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1842-1922年),是近代中国著名的外交家、法学家。本名叙,字文爵,号秩庸,祖籍广东新会,出生于新加坡,四岁随父回国。他一生活了八十岁,几乎与近代中国前八十年相始终。前四十年,大多在海外求学、任职,是获取外国律师资格的第一个中国人,是香港立法局的第一位华人议员。后四十年,在国内政坛上进行政治实践,投身洋务运动,参与清末政治改革,参加建立民国,反对复辟反对军阀,最后为捍卫民主共和制度赍志而终。 对于这样一个重要人物的思想和实践,国内学界并无系统研究。鉴于此,本文试图就其政治制度思想的形成、演变作一番考察,以求正于方家。 一、主张改革专制政体,实行君主立宪 辛亥南北议和期间,伍廷芳曾对唐绍仪谈及,自己原来主张中国应该实行君主立宪(注:观渡庐(伍廷芳)编:《南北代表会议问答速记录》,《共和关键录》第一编,著易堂书局民国元年印行。)。这一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至其早年经历。 他少时即“慨然有澄清宇内之志,不屑为章句帖括之学。”(注:伍朝枢:《哀启》,《伍秩庸博士哀思录》,民国十四年铅印本。)由鄙视八股时文转而赴港学习西学,由目睹中国积弱之景状转而萌生匡世救国之心:“以为欲救国危,非赴欧美精研法学,举吾国典章制度之不适者,改弦而更张之不可。”(注:伍朝枢:《哀启》,《伍秩庸博士哀思录》,民国十四年铅印本。)遂以十余年薪俸积蓄,于1874年自费赴英留学,攻读通商、交涉、刑名、律例和万国公法。域外三年的学习、观察,使他对西方文明有了更深的了解。1877年1月23日,清政府第一任驻英公使郭嵩焘抵达伦敦的次日,伍廷芳就前往拜访,谈话中简截地道明了君主立宪政体与君主专制政体的迥异之处:“英国之政,君主之,实民主之。每举一事,百姓议其失,则君若臣改弦而更张。”(注:刘锡鸿:《英轺私记》,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70页。) 1882年,伍廷芳应邀入李鸿章幕府,投身洋务运动,之后逐步跻身政坛,直至1909年退居上海。宦海生涯二十余载,伍廷芳目睹朝政腐败,纲纪废弛,以致列强环伺,民族危机不断,这使他对君主专制政体的弊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为“有可行处,有不可行处,特视其人用之善不善耳。夫权在一人,号令严则措施自易。……一切敷布,及其改革,自无掣肘捍格之虞。……惟一遘暴君,擅行威福,视民草莽,耕凿难安,不必桀纣一流,而生民已困于水火。”通过中外历史比较,伍廷芳看到,专制政体曾经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但随着民智渐开,已不适应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盖自数百年,四海萧骚,咸狙伏于专制政府之下,如水益深,如火益烈,压逼太甚,炸力旋生,其势使然。以是人心之趋向,渐集民权,君权已居少数。”因此,他认为中国只有“上下一心,变法图强”,改革专制政体,才能“不战而抗行欧美”(注:伍廷芳:《论民国应用何等治法》,《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第三章,民国三年新会伍氏铅印本。) 基于这种思想认识,伍廷芳在晚清政治改革运动中,“屡有条陈,辄思补救”(注:伍廷芳:《中华民国图治刍议·序》。),进行了一系列维新改良的实践活动,其中最集中地体现在主持修订法律,进行法制改革。 伍廷芳认为,“法无不变,制贵因时。”中国法律和西方法律差别很大,虽不能强求相同,却须因时而变。就刑法而言,中国量刑用刑重于西方。因为中西刑法“不一之故”,所以在教案等交涉事件中,造成“华民科罪,则虽重犹以为轻;洋人定案,则极轻犹以为重。”针对这种状况,有必要参酌中西刑法,改重从轻,行圣明钦恤之政。就中西通商而言,更需法律保障,故应“采各国通行之例,折中定律,勒为通商律例一书,明降谕旨,布告全国。所有交涉诉讼,彼此有犯,皆以此为准。”(注:伍廷芳:《奏清变通成法折》,《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7-50页。)1902年,由于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的荐举,清廷命伍廷芳和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注:伍廷芳:《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伍廷芳集》第256-257页。)1903年伍廷芳开始参与修律,直至1906年退出,前后共四年。由于英、美、日、葡改订商约时曾得到允诺,中国修改法律后他们将放弃领事裁判权,因而他坚持认为,“此次修订法律原为收回治外法权起见,故齐一法制,取彼之长,补我之短,实为开办第一要义”,是“变法自强之枢纽”(注:伍廷芳:《奏停止刑讯清加详慎折》,《伍廷芳集》第269页。)。他指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讲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注:伍廷芳:《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伍廷芳集》第256-257页。)基于此,伍廷芳和沈家本主持删订《大清律例》时,废除了凌迟、枭首、戳尸、缘坐和刺字等酷刑;更定刑名,将笞、杖、徙、流、死五刑,改为死刑、徒刑、流刑、拘留、罚金;改变死刑执行办法,规定只用绞刑一种;将继承、分产、婚姻、田产、钱产等属于民事的条款划出,不再科刑。此外,伍廷芳还主持制订了《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诉讼法草案》等新法。这些法律,连同他人制定的《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引入了西方近代法律观念、原则,改变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中国传统法律结构,促使“政刑分离”和司法独立,触动了君主专制制度的根基,从而推动了中国法制近代化和政治近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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