1974年。)。足立启二指出,“乡绅统治论”所认为的具有官僚身份的人引起土地集中本身并非到了明末清初才出现的,主张通过商业性农业的大范围深入研究去寻找确凿的证据(注:足立启二:《重田〈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书评》,《东洋史研究》35-2,1976年;《明清时代の小经营と地主制に关する觉书》,《新しい历史学のために》143,1976年。)。藤冈次郎则认为“乡绅统治论”有如下问题没有阐释清楚:乡绅统治的既是根源又是核心的“优免特权”是与其他时期的尤其是唐代的特权“官人”身份有何区别?官人和乡绅到底有何区别?“清朝地主政权化”实际上并非政治权力之变化,确切地说应该看作是统治体制的改组。(注:藤冈次郎:《重田〈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书评》,《史学杂志》85-4,1976年。)
    高桥孝助也对“乡绅统治论”所认为的以“乡绅土地所有”为基础的“乡绅地主”,超越了直接的土地所有,可以说是作为“超越地主的地主”,达到了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其他阶层的统治这一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清朝国家并非是惟独依靠地主而只维护地主利益的地主政权,而是以小土地所有为基础,其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成为可能;在解释“乡绅统治”所形成的原型结构的地区时,重田德只考察了地主佃户制发达最典型的江南三角洲区域,所以显然缺乏完整性;虽然乡绅统治论不仅包含地主佃户制,而且尽量包含一直延续下来的自耕农,但是不能说重田的研究结果未必把自耕农作为专制统治的独立因素而看待。(注:高桥孝助:《清朝专制支配の成立と“小土地所有者”--清初江南における“重赋”问题を素材にし场合》,《历史学研究》421,1975年;《清朝封建国家论ヘの一视点--重田德氏の清朝=地主政权论に寄せて》,《历史评论》324,1977年。)
    吴金成认为,“乡绅统治论”正如重田德所说的那样,“整个论点的确证和总括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因此该理论尚处于“假说阶段”。在“乡绅统治论”里,自耕农“不断分解和以再生产延续到最后”的事实虽然占重要比重,但自耕农为什么能延续?而且连中小地主也衰退的情况下自耕农为什么能够再生产?对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注:吴金成:《日本における中国明清时代绅士层研究について》,《明代史研究》7,1978年;《明末洞庭湖周边の水利开发と农村社会》,《历史学报》77,1978年。)
    森正夫也对“乡绅统治论”作了系统评述,指出其存在如下问题:
    (1)“乡绅统治论”不是把“乡绅”作为“经济范畴”,而是作为“政治社会范畴”使用的,其基本观点是“乡绅统治”不只是基于土地所有而进行的,还通过“经济以外的关系”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各阶层进行统治。然而按照重田德体制化“乡绅统治”的逻辑,作为“乡绅统治”体制化具体标志的地丁银的施行,恰恰只是说明乡绅地主对佃户统治获得国家的认可,并不能说明乡绅地主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各阶层进行统治的认可。
    (2)“乡绅统治论”的两个基点是,“基于土地所有的地主对佃户的统治”和“不基于土地所有”的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其他各阶层”的统治,这两种统治之间到底存在何种关系,并不明确。因此,抛开“不基于土地所有的统治”,所谓的作为“政治社会范畴”的“乡绅统治”体制的形成的逻辑也就没有实据。
    (3)按照“乡绅统治论”,体制化“乡绅统治”是“中国封建统治的完结”,是事实上的封建领主化。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在成为其前提的“个别乡绅统治”形成过程中,必须发现某些封建性质的成长因素,这些成长要素就是重田德所说的“乡绅统治”的“私人的”、“分权的”、“封建的”趋向,这种趋向是以国家赋予乡绅的“固有特权地位”即在官僚体制中给予优免特权和在地方行政上拥有“一定权限”等为契机而实现的。但是,这种“特权地位”本身所显示的免除徭役的特权并不是在特别被当作个别“乡绅统治”形成期的16、17世纪出现的,它和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的官僚制一同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如是,重田对于国家给予乡绅“固有特权地位”本身的历史性的规定并不严密。
    (4)按照“乡绅统治论”所谓由个别形成的“乡绅统治”向作为体制的乡绅统治转变的逻辑,体制化“乡绅统治”是在“抑制”、“扬弃”具有“私人的”、“分权的”、“封建的”志向的个别“乡绅统治”的过程中完成的。但在重田的论述中,每个乡绅的“私人”志向是以国家赋予的特权为媒介,经常实质性的贯彻而实现的,很难发现对其所谓抑制与扬弃。“如果硬要找出抑制与扬弃的话,那就是‘私人的’、‘分权的’、‘封建的’志向的个别实现,由于国家干预向其集约实现的转变吧!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看不到对趋向本身的抑制和扬弃,只存在着实现志向方法的变化。”(注:森正夫:《日本の明清时代史研究における乡绅论について》(2),《历史评论》312,1975年。)
    
    在主要围绕土地、赋役、水利问题探讨“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乡绅统治论”的同时,一些日本学者也开始注意其他有关问题的研究。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明清绅士研究可以说不再就“乡绅土地所有”和“乡绅统治”等有关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宏观理论问题进行集中讨论,而是力图从地域化、微观化角度解读绅士的社会特质,研究领域也由此前偏重于江南地区而扩展到其他地域。如对现有成果作一梳理,大体有如下研究线索。
    一是探讨绅士与地方民众的关系。绅民关系之研究,50年代就已开始。1954年,宫崎市定以苏松地区为对象,考察了明代的绅民关系,提出如下论点:
    (1)明代的士大夫与其乡里的关系非常密切,即便是在朝为官者,也并未因此而成为“首都的人”,其根据地仍在乡里。在士大夫中,一部分称作“乡宦”的乡居之官动不动即依仗其在中央政府的权力地位,在乡居期间为所欲为,甚至连其童仆也极其横暴,多成了民众怨恨的对象;一部分“绝望于官场”的可称为“市隐”的人则热爱其家乡,欲同乡里民众共甘苦。“苏州的文化与其说是由乡宦所开发,毋宁说是由市隐所推进,而且正是市隐继承了明初以来的反抗精神;为文化的正统者。”
    (2)士大夫阶级是社会的领导阶层,一方面它“是培育实施君主独裁政治的官僚母体;另一方面也有其自身意志,有时即表现出对中央政府压力的抵抗。”这种抵抗既表现为“苏州文化人”的市隐式生活,这种生活产生了“市隐式的中国文化的创造”;又表现为“消极的苏州人对待宦官的横暴,有的场合即使以暴还暴也在所不辞。”但“试图对中央进行抵抗的士大夫阶级同时在乡里也容易受到来自民众的抵抗”,这种民众的抵抗由自己单独发动的情况是很少的,多数场合是在士大夫阶级的诱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士大夫阶级本身不是一个固定的稳定的阶级。(注: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の士大夫と民众--明代史素描の试み》,《史林》37-3,1954年。)
    其后,酒井忠夫也从同样的视角探讨了绅民关系。他将明末的绅士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士人(生员、举人)和乡绅(退职离休官僚在乡里的称呼),认为“士人作为中间阶层的领导者,左右着乡党舆论,成为乡评、公愤意识的代言人”,“这种由士人阶层兴起、民众力量上升所引起的乡党民众意识的高涨,通过士人层为中心的知识分子反映出来的”,就是“善书”(注:酒井忠夫:《中国善书の研究》,弘文堂,19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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