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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君宪到共和(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李忠兴 参加讨论

四、为“共和”正名,驳复辟谬论
    在社会大变动时期,各种社会势力进行重新整合。如果新势力不能据有主导地位,那么旧势力一旦遇有合适时机就会复萌、反扑,试图减缓乃至阻滞社会变革。民国初年的尊孔复古思潮与复辟思潮的出现,正是革命后旧的社会势力回潮的反映。这股复辟思潮,希冀在文化上尊孔复古,在政治上复清朝之辟,复帝制之辟,(注:陈旭麓:《陈旭麓学术文存》,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35页。)为洪宪帝制、张勋复辟作了思想舆论的前导,对民主共和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对此,孙中山、黄兴等很快从革命胜利的幻想中清醒过来,奋起还击。伍廷芳也一同加入了捍卫民主共和制度的斗争。
    1.为“共和”正名。
    劳乃宣是复辟思潮的代表人物之一。劳氏,浙江桐乡人,曾任清政府京师大学堂总监、学部副大臣。他在辛亥革命爆发不久,即撰成《共和正解》一文,企图混淆“共和”一词的含义:“《史记·周本纪》厉王出奔于彘,太子静匿于召公之家,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其本义为君幼不能行政,公卿相与和而修政事,故曰共和乃君主政体,非民主政体也。”“今天下竟言共和矣,若依共和本议解之,则今日颁布之君主立宪政体,正与周之共和,若合符节也。”“若时人之所谓共和,乃民主也,非共和也,共和之谬解也。”(注:劳乃宣:《共和正解》,《桐乡劳先生遗稿》卷一,文海出版社印行第141-142页。)据此可见,劳氏所谓的共和,指君主立宪政体,而非民主共和政体,其实质是反对革命,为维护和延续清朝统治张本。民国成立后,这一论调成为清朝复辟的历史文字依据。对此,伍廷芳痛加驳斥道,现在所谓“共和”,本由英文Republic译出,其音是“里北布历”,其意是“民国代表,执政行事”,亦指民主政体,只是在翻译成中文时,借用了汉语“共和”二字而已;它与中国历史典籍中记载的“共和”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周时用二相执政,名号共和,其意在公卿相和而修政体,非指全国国民代表而言。今日之用共和二字,乃专指全国政体,揆之周时名号,所谓势殊时异,与今二十世纪大相悬绝。……今日称共和者,乃以别于专制及君主立宪之谓也。”(注:伍廷芳:《论中国改共和之原理》,《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第二章。)
    2.强调民国取代清朝并非易国,共和胜于专制。
    民初,一些清朝遗老旧臣鼓噪清室复辟、“民国不如大清”、“共和不适于中国”。针对这一情况,伍廷芳指出,清廷不知及时变革专制政体,而“汉人狙伏专制之下,已历二百六十余年,帝统十传,而国政愈坏,割地赔款,几令全国人民,尽为奴隶,至荷国债之重,民力尤难转输,立宪徒托于空言,格杀则听其勿论。”(注:伍廷芳:《论复辟谬说扰害共和》,《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第二十九章。)待到革命风暴掀起,大势已去,民心齐归共和。因此,民国肇建是时势所趋,人心所向,是民主共和政体对君主专制政体的胜利,而并非“易国”。况且,民国建立后已日显其进步性:“英才应运而兴,共和大纲,日形进步,若以前清相比例,明眼人自能知其较胜。”(注:伍廷芳:《中华民国图治刍议·序》。)
    3.主张明定法律,宣传共和思想,杜绝复辟邪说。
    1914年,劳乃宣又抛出《续共和正解》一文,公然向袁世凯提出还政于清室的具体方案:定宪法之名曰“中华国共和宪法”;定国名曰“中华国”,不称民国;定纪年为“中华国共和纪年”,不用民国纪年,“以共和纪年,乃周召共和旧制,今依用之,正以表君幼不能行政,公卿相与和而修政事,亦犹行古之道也”;等到共和十二年,宣统皇帝十八岁时,袁世凯十年总统任期已满,就可以还政于清室了,即所谓“依周之共和十四年,周召还政于宣王故事也。”还政后,“宣统封袁王爵,世袭罔替,以报勋劳。”(注:劳乃宣:《续共和正解》,前书第150-151页。)劳乃宣将此文与《共和正解》合印成《正续共和解》一册,后又加入《君主民主平议》一文,分赠遗老旧臣,宣扬“民主之制万不能行于中国”(注:劳乃宣:《印行正续共和正解跋》,前书第331页。),鼓吹清室复辟。清史馆馆长赵尔巽公然声称:“我是清朝官,我编清朝史,我吃清朝饭,我做清朝事。”(注: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89-90页。)一时,复辟言论甚嚣尘上,有人甚至称民国三年(1914年)为“复辟年”(注: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89-90页。)。
    对于复辟思潮的兴起,伍廷芳通过冷静观察,反复思考,认为倡议复辟之人可分两类。一类是曾在清廷供职当差的;另一类是读书人出身,守旧拘迂,自矢孤忠,且“不谙时局,独鲜开通,知有个人,而不知有国家。”(注:伍廷芳:《论复辟谬说扰害共和》,《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第二十九章。)他们“借遗逸之高名,直欲令民国人心,解体而后快,淆乱国体,危害清室,惹起外交,酿成内乱,于国于己,究属奚益也。”(注:伍廷芳:《论复辟谬说扰害共和》,《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第二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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