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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历史观与历史价值观(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 荣剑 参加讨论

马克·布洛赫在他的《封建社会》一书中,自始至终都没有把“封建制度”视为中世纪整个欧洲的一个制度,更不用说把它看作是人类社会在一个历史时期内都必须普遍经历的社会形态。在他看来,“对于支配着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最终只有通过对整个人类环境的认识才能得到理解”。⑩为此,他对欧洲封建主义活跃于其中的历史环境的基本特点作了系统的描述,他为我们呈现了一个长期陷于内部纷争和外部入侵后的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状态。在这个环境里,没有一股政治势力能将欧洲统一起来,分裂最终形成了分治的历史趋势,不是由一个统治者而是由许多大大小小的统治者来共同行使对欧洲的政治整合和治理就成为当时的唯一选择。用封建的方式而不是用中央集权的方式来整合分裂的欧洲,成为中世纪历史的主流。布洛赫对此总结道:“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关系纽带正是在血族关系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时候才发展起来的。此外,尽管凌驾于众多小权力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观念仍持续存在,但封建主义是与国家的极度衰弱、特别是与国家保护能力的衰弱同时发生的”。(11)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即采邑)、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保护关系(附庸制)、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以及在所有这些关系中依然存留的家族和国家,共同构成了布洛赫所概括的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12)
    布洛赫把封建主义的制度现象严格地限定在西欧和中欧地区,他充分地意识到,人们会对这个概念作出极不相同、几近对立的解释,他提出的问题是:“在其他的时代和世界的其他地区,是否存在其他社会形态,其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与我们西欧的封建主义具有充分的相似性,从而使我们可以将‘封建的’这一词语同样地应用于这些社会呢?”(13)对于这个问题,布洛赫在他著作的最后部分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他认为日本在历史上也曾经有过和欧洲相似的封建制度,并由此断言,封建主义决不是“在世界上只发生一次的事件”。
    在不同的历史时空中,为何不同的民族或国家会选择相同的或相似的政治制度?汤因比在他的《历史研究》一书中曾引用了弗里曼在1873年的一个观点:“我们不应当怀疑,当不同国家发展到了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需要某些发明的时候,这些文明生活里的许多重大的发明就会在遥远的时代和遥远的地方,被人们一次又一次地发明出来。……政治制度也是这样。同样的制度常常在相距很远的地方同时出现,这只是因为在相距很远的时间和地点出现了需要这种制度的同样条件”。(14)这种历史条件就是布洛赫反复强调的“历史环境”,特定的社会制度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应运而生的。
    那么,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一些国家或民族会选择封建制度而不是中央集权制度?在一个地域广大的空间内,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朝代的统治者不想一人君临天下?哪一个政治统治者有这样的道德水平,愿意心甘情愿地让其他人来分享政治统治权?唐柳宗元说,“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封建论》)。其实,在欧洲封建化的过程中,代表中央集权的各种力量从一开始就没有放任过封建化的蔓延,从查里·马特实行采邑改革,到加洛林王朝的建立,直至公元800年神圣罗马帝国查里曼大帝的加冕,欧洲一直存在着一股试图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重建中央集权帝国的强大势力,但这股势力不管强大到何种程度,它都无法阻挡封建化进程。在“势”不能集权专制时,那只有分权“封建”了。这种情况也同样在中国的西周时代出现了。
    周人克殷,封建立国,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可能是唯一的选择。因为面对幅员辽阔的领土、被征服的“殷顽民”和散布四处的各个部族邦国,西周制度的奠基者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建立起一整套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基于现实中各种力量的对比关系和权衡各种利害关系,周公选择了“封建亲戚,兼治天下”的政治治理模式。这个政治治理模式,是根据宗族血缘关系来建立国家的整个权力系统,把“亲亲”(宗统)和“尊尊”(君统)结合起来,用宗法制打造封建制的基础;在国家权力的构成上,它实行的是横向的权力配制,天子和诸侯共享社会治权,形成天子相对集权和诸侯绝对分权的统一,本质上是二元或多元的权力体系;在社会的主要资源——土地的分配上,它是根据权力的等级配置在各级统治者中逐级分封和占有土地,土地是权力的属性,是权力分配的产物,土地不能买卖流转;在社会的主要关系上,权力的等级配置和土地的逐级分封制造成了社会成员的等级秩序和各种人身依附关系,人的身份是预设的固化的,形成了身份性社会。
    西周历史进程中所出现的政权分治化、土地分封化、政治分裂化、社会等级化、人身依附化和宗族宗法化这些历史现象,表明用“封建主义”这个概念来界定西周的社会性质是完全恰当的。虽然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要晚于西周一千余年,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空中分别也表现出许多不同的制度差异,但是,这些制度差异和在更多社会领域内客观存在的不同特点并不足以掩盖或否定它们在制度性质上的相同,它们可以被归为同一类社会形态,它们共同的制度性后果也证明了这一点。
    封建化的后果一定是分裂,而分裂的后果又趋向于统一和集权,这是我们在西周和欧洲中世纪封建化晚期所看到的共同结果,所不同的是,西周封建制度崩溃后在持续了约五百年的分裂和混乱之后,迎来了它以后长达两千年的中央集权专制的历史;而欧洲则在中世纪封建化晚期王权复兴后的一二百年里,便面临着向新的社会形态变迁的历史机遇,最终在法国大革命的炮声中,既埋葬了封建贵族制度,也埋葬了君主王权的统治,开始了资本主义的新时代。由此看来,封建主义并不是资本主义的唯一母胎,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封建制度所导致的社会分裂状态的最终结果并不完全一样。中国在封建主义终结之后开始的是和欧洲完全不同的社会发展道路,中国后来的社会性质及其演变必须用新的概念来重新界定。
    中国传统史学对秦之前和之后的制度性质其实早有公论,“封建”和“郡县”之别就是对以秦为界线的两种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精辟概括。秦始皇统一中国,实行中央集权专制统治,自此开始,两千年中国历史皆“秦政”的历史。中国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历经秦汉奠基、隋唐过渡、宋元明清的完成和成熟,从未被根本肢解,期间的一条历史主线就是反封建、反藩镇、反割据、反分裂,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专制统治,完善其治理方式。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政治上看,历届中央王朝都在制度的设置上对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分离势力予以限制,我谓之政治上“限权”,从汉至清,无不如此。从经济上看,汉武以来,历届王朝无不对土地兼并予以限制,我谓之经济上“限田”。从东汉光武帝实行“度田”措施起,到唐实行“均田制”,其实质是通过“限田”政策来达到“限权”的目的。“限田”和“限权”的实质就是限制封建。
    封建的基础是土地。从宋以来,中央集权统治的“限田”和“限权”政策发生了和前朝不同的变化。中央垂直化的郡县制度演化为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行政管理体制,封建分离势力在制度上已毫无空间,藩镇割据也几近衰竭,在大一统的社会结构中,中央王朝对土地分配和流转的直接干预转化为一种间接的介入,“抑兼并”到“不抑兼并”,立“田制”到不立“田制”,表明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冲突在制度意义上已经终结,土地的集中和分离势力的互动关系已不复存在,土地买卖和流转以及形成的相对集中的态势也不再具有政治分离的意义,中央政权自然可以相对放任土地的市场化配置,由此形成了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这也是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在他的著作中曾反复分析的那种状态:国家规定着所有权结构并最终对所有权结构的效率负责,而所有权结构的效率则导致经济增长、停滞或衰退。(15)中国在长期的制度演化中形成的稳定的中央集权制度,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且也实施和保护了社会私有产权的稳定,因为这样做符合国家“租金”最大化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由此可以解释,为何从宋以来,中国的经济进入了一个持续高速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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