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明实录》有关大明宝钞的重要记载 洪武七年(1374)九月辛未。 置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正七品。副提举一人,从七品…… 洪武八年三月辛酉。 诏造大明宝钞。上以宋有交会法,而元时亦尝造交钞及中统至元宝钞,其法省便,易于流转,可以去鼓铸之害,遂诏中书省造之。取桑穰为钞料。其制方,高一尺,阔六寸,许以青色为质,外为龙文花栏,而横题,其题曰:大明通行宝钞。内上两旁复为八字,曰:大明宝钞天下通行。中图钱贯状,十串为一贯。其一云: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若五百文则画钱文为五串,余如其制而递减之。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银一两。其余皆以是为差。其等凡有六,曰一贯,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钞四贯,易赤金一两。弘治《大明会典》,卷34,钱钞)。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物给之。若有以金银易钞者,听。凡商税课程,钱钞兼收,钱什三,钞什七,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 洪武九年二月庚子。 文武官俸,军士月粮,自九月为始,以米麦钱钞兼给之,米什七,余钱钞。钱一千钞一贯米一石,麦减米什二。 洪武九年七月甲子。 立倒钞法。中书省奏:国家行钞日久,岂无昏烂?宜设收换,以便行使。于是议令所在置行用库,每昏烂钞一贯,收工墨直三十文,五百文以下递减之,仍于钞面贯百文下,用墨印昏钞二字,封收入库,按季送部。若以贯百分明而倒易者,同沮坏钞法论。混以伪钞者,究其罪。 洪武十七年三月壬子。 命停造宝钞,以国用既充,欲纾匠力故也。 洪武十八年十一月己丑。 命户部,凡天下有司官禄米,以钞代给之,每钞二贯五百文,代米一石。 洪武二十二年四月戊申。 户部奏造小钞,自一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从之。时有旨复造钞故也。 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戊辰。 上谕户部尚书赵勉曰:近闻两浙市民,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再定制……钞一贯准千文,榜示。 十二月……是岁收……钱钞四百七万六千五百九十八锭。 洪武二十四年五月己丑。 复停造宝钞。癸卯。命户部申明钞法。 洪武二十四年八月辛未。 命户部复申明钞法。时民间昏烂钞,商贾贸易多高其值,以折抑之,比新钞加倍。 十二月……是岁计税天下……钞四百五万二千七百六十四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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