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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郝秉键 参加讨论

川胜守在“乡绅土地所有”论研究方面也多有建树。他通过考察明末江南土地丈量问题,揭示了乡绅地主的发展状况,阐述了乡绅地主凭借“优免特权”诡寄田亩及在土地丈量过程中乡绅与胥吏相互勾结的舞弊行为,并探讨了乡绅地主与佃户关系。通过研究浙江省嘉兴府的“嵌田”,他考察了乡绅的统治地位,认为乡绅凭借特权,在经济上进行资产增殖,在政治上通过控制胥吏层,把持官府,“蚕食”专制权力,同时还控制着社会舆论。通过考察水利问题,川胜守阐述了明末长江三角洲地区“水利惯行”的变化情况,揭示了乡绅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与“水利惯行”的变化关系。通过考察赋役制度,川胜守比较深入地阐析了明代的寄庄户、里甲制的发展变化情况,探讨了明末清初均田均役法、官收官兑等赋役改革情况。他认为,清初实行“乡绅抑制政策”,通过江南奏销案,沉重打击了绅士的“抗粮”积习,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钱粮拖欠问题;通过推行“均田均役法”,实行“绅民一体均差”,一定程度解决了“花分诡寄”等积习,取得“无田不役,使无可躲避”的效果,清朝统治由此而得以进一步确立。(注:川胜守:《张居正丈量の展开--特に明末江南における地主制の发展について》,《史学杂志》80-3、4,1971年;《浙江嘉兴府の嵌田问题--明末乡绅支配の成立に关する-考察》,《史学杂志》82-4,1973年;《明末扬子江デルタ地带における水利惯行の变质》,《史渊》111,1974年;《明末江南における丈量策の展开と地主、佃户关系の发展》,《东洋史论集》2,1974年;《明代の寄庄户について》,《东洋史研究》33-3,1974年;《明代里甲制编成の变质过程--小山正明の“析户の意义”论の批判》,《史渊》112,1975年;《初期清朝国家における江南统治政策の展开》,《史渊》113,1975年;《明末清初苏州嘉兴两府における圩长の职务と均田均役の展开》,《榎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1976年;《明末江南五府における均田均役法》,《史学杂志》85-6,1976年;《明末清初长江デルタにおける棉作と水利》(1),《东洋史论集》六,1977年;《清初赋役制度の确立--江南の均田均役法と顺庄编里法とについて》,《法制史研究》26,1977年。)
    西村元照以地方志和政书为基本材料,对明末清初的土地丈量和钱粮“包揽”问题作了深入系统的考察。他认为,在国家进行土地丈量过程中,由于绅士地主是主要的“隐田”者,因此在土地法丈量过程中绅士地主与胥吏相互勾结,对土地丈量予以阻挠,这反映了绅士与国家对立的一面。清初,在税粮征收上出现了保歇型、经催型、坐差型、盘踞仓场型、供丁子户型等五种包揽形式,形成了以乡绅系、胥吏系、商人系、地主系、棍徒和中小地主、自耕农、佃户为主体的“私征集团圈”。在包揽中,以生监为主体的下层绅士恃其“衣顶”揽纳钱粮,成为最活跃的包揽者,建立了以“供丁子户型”为主要形式的“乡绅支配”包揽系统。(注:西村元照:《明代后期の丈量について》,《史林》54-5,1971年;《张居正の土地丈量--全体像と历史的意义把握のために》(上)(下),《东洋史研究》30-1、30-2、3,1971年;《清初の土地丈量について--土地台账と隐田をめぐる国家と乡绅の对抗关系を基轴として》,《东洋史研究》33-3,1974年;《东洋史研究》30-1、30-2、3,1971年;《清初の包揽--私征体制の确立、解禁から请负徽税制へ》,《东洋史研究》35-3,1976年。)
    以上就是“乡绅土地所有”论基本内容。尽管立论者的研究视角和具体认识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认识,即认为明末清初国家权力的运行与因“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而造成的里甲制的解体过程相对应,也就是说,由于“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里甲制逐渐走向解体,造成赋役分配严重不均,因此国家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最终承认了“乡绅土地所有”,并成为反映乡绅利益的权力机构。(注:森正夫:《日本の明清时代史研究における乡绅论について》(1),《历史评论》308,1975年。)
    “乡绅土地所有”论虽为许多学者认同,并成为日本明清绅士研究中最具影响的流派,但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岩见宏指出,在唐宋变革时期,社会发展和政治体制是同时发生变化的,而日本学界在讨论明末清初的变革时,认为明末清初基本生产者的性质发生了从奴隶到农奴的变化,在租税徭役制度的变化中它被反映在地丁银的成立中,与此对应在统治体制上的变化就是乡绅统治的出现。“此说只是把清朝的建立视为通常意义上的王朝交替,而没有认为是反映新社会形成的上层结构,取而代之可以认为作为反映社会变化的上层结构”,这样的话,“乡绅土地所有”构不上有“划时代的社会根本变革。”(注:岩见宏:《清朝の中国支配》,岩波讲座《世界历史》12,1971年。)
    柳田节子指出,“尽管把清朝专制统治规定为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但是仅仅用‘乡绅土地所有’这一概念是无法说明权力集中化的必然性的。如果不把国家的自耕农统治置于适当地位,‘乡绅土地所有’所具有的封建性质的特殊而具体内涵就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注:柳田节子:《中国前近代社会における专制支配と农民运动》,《历史评论》300,1975年。)她强调说,即使在明末清初以后,“专制统治也不只是作为地主佃户关系的上部构造而存在的,一直占有多数的自耕农才是其统治基础”。因此,要把握专制国家的统治,不仅要考虑到地主与佃户关系的下层结构,而且要深入考虑国家与自耕农的关系。
    高桥孝助支持柳田氏所提出的见解,他虽然赞同“乡绅土地所有论”,但又强调说“清朝国家是以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中小地主)为基础的”,正是国家与小土地所有者之间“关系”的存在及其维持,支持了清朝的专制统治,只关注乡绅大土地所有,不了解小土地所有者,就无法理解“中央集权化和专制统治”,因此他力求说明国家与小土地所有者的直接关系。(注:高桥孝助:《清朝专制支配の成立と“小土地所有者”--清初江南における“重赋”问题を素材にした场合》,《历史学研究》421,1975年;《清朝封建国家论ヘの一视点--重田德氏の清朝=“地主政权”论に寄せて》,《历史评论》324,1977年。)
    小林一美指出,研究明清社会经济结构不应仅仅限于“乡绅土地所有”,还应当重视与“乡绅土地所有”密切相关的以抗租、抗粮为表现形式的“农民斗争”,重视研究“农民战争的质与量”(注:小林一美:《抗租、抗粮斗争の彼方--下层生活者の想いと政治的、宗教的自立の途》,《思想》584,1973年。)。这一针对所谓“乡绅土地所有”形成发展时期的明末清初的农民斗争的研究视角,与岩见、柳田、高桥强调国家与小生产者关系的研究思路不谋而合,也是对“乡绅土地所有论”的一种检讨。
    安野省三也指出,作为形成“资本主义起点”的历史发展的新状态,不只是“乡绅土地所有”形成这一方向,对于农民战争质与量的展开这一方向也必须进行考察。1974年,他执笔以“地主的实态与地主制研究之间的距离”为题对“乡绅”研究进行展望,对于包括他自身在内的从社会经济史角度进行作为明清史研究的一环的明清地主制研究中的核心倾向,即把“发展阶段论、构造论”作为“工具性的准备”而展开的“抽象地主制”进行了根本性的批判。(注:安野省三:《地主の实态と地主制研究の间》,《东洋史研究》33-3,1974年。)
    西村元照在原则上赞同“乡绅土地所有”(注:西村元照:《一九七四年の历史学界--回顾と展望》,《史学杂志》84-5,1975年。),但是他还考虑到“这个乡绅论与五代宋初以后所形成的士大夫阶层(或者包括明朝为止的地主)实质上到底有何差异,另外充其量可以展望到清末时期,可是它能否连现代中国也纳入到视野呢?这是必须重视的全局性问题。”他还强调对绅士阶层抬头的要因、开端和统治体制的实态、历史意义等应予以广泛的研究的必要性。
    重田德指出,“乡绅土地所有”论的提出,其目的在于显示明末清初地主制的“结构性变化”,即“地主的城居化”,但有事实表明,当时乡居地主的“直接经营”也在进行,也就是说,城居地主与乡居地主同时存在。从静态上看,城居地主与乡居地主虽然为两种类型,但从动态上看,二者是按照“相同的周期”运动,即社会地位并不稳定,处在“兴替无常”之中。因此,“乡绅土地所有”并不是以固有的形态形成的,也就是说“乡绅”并不是能够规定土地所有形态的范畴。(注:重田德:《乡绅支配の成立と构造》,岩波讲座《世界历史》12,19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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