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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纸币崩溃的原因(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张彬村 参加讨论

朱元璋死于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由他的嫡长孙朱允炆(1377-?)继承,来年改元为建文。建文元年(1399)七月朱元璋的第四子朱棣(1360-1424)起兵争夺帝位,经过三年的内战,建文四年六月朱棣夺下帝位,来年改元为永乐(1403-1424)。永乐朝在编纂《明实录》时,删除建文朝的年号,改用洪武年号到三十五年。所以附录里有一段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己亥的文字,记载户部尚书夏原吉建议宝钞提举司在明年印造新钞时,改印永乐年号。新登位的朱棣决定还是遵从祖宗成宪,沿用洪武年号。也就因为这个决定,后来的皇帝跟着遵守,宝钞提举司始终使用同样的钞版,使用洪武年号印行同样型式的宝钞,与宋金元各朝发行多种纸币的现象迥异。
    永乐朝一开始就努力要恢复宝钞的流通。永乐元年四月,政府下令禁止金银交易。大概在执法上加强查缉,犯案诛杀甚多,永乐二年一月皇帝下诏今后犯金银交易之罪者,免死,改为流放边卫。有一个湖广江夏民因为办理父丧而使用白银的案子,皇帝还赦免其罪,理由是感念犯者的孝心之故。永乐二年七月,有鉴于宝钞价格下跌的问题,在督察院左都御史陈瑛的建议之下,朝廷决定实行户口食盐法,依户口配给食盐,收取盐税。办法是令大口月食一斤者,纳钞一贯,小口半斤,纳钞五百文,借以增加宝钞的回收量。日本学者和田清认为户口食盐法仅实际推行于陕西、山东、浙江、福建等产盐地附近少数支盐方便的地区,其他地区并不强制推行这种配给制度,征收户口食盐钞应视为一种变相的加税。当时米一石折钞一百贯,户口中十五岁以上者是大口,九岁以上者是小口,九岁以下不课税。⑤永乐五年下令田赋中夏税的税收,各种商税,以及贪赃的罚款,都可以折收宝钞。该命令规定以时价折收,而米每石折收三十贯,宝钞的价格等于洪武九年定价的1/30。努力收回宝钞仍然无法稳定钞价,永乐十九年四月朝廷进一步下令暂时停造宝钞。
    永乐二十二年九月,明成祖(原来的庙号是太宗,嘉靖十七年(1538)改变)朱棣死后的第二个月,新皇帝仁宗对户部尚书夏原吉提到钞法不通的问题,认为散出太多,应设法扩大回收。夏原吉提议让商人向政府缴纳宝钞,换取食盐去贩卖,施行所谓的以钞中盐的办法。仁宗批准了他的提议。从仁宗洪熙朝(只有一年,即1425年)以后,整个宣宗宣德朝(1426-1435)和英宗正统朝(1436-1449),明朝政府的宝钞政策是一方面继续加强回收,另一方面逐渐迁就市场现实,减少干预人民使用宝钞以外的交易手段。执政者在恪遵祖宗成法的前提下,宝钞政策继续被坚持,首先是不断重申交易禁用金银,但允许民间使用谷物纺织品等作为交易手段;接着是金银的禁令也不再提了,睁一眼闭一眼地让民间使用金银;最后是政府的税收也逐渐舍弃宝钞,改收白银。
    《大明会典》(弘治会典卷34,万历会典卷31,两者内容雷同)⑥详细条列宣德朝到正统朝努力扩大收回宝钞的各种管道,篇幅占《钞法》一节记录的一半。洪熙元年五月仁宗死亡,宣宗继任不久,就有人请求重造宝钞,可见仁宗在位的时候,或者更早,曾经停造宝钞,只是不见记载。宣宗即位的时候,官俸折米,依各地米价差异,有的每石折四十贯,有的六、七十贯,也就是洪武九年钞价的1/40到1/70。宣德元年三月,朝廷正式允许民间以布帛米麦作为交易媒介,代替宝钞。同年七月,宣宗命令南京都察院揭榜,禁止以金银交易,但同时规定,违禁者罚钞,取消洪武永乐时代的死刑或流放边卫的徒刑。宣德三年九月,皇帝下令停造新钞,库存的旧钞,拣选可用的来支用,不可用的,一概销毁。宣德四年九月,政府规定应天苏州松江等府与浙江一些地方的税收改折比率,钞50贯准米一石,等于洪武九年初定折率的1/50。宣德五年六月,行在(南京)户部奏言难以支付官吏旗军的俸钞,请拣选库存商税收入中可用的旧钞来支付。宣宗皇帝下令各处急缺钞用者,比照办理。同一时间福建长汀教谕陈敬宗的上书中提到福建的户口食盐钞已经折收米布,不用宝钞。宣德五年十月行在户部的奏折提到,宝钞收归京师,地方乏钞折俸或买办物料,请求留一部分给地方使用。皇帝批准了这个请求。从宣德六年到十年,一系列的记载提到人民缺乏宝钞,有些税项硬性规定缴纳宝钞,结果造成许多困扰。朝廷似乎也从善如流,逐渐停止税钞的旧例。
    宣德十年正月宣宗病死,开始了英宗的正统朝。正统元年三月老臣户部尚书黄福上奏,说当今白银一两当钞千余贯,建议政府拿出白银来换旧钞,等旧钞少了,再支放新钞。他的建议并没有被实行。同年闰六月贮放钱钞的司钥库的左副使龚政上奏,提到因为减省买办,宝钞回收多支出少,已经没有库藏的空间。显然正统朝还是继续前朝只收不放或多收少放的稳定钞值的政策,结果许多地方政府乏钞使用的窘境逐渐浮现,报告到朝廷来。朝廷一方面稍稍放松收钞的强度,让地方衙门留下部分税收的宝钞来支用,不必全部上缴中央;另一方面尽量把税钞改折米麦或白银,同时停罢收钞的官员。正统十一年一月户部上奏,建议某些地方夏税小麦折钞的比价,每一石折百贯。该奏折提到民间原来银一钱卖钞至一百贯,现在大概卖四、五十贯,宝钞对白银的价格降到洪武朝初期的0.1%到0.2%。宝钞已经不能在民间流通,政府税收也跟着逐步放弃了,改收实物或白银。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收集永乐元年到正统十二年的38张卖田契,永乐朝的13张契约中,元年到二年的5张完全用稻谷交易;6张从永乐四年到十九年的契约中,只有1张十五年的契约载明使用稻谷交易,其他都用宝钞交易。最后2张签订于永乐二十年与二十二年的契约,分别用布匹与稻谷交易。洪熙元年到宣德十年总共14张卖田契中,有8张使用布匹,6张使用稻谷来交易;正统朝的11张卖田契中,2张使用稻谷(二年与三年),1张使用布匹(八年),其余8张都使用白银交易。正统以后的卖田契完全使用白银交易,没有例外。其他类别的土地契约书里(典当、租佃、山地买卖等)我们也看到同样的趋势:永乐朝多用宝钞,以后改用实物和白银,而愈后来白银的使用愈多,正统朝开始已经很少用实物,交易普遍使用白银;正统朝以后更看不到白银以外的交易手段。⑦
    以上讨论的时间止于正统朝,因为一般相信当时大明宝钞已经崩溃,《明史食货志·钱钞》的一段话可以说明: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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