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罗斯福在实行新政中的作用问题 我们应该全面地准确地估价个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但如果过于拔高,则适得其反。刘绪贻同志在《寿命问题》一文中说:“1929至1933年发生了一次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制度摇摇欲堕。当时,害怕社会主义革命而又较有远见的资产阶级统治者和理论家,为了挽救垄断资本主义制度,认识到自由放任主义确实已经过时,只有将一般垄断资本主义迅速推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才有希望。富兰克林·罗斯福就是这样一位资产阶级政治家,约翰逊·梅纳德·凯恩斯就是这样一位理论家”(17)。我认为,这样提法就不是实事求是的。罗斯福、凯恩斯都不承认“垄断资本主义”,资产阶级经济学中,并无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一概念。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讳言“国家垄断资本”,而称之为“混合经济”。正是列宁首先论证垄断资本主义的实质和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到国家垄断这一规律,列宁说:“战争和经济破坏逼迫各国垄断资本主义走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是客观的形势。”(18)但能认识这一规律,而且运用这一规律却不那么容易,难道罗斯福这位维护垄断资本主义制度的当权人物,能自觉地认清这一规律,并且是在“新政”措施中运用这一规律的先知先觉的资产阶级政治家吗?“凯恩斯爵士有句众所周知的妙语--‘长期来说,我们都死了’”;(19)这样一位将其注意力集中于解决资本主义病态的短期政策的凯恩斯,能够是理解并运用这一规律的理论家吗?我认为,罗斯福迫于1929-1933年惊涛骇浪的经济形势,用实用主义的态度,进行新政试验,已属难能可贵,我们并没有必要苛求他一定理解这一规律。实际上,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弗雷德·阿尔瓦因和小弗雷德·塔普莱所指出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提出正统派经济观念来参加总统竞选,他的竞选纲领号召平衡预算,并主张把政府的作用减至最低限度”(20)。拉尔夫·德·贝茨说:“罗斯福在匹兹堡的演说,许诺减少联邦支出的20%,公开抨击了胡佛的开支政策及赤字,实际上给候选人自己套上了一个平衡预算的枷锁……”(21),但经济危机带来的灾难如此怵目惊心,罗斯福才不得不采取紧急预算的应急措施。在罗斯福实行“百日新政”期间,他信心不足地说:“如果我们失败,我就是美国的末代总统了”。他执政后通过的一系列法令,并非胸有成竹,而是不拘成规,敢于闯新路。罗斯福对新政派说:“挑一个办法试试看嘛。失败了,就另换一个。总之,要搞点什么试试”。他对当时实施新政的主要措施,这样评价说:“有时连我自己也觉得有点受震惊。”美国著名记者威廉·曼彻斯特说:“罗斯福占了便宜,主要是与胡佛相比”(22),这主要在于“胡佛对垄断资本推行自由放任政策,加剧了生产和金融活动的盲目性,而罗斯福则根据当时形势,采取了改良主义的办法,在争取企业合作下,竭尽全力以挽救和巩固垄断资本主义。”“罗斯福及新政派则企图在重工业、银行势力和轻工业资本势力之间搞协调平衡”(23)。并能在当时各种思想派别中巧为周旋。贝茨指出:“实践证明,他是一个老谋深算而又机警灵活的政治艺术的大师”(24)。显然,罗斯福并不了解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规律。 美国著名政治历史学者、曾担任罗斯福顾问的詹姆士·伯恩斯认为,罗斯福是位足智多谋的政治家,他善于运用“狐狸的计谋以达到狮子的目的”;伯恩斯写了一本罗斯福的传记,题名:“罗斯福:狮和狐狸”,是歌颂罗斯福外交政策的,这同时说明罗斯福在国内国际形势瞬息万变的年代中,具有运筹帷幄、左右局势的能力。至于罗斯福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团结同盟国,明智地为战胜德意日法西斯侵略,对人类进步事业作出了独特贡献,因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未作具论。 对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工人阶级斗争问题,刘绪贻同志和我也有分歧。我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和广大贫困者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是普遍存在的,1929-1933年严重经济危机期间,罗斯福实施新政时期并不例外。美国史学家罗兰·伯索夫教授是从保守观点撰写史书的,他也认为:“美国历史学家们对美国工人阶级在美国历史上的特殊作用,一向未主持公道”(25)。历史事实也确是如此。就拿销路颇广、1979年已出第六版的托马斯·贝利和戴维·肯尼迪合著的《美国盛况:共和国史》一书,连美国共产党领袖威廉·福斯特的名字都没有出现过一次,更不必说他领导的艰苦斗争了。明年就是1886年秣市惨案一百周年,对这些为争取八小时工作日制而英勇牺牲的战士,世界进步人民深表景仰,而美国出版界对这些英勇牺牲者,诬蔑为“欧洲的垃圾”,“长发、兀眼、有臭味,无神论者,一群卤莽的外国来的卑鄙人”(26)。罗斯福政府制订与实施的《产业复兴法》,承认了工人的劳动权利,并有集体议价与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规定,这较胡佛执政以前时期来说,是贯彻了美国的民主精神,但由法律规定的纸上的东西并不等于现实的东西,更何况《产业复兴法》还有许多漏洞,如政府设立仲裁局,但没有规定雇主要承认工会,只说雇主愿意,可以跟本公司的工会谈判。可是当时正在新兴的工业如钢铁、化学工业、汽车、橡胶工业中,并没有经过自由竞争阶段,就组成庞大的垄断企业(27),在这些大企业中,工人还没有来得及组成工会;此外,在其他许多大企业中,工人们经过长期艰苦斗争,已组织了工会的,又遭到二十年代雇主发动的自由雇佣运动而受到限制、摧残,“封锁工厂制”和八小时工作制都被取消(28)。到1929-1933年严重经济危机袭来,业已被削弱的工会运动更是大难临头。《产业复兴法》本来是为复兴工商业制订的,雇主只顾享受《产业复兴法》给工商业带来的利益,“企业家不过是为了其他目的利用国家复兴管理局而已”(29)。虽然工人经过谈判、斗争,也能得到好处,但大企业主们凭着他们的地位,曲解《产业复兴法》第七条,大力发展公司工会。这样就激起1934-1935年的大罢工。而罗斯福呢,“出身富家,并没有跟工会携手合作的思想准备。他把自己看成救世主,愿对被剥削的工人施点恩,可是这跟做工会的盟友是两码事”。1934年罢工案共有一千八百五十六起,多数是为了争取资方承认工会的。这是牺牲惨重的年代,资方的恐怖手段使这一年的劳工史血迹斑斑。1937年在钢铁工业、汽车工业、无线电、橡胶公司这些新兴工业的工人中,掀起了争取成立工会的罢工,并进行“静坐罢工”,以抵制间谍、工贼、警察破坏罢工。罗斯福对工人“静坐罢工”运动很恼火,认为工人一罢工,繁荣就难保(30)。在经过艰苦的斗争作出重大牺牲之后,工人阶级才取得在这些大公司内组织工会的权利。罗斯福生活在美国的群众、阶级之中,不可能不考虑到广大工人的迫切要求。如果我们在论述罗斯福政府制订与实施劳工立法时,不谈或忽视美国工人的斗争是一种促进的力量,就不符合当时的历史事实,岂不正像美国史学家罗兰·伯索夫所指出的,对美国工人运动太不公平了吗?在此补写一笔,对上述提到的《产业复兴法》本身在新政中的作用,又如何估价呢?贝茨评论说:“《全国产业复兴法》仍不失为新政在改革和调节工业方面的最初尝试。同时,《全国产业复兴法》也是新政寻求与大企业合作的为数寥寥的几个法令之一。甚至连试验性的整顿和扩张全国复兴总署计划都被最高法院停止之后,除了在公用事业等某些方面之外,罗斯福政府再也没有提出什么法令来节制工业”(31)。这说明了罗斯福对大企业的妥协。那么,刘绪贻同志一向强调的新政措施的连续性,在产业经济改革方面,又有多少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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